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行公文在发文机关署名(落款)的标注上有什么规定?与原来相比有哪些变化
按照原来党政公文法规各自的规定和使用习惯,党的机关公文要求标注发文机关署名;而行政公文当单一机关和两个机关联合行文时,均不要求署名,仅在三个以上机关联合行文时,为防止出现空白印章的情况,才要求署名。此次新的《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条例》以及《党政机关公文格式》国家标准均将发文机关署名列为必备的格式要素,统一规定单一机关行文以及联合行文均须标注发文机关署名,而且应当使用发文机关全称或者规范化简称。值得注意的是,发文机关署名必须要与版头部分的发文机关标志、标题中的发文机关名称以及印章上的机关名称保持一致,符合同一律的要求。在联合行文时,如果发文机关标志采取的是并用联合发文机关名称的形式,则在发文机关署名处其排列顺序应当与之保持一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