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官员财产公示无异议的原因。其原因无非有三:一是被公示的官员,确实清正廉洁,财产收入合理合法,公众对此“挑不出毛病”。二是被公示的官员,财产及收入情况并不具体,公众“无话可说”。三是可能存在异议,但官方并未公布。所以,就给人造成了“效果很好”的错觉。
如果官员财产公示都无异议,这种情况肯定不正常。比如,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阿勒泰市纪委公示网站上,阿勒泰市委书记王仕斌的工资收入为21036元/年,各类奖金津贴等24835元/年,而各类理由收取的礼金则是“无”。而这一项,能有多少可信度?如果不是送礼人举报,公众如何知道官员是否收取了礼金?估计,很多官员收取的礼金这一项,可能都是“无”。
2.官员公示财产本是国际惯例。自从240多年前瑞典首创官员财产透明制以来,这一“治官之术”就被世界多国仿效。目前,全世界已有近百个国家和地区建立起了这项制度。从我国近五年来试点的40个地区来看,“昙花一现”的试点地区中,有的是因为“人走政息”,有的是源于公众压力和个别官员的阻力,有的是公开的财产信息难以核实……从坚持试点的地区来看,多是内部公示,公示信息较粗,申报难以核实……官员财产公示破冰以来,虽然存在不少困难和问题,在社会上批评的声音也不少,但是“官员应该公开财产”已经形成共识,未来制度化趋势不可逆转。
信息联网,让官员财产公开真实可查。官员的财产包括房产、金融理财、投资、配偶财产等等,申报环节都是由官员自觉填写,其真实性很难保证,而且,真正的贪腐官员也不会把巨额财产如实填报。所以,要对官员的申报材料进行核实,就需要房产管理部门、银行、证券交易部门等多个单位的信息共享,方便监管部门在这个“共享平台”上进行核查,确保官员公示的财产真实可信。
3.中国需要恢复围绕官员财产申报和公示的理性讨论环境,使公众了解这一巨大廉政工程不会一夜之间完成,同时了解中国并非在原地踏步,官员财产申报制度目前正处于从建立走向严格执行的逐渐完善进程中。
目前舆论对财产公示的要求最突出,但这里的确存在“谁公示”和“向谁公示”的现实问题。它在新推出官员财产公示的国家都是难题。对它的认真研究和讨论不应被冲动的网络口号取而代之。
对于所有这一切,官方都宜采取正面回应的坦然态度,而不应回避之。现在官方对“公示”的舆论压力暂时报之以沉默,具体官员在受到这类诘问时,往往以“如果有指示,我个人愿意公示财产”作为回答,这带来“为什么不下这种指示”的进一步质疑。
4.“官员也有自己的隐私权,需要保护。官员是公仆,不是老百姓的奴隶。”“老百姓为何不公布财产。”诸如此类带有浓重官本位色彩的逆袭话语,折射出财产公开背后的艰难险阻有多大。而为了逃避财产公示,一些官员的想法更是荒诞可笑,如采取“摇号”方式,新官先公示、老官后公示等等。
反腐倡廉,如何形成高压态势?如何震慑官员的贪欲?一言以蔽之,就是把官员所掌控的权力以及自身的各种情况公之于众,接受阳光监督、无缝监督。财产公开制度,就是其中重要一环。落马官员中很多都是贪官,而“黑钱”之所以能堂而皇之地流入他们的口袋,很重要的一个原因是对官员的财政状况缺少必要的监督。
官员们不愿意进行财产公示,主要原因无外乎两点,一是财产有猫腻,公布就露馅。假如他们一心为民、堂堂正正、清清白白,岂会唯唯诺诺,推三阻四。二是相关法律法规缺失,致使制度推行无法可依,软绵无力。
5.财产公示,本是领导干部管理及监督的重要方式,也是现代国家治理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业已成为世界各国国家管理的重要制度。财产公示制度的核心在于示之于民,向人民群众公开官员的财产状况,发动群众力量、汇集群众智慧,监督官员经济及财务状况,督促官员廉洁、公正。
