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业单位应如何解除对工作人员的处分
答:《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规定,工作人员受开除以外的处分,在受处分期间没有再发生违纪行为的,处分期满后,由处分决定单位解除处分并以书面形式通知本人。
解除处分,是指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受开除以外的处分后,有悔改表现并未发生违纪行为的,经过一定时期可以将原处分加以解除。对解除处分作统一规定,有利于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纪律处分工作的法制化,有利于鼓励受到处分的工作人员改正错误,弃旧图新,将功补过,从而达到纪律处分的教 育目的。
具体而言,解除处分决定的条件有四个方面:(1)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所受的是开除以外的处分。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被开除以后,即解除聘用合同,脱离了与其所在单位的人事关系,因此也就不存在解除处分的问题。(2)在受处分期间有悔改表现。(3)没有再发生违纪行为。(4)处分期满。这一条件不是绝对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在受处分期间有特殊贡献的,可以提前解除处分。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在处分期限内如果没有改正错误的可以适当延长解除处分的期限。解除处分的决定应当由原批准处分的事业单位作出以书面形式通知受处分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本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