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务员如何进行工作移交
第十条 工作轮换或者工作调动,必须将本人所经管的工作全部移交给接管人员。没有办清移交手续的,不得调动或者离职。
第十一条 接管人员应当认真接管移交工作,并继续办理移交的未完成事项。第十二条 办理移交手续前,必须编制移交清单①,列明应当移交的文件资料(包括纸质和电子)、工作台账、印章、计算机、软件密码和其他办公设备等,并由交接双方签字。
第十三条 移交人员在办理移交时,要按照移交清单逐项移交,接管人员要逐项核对点收。
第十四条 移交人员因病或者其他特殊原因不能亲自办理移交的,经主管领导批准,可委托他人代办移交,但委托人承担移交责任。
移交人员和接管人员的直接领导为监交人,承担移交工作的领导责任。
第十五条 各个工作岗位的具体移交内容,参见其工作规范。移交时限一般限定在2天之内,特殊情况经领导批准后可延长1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