然而由于各种原因,我国一直没有建立起领导官员财产公示制度,从目前看来,不多的试点也面临着重重困难,导致这一原本可以发挥巨大功能的反腐利器却无法落实于我国的政治管理体系中,殊为可惜。从现实情况来看,“财产公示”试点困难重重,其原因或是“人走政息”、或是阻力较大、或是操作不便、或是上级叫停,但无论何种原因,其根本原因无非是财产公示没有形成制度化的框架,没有形成相对明确的操作规程,没有成为常态化的管理机制,进而没有有效的制度约束力,导致试点地方动力不足、约束力不够。
6.《官员财产申报法》在国外早已施行,显示强大的反腐力量;国内“官员财产申报立法”虽然不少代表、委员两会多次提案,但因触及众多官员的利益和“底线”,有些代表、委员本身就是官员身份,可能对此提案顾忌太多而不支持,加之高层立法决心不够强大,致使六年两会以来屡提屡次搁浅。随着吏治进步和反腐需要,官员财产申报立法迟早要登场。登场越早,吏治反腐绩效就越早显现,必能挽救大批尚未下水的官员;而登场越晚,则会纵容一些官员下水越陷越深,对国家、社会、民众造成的危害则越深。
此次中纪委起草财产公布建议稿,展示了中纪委的反腐决心和立法广度,这正是民意立法的最大期盼。正是因为韩德云等代表、委员的提案的“钉子精神”,促使此项立法早日诞生。如果没有提案“钉子精神”,这项法案在某些阻力的作用下,肯定要晚出台,甚至无限期推迟。只要提案为了国计民生大计,为了负责任地“呈上民意”,代表、委员就要具有这种“钉子精神”,这才是完美的屡责。
7.从国外来看,官员财产公示首先是一种法定责任,在申报、公开、核查和惩处等环节有严格的法律规范;同时,官员财产的实施主体保持相对的独立性,加上完备的体外监督体系,如媒体和公众的全面参与,金融、房产等信息的透明可查,官员财产的信息做到了绝对的公开透明,并以此最大程度保证了信息的真实性和准确性。然而,在目前存款实名制、住房信息联网等信息尚不具备的情况下,官员财产公示受着各种方面因素的限制,但最重要的源于改革动力不足,外部期待和形势要求都没有形成巨大的推动力。
无论是主体性构建,还是配套措施的落实,官员财产公示都是一项系统性工程,离不开顶层设计。在“成熟论”方兴未艾的情况下,如何将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的“推行新提任领导干部有关事项公开制度试点”落到实处,如何真正实现官员财产公示的破局,需要以立法的形式给予明确,将其上升到法律的高度给予强力推行,如此才能解决动力不足的问题。
8.哈尔滨出台的财产公示制度的遗憾也是显而易见的。譬如,《意见》所提出公示内容“在一定范围内”,是单位内网上,还是体现在单位内部文件上,这项公共政策并没有明确,这不仅难以让公众来监督,也不能给社会公众一个稳定的心理预期;再如,《意见》所提的“逐步扩大范围”,也没有时间表和路线图;此外,公示的范围也有局限性,公示成员还应“涵盖像演讲收入、课题收入、礼金收入等也没有纳入财产公示范畴。要知道,避免灰色财产“漏网”,“网”的范围越明确,留给灰色财产的空间就会越小。尽管如此,《意见》应当说是自全国开展财产公示试点以来,公示力度还有些超前的,由此所传导出来的力量,会推动与倒逼财产公示向纵深发展。
财产公示,即便迈出一小步,即便给公众的预期有相当大的落差,也是制度上的大跨越,大突破。期望哈尔滨出台的《意见》,要勇当财产公示的“排头兵”,要排除万难,勇于探索。社会各界包括普通老百姓,更应从道义与舆论上,支力挺改革先驱者,给些掌声与鼓励,而不是冷嘲热讽,让改革者心痛,不变革者在一旁指三道四,故意使反劲。
9.官员财产公示制度是发动社会力量参与反腐的“阳光法案”,是世界发达国家早已实施多年的公务员管理制度,它的先进性已被许多国家和地区的实践经验所证明。在我国,要求官员财产公示的呼声已持续了20年。官员的财产无关个人隐私,在法理上也没有疑义。刘日文章中一个较新的提法是:让新后备干部和新提拔干部率先公布财产,作为推进官员财产公示制度的突破口。
可以想见,这样一个不太“彻底”的办法在激进的反腐者那里一定会遭到反对:藏着贪渎之徒的“老官”们不公示财产,让还没有得到贪腐机会的“新官”亮家底,能有什么效果?公示财产的时机选在自荐、推荐环节,想获得提拔而主动出列的“新官”自然是没什么问题了,这一制度还有什么意义?这种所谓财产公示制度,不是避重就轻吗?
