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职机关住宅楼管理办法有哪些
1.购房、租房应具备的条件
参与购房、租房的职工必须是工资、户关系均在市运管处机关的正式职工,由本人出具申请,经处办公室核实,报请处长同意后,由处办公室负责安排。
2.公有住房的出售收人和售后管理
(1)公有住房的出售收入由处财务科统一管理、专人负责。出售收入及其利息全部纳人单位住房基金、存入专户进行管理,专款专用,严禁挪用。
(2)加强房屋售后管理服务。公用住房出售后,单位仍承担着住房共用部位和公用设施的维修、养护和更新责任。
①单位应定期对住房的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进行维修养护,以保证居住安全和设施的正常使用。
②住房室内部位及设施的维修、养护、更新由住户自行负责
③为加强室内装修结构的安全管理,住户从事室内装修必须按以下规定进行:A.室内装修必须保证房屋原有的整体性、抗震性和结构安全,不得改变房屋主体承重结构、使用性质,不得拆改房屋墙体、架、柱、板等结构,不得乱搭乱建,不得损坏共用部位、共用设施,不得违反消防、电业、市容、环境卫生等有关方面规定,不得影响毗邻房屋的安全。
B.凡发现擅自改变房屋主体承重结构、使用性质,乱搭乱建,损坏共用部位、共用设施的除责令限期恢复原状外,视其情节轻重,承担相应经济责任。
3.职工退房的管理办法
1)职工购房后,在未付清房款期间去世的,由其合法继承人继续付清余款;因其他原因要求退房的,必须由所在单位或个人向办公室作书面申请,经领导审核同意后,由办公室统一向房管、财政、银行等部门办理退房、退款手续。
(2)退购房款前,必须交回房产证,退还房屋。
4.租用住房的管理
相用处机关住房,必须是没有购买公有住房的职工,必须在处办公室签订租房合同并缴纳住房保证金和租金。签租房合同时须缴纳保证金,租金按月在该职工工资中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