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问答:乡镇干部的任职免职辞退解聘的基本程序
国家对选任的乡镇领导干部的免职、落选问题有什么规 定? 答选任的乡镇领导干部在任期内,如因失职、渎职或犯严重错误失去任职条件的,可依法免职。
选任的乡镇领导干部任期内被免职或届满落选的,返回原工作单位或生产岗位,也可根据编制和本人的条件聘为一般干部。—《中央组织部、劳动人事部关于颁发执行(关于补充乡镇干部实行选任制和聘用制的暂行规定》的通知》劳人干[1987] 4号(1987年3月14日)
国家对聘用的乡镇干部的解聘、辞职、辞聘有什么规定?《中央组织部、劳动人事部关于颁发执行(关于补充乡镇干部实行选任制和聘用制的暂行规定》的通知》(劳人干〔1987〕4号)规定,聘用的乡镇干部不能履行合同或协议,可以解聘;聘用的乡镇干部因上学、参军等原因不能履行合同的,允许辞职、辞聘。
《中共中央组织部、人事部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坚持和完善乡镇干部聘用制的意见〉的通知》(人录发〔1992〕2号)规定,对在聘用期间不能履行合同、年度考核不称职、不适合在乡镇机关工作的,应及时解聘。
乡镇聘用制干部本人要求辞聘的,应提前一个月提出书面申请。解聘、辞聘都应按干部管理权限办理审批手续。
聘用的乡镇干部聘用期满后,能否续聘?
《中央组织部、劳动人事部关于颁发执行〈关于补充乡镇干部实行选任制和聘用制的暂行规定〉的通知》(劳人干〔1987〕4号)规定,聘用的乡镇干部的聘用期一般为三年。工作需要,本人称职,经严格考核合格的,可以续聘。
《中共中央组织部、人事部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坚持和完善乡镇干部聘用制的意见)的通知》(人录发〔1992〕2号)规定,经聘用期考核被评定为不胜任工作或工作平庸的,不予续聘。
注明:鉴于我国事业单位政策条例在不断调整中,执行存在一定的时效,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