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业单位怎么解除合同,处分包括哪些,怎么终止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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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对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单方解除聘用合同是如何规定的?
答:《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第十七条规定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提前30日书面通知事业单位,可以解除聘用合同但是,双方对解除聘用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关于在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度的意见》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受聘人员可以随时单方面解除聘用合同:(1)在试用期内的;(2)考入普通高等院校的;(3)被录用或者选调到国家机关工作的;(4)依法服兵役的。除上述情形外,受聘人员提出解除聘用合同未能与聘用单位协商一致的,受聘人员应当坚持正常工作,继续履行聘用合同;6个月后再次提出解除聘用合同仍未能与聘用单位协商一致的,即可单方面解除聘用合同。
需要注意的是,受聘人员经聘用单位出资培训后解除聘用合同,对培训费用的补偿在聘用合同中有约定的,按照合同的约定补偿。受聘人员解除聘用合同后违反规定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原所在聘用单位的知识产权、技术秘密的,依法承担法律责任。涉密岗位受聘人员的解聘或者工作调动,应当遵守国家有关涉密人员管理的规定。
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受到开除处分的,事业单位可以单方解除聘用合同吗?
答:可以。《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第十八条规定: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受到开除处分的,解除聘用合同。
这一规定可以说是对《关于在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度的意见》中事业单位单方解除聘用合同规定的补充。《关于在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度的意见》规定,受聘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聘用单位可以随时单方面解除聘用合同:(1)连续旷工超过10个工作日或者1年内累计旷工超过20个工作日的;(2)未经聘用单位同意,擅自出国或者出国逾期不归的;(2)违反工作规定或者操作规程,发生责任事故,或者失职、渎职,造成严重后果的。
(4)严重扰乱工作秩序,致使聘用单位其他单位工作不能正常进行的;(5)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收监执行的或者被劳动教养的。对在试用期内被证明不符合本岗位要求又不同意单位调整其工作岗位的,聘用单位也可以随时单方面解除聘用合同。
三、事业单位与被解除、终止聘用合同人员的人事关系何时终止?答:《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第十九条规定:自聘用合同依法解除、终止之日起,事业单位与被解除、终止聘用合同人员的人事关系终止。
简单讲,聘用合同没有到期却不再履行下去了,是解除;到期自然结束双方权利义务了,是终止。聘用合同解除通常被视为对违约的一种补救措施,是对违约方的制裁。因此,聘用合同的解除一般仅适用于违约场合。聘用合同的终止虽然也适用于一方违约的情形,但主要是适用于非违约的情形,如合同因履行、双方协商一致、到期等终止。由此可见,合同终止的适用范围要比合同解除的适用范围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