这些担心不是完全没有道理,但如果考虑到官员财产公示制的可操作性的话,刘日文章的这一提议是一个好主意。人民网在2008年做的一项调查则显示:90.1%的公众赞成建立官员财产公示制度。然而另一项调查显示:97%的官员对此持反对意见。我们并非活在无菌的真空世界里,以中国现有的政策执行力看,有如此众多的官员反对一项政策,那么公众就是再鼎力支持,它也很难执行到位。这两年来,新疆阿勒泰进行了官员财产申报的尝试,浙江慈溪进行了官员廉情公示,也只是在形式上有所突破,所公布的财产信息不过是冰山一角。因而,与其在过高的标准上艰于举步,不如稍稍改变策略先打破僵局再说。这既是一种接受现实的妥协,也是一种留有伏笔的权变。
10.教授诚信践诺,自然令人感动。但其为践诺把自己弄得伤痕累累,更令人心酸。其实,没有人同教授打赌,只是现实与他的预言之间尚有一些差距,其坚持在草地上爬行一公里,是在为自己的盲目乐观埋单。谁都知道官员财产公开是一块难啃动的骨头,但这项信息公开制度并非是停滞不前,摸着石头过河,也是一种具体行动,也是一种实施过程,也是一种进步。
不可否认,实行官员财产公开,已经喊了好多年,但总是“雷声大雨点小”,没有形成全国统一的制度。可以说,实行官员财产公开,此前仍然是各地的一项“自选动作”,有的地方已开始全面推行,有的地方处在试行阶段,有的地方小范围公开,有的地方选择性公开,有的地方是走过场式公开。然而,“自选动作”也是一种动作,“有条件公开”也是一种公开。要知道,任何制度的实施,都不可能一蹴而就,既不能畏缩不前,也不能急于求成,正所谓“心急吃不了热豆腐”。
11.官员财产申报并非新生事物。早在1995年5月,中共中央办公厅和国务院办公厅就联合颁布了 《关于党政机关县(处)级以上领导干部收入申报的规定》。明确“各级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的县(处)级以上(含县、处级,下同)领导干部”须向上级申报收入。以后,官员财产的范围不断扩大,从收入到个人各类财产,从个人的财产到家属的财产与从业状况。但恕我直言,从1995到今已经有15年之久了,但没有一起官员因为财产申报中被查出腐败行为,也没有一起官员因为申报不真实而被免职。
民众的眼睛是雪亮的,他们要的不是向上级的内部申报,而是要类似西方那样的官员财产向社会公众公开的官员“财产公示”制度。譬如美国那样的,上至总统,下至普通官员,都必须按时如实填写财产申报表格,由联邦道德署负责收存,并接受公众查询和监督。对拒不申报、谎报、漏报、无故拖延申报者,轻则处以罚款,重则要吃官司、蹲监狱。 再如像为俄罗斯《反腐败法》规定那样的,国家工作人员需要自觉申报个人家庭财产情况,同时在不涉及国家机密的基础上,申报资料将在媒体上公开。
1.根据所给材料,请概括归纳我国的干部财产公示的现状是什么?全面、客观、准确。字数在300字以内。
2.所给材料10中,没有人同教授打赌,只是现实与他的预言之间尚有一些差距,其坚持在草地上爬行一公里,是在为自己的盲目乐观埋单。如何理解财产公示的“最后一公里”层次明晰,结构完整,字数在400字以内。
3.假如你是T市干部财产公示办公室的一名工作人员,当前我国的干部财产公示进展缓慢,不少干部对财产公示有戒备心。请结合所给材料,分析现实,写一则关于T市加快财产公示的通告。字数在500字以内,结构完整,语言流畅。
4.阅读完所给材料后,你一定有所感触,请围绕“干部财产公示的路径”这一话题写一篇文章,字数在1000字以内,标题自拟,角度自选,立意自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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