公务员考核有何规定
第三十三条【公务员考核内容】对公务员的考核,按照管理权限,全面考核公务员的德、能、勤、绩、廉,重点考核工作实绩。
[条文注释]
本条是关于考核内容的规定。
公务员考核,是公务员主管部门根据法定的管理权限,对公务员的工作或业务成绩的质量、数量及其能力、品行、学识、健康等状况进行考察审核。公务员考核制度的考核对象主要是非领导成员公务员。我国对领导成员和非领导成员的考核是两套方法,非领导成员的考核适用公务员法中规定的程序,领导成员的考核适用其他相关规定。
公务员的考核内容主要包括德、能、勤、绩、廉五个方面。
所谓“德”,是指公务员的政治立场、工作作风、职业道德、社会道德等思想品德方面,同时它还包括遵纪守法,坚持原则、实事求是等。
所谓“能”,是指业务知识和工作能力。
所谓“勤”,主要是指公务员的出勤情况和工作态度。
所谓“绩”,是指公务员的工作实绩。对公务员工作实绩的考核,构成公务员考核的主要内容。
所谓“廉”,是指为人处事的廉洁,不贪污,不受贿,不侵占、挪用国家、集体的财产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