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务员领导职务任前公示和任职试用期政策解读
公务员晋升领导职务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实行任职前公示制度和任职试用期制 度。
[条文注释]
本条是关于公务员晋升领导职务实行任职前公示制度和任职试用期制度的规定。
1.公务员晋升领导职务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实行任职前公示制度。此项制度的具体内容为:
(1)公示对象:公务员晋升地(厅)、司(局)级以下领导职务的,除特殊岗位和在换届考察时已进行过公示的人选外,都应当进行任职前公示。
(2)公示内容:一般应包括拟选拔对象本人的基本情况,包括姓名、出生年月、性别、籍
贯、学历、政治面貌、工作简历和拟任职务。(3)公示的程序和方式:公示的时间应在下发任职通知前,公示的范围是一般在公示对象所在的单位内部进行。公示期一般为7至15天。公示的方式主要是下发公示文件。
2.公务员晋升领导职务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实行任职试用期制度。
根据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第三十九条的规定,党政领导干部任职实行试用期制度。提拔担任下列非选举产生的地(厅)、司(局)级以下领导职务的,试用期为一年:(一)党委、人大常委会、政府、政协工作部门的副职和内设机构的领导职务;(二)纪委内设机构的领导职务;(三)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内设机构的非国家权力机关依法任命的领导职务。试用期满后,经考核胜任现职的,正式任职;不胜任的,免去试任职务,一般按试任前职级安排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