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职劳动者在劳动安全方面的权利与义务
(1)职工在劳动安全卫生方面的权利主要包括以下几个 方面:
1)职工有权利得知所从事工作可能对身体健康造成的危害和可能发生的不安全事故。用人单位有义务使职工了解从事该工作可能对身体造成的危害,并有责任对职工进行与其从事工作相适应的劳动安全卫生培训。
2)职工有权利获得保障其健康、安全的劳动条件和劳动防护用品,用人单位有责任改善职工的劳动条件,为其发放符合安全卫生要求的劳动保护用品。
3)职工有权对用人单位管理人员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予以拒绝。对于拒绝用人单位管理人员违章指挥、冒险作业的,用人单位不得以此为由给职工处分,更不得开除职工。4)职工对危害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的行为,有权提出批评、检举和控告,用人单位和有关部门必须采取积极措施,消除危害职工健康安全的状况和行为,并不得对职工进行打击报复。
(2)职工在享受劳动保护权利的同时,也必须承担相应的义务,职工在劳动安全卫生方面的义务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职工在劳动过程中必须严格遵守安全操作规程,遵守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安全操作规程和有关规章制度是职工生命安全的保障,违反操作规程和有关规章制度,将影响职工的健康与安全。
2)职工必须按规定正确使用各种防护用品。3)在劳动过程中,职工有义务听从生产指挥,不得随意行动。
4)职工在劳动过程中发现不安全因素或者危及健康安全的险情时,有义务向管理人员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