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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浙江公务员考试申论模拟卷劳教制度改革
2013/11/24 0:06:08     本站原创  浏览次数:                                字号:T | T
[ 导读 ] 时政百分网原创内容,2014浙江公务员考试申论模拟卷:劳教制度改革。内容提要:假如你是Z省司法系统的一名政策研究员,当前劳教制度废除后劳教人员的去向及劳教所工作人员的工作等问题成为了制度改革的难点。请结合所给材料,分析现实,写一则关于Z市推进劳教制度改革的公告。字数在450字以内,语言凝练、层次清楚、格式正确。

2014浙江公务员考试申论模拟卷:劳教制度改革

1.十八届三总全会《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提出:“废止劳动教养制度”引发巨大反响。劳教制度历经半个多世纪,近年来因其法律依据不足且违反宪法和上位法,有违罪罚相当和程序正当等法治原则,且在实践中被广泛、严重滥用,劳教措施侵犯人权的问题成为众矢之的,其存废或改革的讨论不断。

2.劳动教养,即“劳动”“教育”“培养”,设立初期也是一种就业安置办法,也是对公民违法行为实施的一种强制性教育措施。目标人员大多不务正业且具备劳动能力。无需法庭庭审、宣判这些程序,公安机关可对疑犯直接进行最高期限为四年的限制人身自由的处罚,并强迫其劳动,接受思想教育。接受劳教人员通常行为违法,但并未得到入刑标准。
   1982年国务院批准的公安部制定的《劳动教养试行办法》将劳动教养的适用对象调整为“六种人”;2002年6月1日实施的《公安机关办理劳动教养案件规定》劳动教养的范围扩大到“十种人”。几十年间,劳教制度适用范围逐渐扩大,对劳教适用对象的规定达二十多种,其中有些纯属道德范畴,如婚外与他人同居的;有些规定也早已过时无效,如倒卖各种计划供应票证,不够刑事处分的;有些规定认定起来较为模糊,如因犯罪情节轻微而被人民检察院不起诉,人民法院免予刑事处罚的。

3.随着流动人口的增加、社会秩序新问题的出现,劳教制度改革纳入法制化轨道的呼声越来越强烈的同时,也指出现在完全废除此项制度是不现实的。中国政法大学副校长马怀德认为,劳教制度的产生和发展有着一定的历史背景,“劳教制度对于维护社会秩序有一定的作用,目前存在还是必要的。”而这也得到了《环球时报》评论的认同。评论说,“认为应用‘违宪’对劳教做简单概括,并应将其一棍子打死的司法界专家很少,多数人承认劳教在新中国历史上有过积极作用,以及它迄今对卖淫、吸毒、聚赌等轻微违法行为的抑制作用。”“目前的改革方向是用违法行为矫治代替劳动教养,但它的内涵应是逐渐扩大的。”评论还进而谈到劳教制度改革与舆论的对应关系,“舆论场要求改革甚至废除劳教制度,官方的行动与此形成方向上的一致,但做得更稳妥,这样的官民互动不像是什么坏事。万事由官方说了算,想改就改,不想改就不改,老百姓没有话语权,这样不行。一切由舆论决定,互联网刮一阵风就能决定一项改革的轮廓甚至细节,同样不应该。”

4.劳教制度的废除,体现了社会的进步。但是,这绝不是终点,面对并没有完全得到约束的公权力,整个社会需要帮助其斧正和删除的,还有许多许多。并且,在每一项“恶制度”被废除之后,政府和社会还有大量需要做的事,目的就是,让那些曾经被“恶制度”伤害过的个体与心灵消除心理恐惧,得到最大的安慰。唯有如此,“恶制度”才可能根除、不会复辟,创伤才可能随着时间的消逝而抚平,每个人才会更有尊严地活着。

5.在劳教“要不要改”上,各界的争论已经不大。劳教必须改,因为它有违基本的程序正当。这种由某个单方机构“自侦、自审、自判、自执”的集权式制度,不但涉嫌多重违法,甚至也被普遍认为违宪。依宪法第三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任何公民,非经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或者人民法院决定,并由公安机关执行,不受逮捕。禁止非法拘禁和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或者限制公民的人身自由。”而劳教就是典型的不经过检察院或法院而剥夺公民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
   

