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治行政公文主旨表达的形式
法治行政公文是实用型文体,其主旨表达要求鲜明。如何做到“鲜明”?首先是要直陈主旨,其次是要在文本的一些关键部位凸显主旨,即在文本的一些关键位置将主旨直接讲述出来。具体情形大体有如下四种:
1.标题显旨
标题显旨即通过公文标题中的“事由”显旨。例如《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提请审议く广东省野生动物保护管理条例(草案)》的议案》,其主旨就是“提请审议《广东省野生动物保护管理条例(草案)》”。还有用小标题明示每一部分主旨(分旨)的,这是最常用也是最科学的主旨表达方法。主旨居于标题或小标题之中,突出而显要,对公文拟稿者来说,首先树立目标、明示主旨,能提升写作质量;对阅读者来说,看到标题,主旨就一目了然,非常便捷,能提高认识、处理公文的效率。
2.开头显旨
开头显旨即在正文开头或每段开头位置用一句话明示文旨(总旨)或段旨(分旨)。如“为确保重阳节白云山登高活动安全,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正文开宗明义,点明行文 主旨。
3.正文显旨
正文显旨是指用整个正文来阐明主旨。这种情形多为批转、转发、印发和发布性文种文本的主旨,例如,“《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条例》已经党中央、国务院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这段通知正文同时表达了“告知”与“祈使”的行文意图。
4.结语显旨
公文常在结尾使用惯用语结束,而这些惯用语往往能承担表达主旨的作用。如“请示”中的“妥否,请批示”,“意见”中的“以上意见,如无不妥,请批转各地执行”,“通知” 中的“特此通知”,“公告”中的“现予公告”等结尾句,都具有明旨的作用。
明确了主旨的作用、形成以及表达要求等,我们就能在读、写行政公文时,很好地把握其主旨,提高阅读效率和写作质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