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论考试的三种命题角度是什么
(1)符合“为用而考”的命题指导原则
基于能力考试的定位,录用考试公共科目笔试确立了“为用而考”的命题指导原则,所谓“为用而考”,是指命题工作要充分反映公务员职业通用的能力要求,要从公务员职位的职能、职责对人员的能力素质要求出发来确定命题的核心内容,通俗的说法,就是“用什么考什么”。
按照这一命题的指导性要求,申论的能力测评目标基本涵盖了机关工作必备的三个方面的重要能力:一是对文字材料的阅读理解、归纳梳理以及运用文字表达思想观点;二是对社会政治现象和问题的鉴别、认识和分析;三是政府管理和服务工作中协调解决处理相关问题。对这些必备的、重要的基本能力进行测查,体现出申论对“为用而考”命题指导原则的有效贯彻和落实。
(2)体现国家公务员通用能力的要求
申论有重点地测查阅读理解、综合分析、提出和解决问题以及文字表达等基本能力,是在公务员录用考试笔试环节对《国家公务员通用能力标准框架(试行)》提出的政治鉴别能力、依法行政能力、公共服务能力、调查研究能力等9项公务员通用能力标准的具体体现。即充分考虑笔试测评的技术特点,有选择地实现对公务员通用能力的测评,体现公务员录用考试对国家公务员通用能力标准的关注,这是考录环节体现公务员通用能力要求、切实提高笔试测评科学化的重要成果。
(3)适应主观性试题的测试功能及其特点
主观题的基本测试功能与申论的测评目标具有较高的匹配度。比如,申论通过设计不同的题目,测查应试者理解、判断、分析等思维过程和思维能力;注重测查应试者运用法律法规和政策去解决工作中复杂的现实问题;测查应试者组织材料的能力和语言文字表达能力等。从测量学的角度看,充分地发挥主观题型的深入测评功能,通过对应试者上述作答过程的精细化鉴别,有助于提高考试评价的针对性和有效性。从考试施测的效果上看,作为笔试主观题测查,申论的测评目标总体可测,信效度正常,符合考试测量科学性的基本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