6.从1955年创建劳教制度到1957年“反右”之前的这个阶段,被劳动教养的人员十分有限,全国不足1万人。此时,劳动教养收容对象特殊,只限于在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内部“肃反”运动中清理出来的人员,劳动教养也具有明显的安置就业性质。
   
7.“上访妈妈”唐慧事件再次将劳教制度推向舆论的风口浪尖。新华网的专题调查显示,通过微博参与投票的网友中有86.7%认为应该废除劳教制度,认为该制度与宪法“公民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未经法定程序,不得随便剥夺公民的人身自由”相悖,更与《行政处罚法》“对公民政治权利的剥夺,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和处罚,只能制定法律”的规定向左。劳教制度是否真的这么可恶,以致于人人喊打? 
   “对于被劳动教养的人,应当按照其劳动成果发给适当的工资;并且可以酌量扣出其一部分工资,作为其家属赡养费或者本人安家立业的储备金……在教育管理方面,帮助他们建立爱国守法和劳动光荣的观念,学习劳动生产的技术,养成爱好劳动的习惯,使他们成为参加社会主义建设的自食其力的劳动者。”可以看出,被劳教人员既可以学习劳动技术,又有工资可拿,而且还可以接受教育。 

8.现在对劳教制度进行改革,首先即应进一步明确劳教的基本目的与功能是“矫治”:教育被劳教者,使之认识违法行为的错误与危害,从而在今后不再实施违法行为。在这个意义上,可以考虑将劳教制度改名为违法行为矫治制度。当然,劳教除了矫治的目的与功能外,仍然应有维护社会秩序的目的与功能。
现在我们对劳教制度进行改革,对劳教对象的范围无疑应加以限制和缩减,劳教对象应主要限于违反治安管理,屡教不改,但又不能予以刑罚处罚的人,如行为尚不构成犯罪,或行为虽构成犯罪但行为人不滿16岁,或依法应免予刑事处罚的人。

9.废除劳教制度,就要修订《刑法》,要增加些刑罚种类。目前我国刑法规定的五种刑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和死刑,都难以直接解决劳教所管理的这两类人的管理。可以考虑增加“强制教育刑”和“社区服务刑”两手刑种,以强制教育对付轻微犯罪,以社区服务对付严重违法。将轻罪入刑的话,我国罪犯数量将大量增加,同时也给公民带来就业、升学、出国、婚姻、家庭等一系列问题,增加社会对抗,增加管理的难度,需要认真考虑。
   劳教是限制公民人身自由的严重的处罚措施,劳教决定应该有严格的程序,应该由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审判机关以及司法行政机关四家相互制约,相互合作,共同完成。公安局是侦查机关,检察院是公诉机关,律师为当事人辩护,法院适用简易程序,一审终结,不得上诉,司法部门执行。

10. 2003年孙志刚事件后,废除收容遣送成为胡温新政的重大手笔。当时也有人大不以为然,认为收容遣送制度可以改、无需废,废了如何治理那些流浪乞讨人员?但是国务院果断废除强制性的收容遣送,代之以自愿救助手段,中国社会并未因此而天下大乱。
  恰好相反,人性化的改革举措不仅保护了流浪乞讨人员以及像孙志刚这样的无辜路人的人身自由和安全,而且也堵死了地方警察草菅人命、敲诈勒索的一条渠道。和收容遣送相比,劳教制度更加恶劣,对公民人身自由的强制剥夺更为严重,地方政府滥用公权的余地更大,方式也更加任意。如果收容遣送该废,那么劳教更应该直接废除。
事实上,劳教和刑罚在很大程度上是相互重叠的“双轨制”,相当于对程度较轻的犯罪行为的惩戒措施,只不过劳教判决不具备有效的司法程序保障,因而早已蜕变为和法治精神格格不入的怪胎;革除这一怪胎不仅不会对中国社会伤筋动骨,而且将清除法治道路上的权力障碍。

11.目前,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在我国作为劳教的管理机构,由公安、民政、劳动部门负责人兼职组成。其主要权限有两项:一是审查批准收容劳教人员;二是批准提前解除劳教,以及延长或减少劳教期限。
这两项职权,形式上由公安部门和司法行政部门以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的名义行使;实际上,公安机关既是劳教的审批机关,也是对不服劳教决定而申诉的复查机关,同时又是错误劳教的纠正机关。

12.日本、台湾地区的司法实践,其“保安处分”皆有严格限定的范围,针对未成年、精神缺陷等不完全责任能力人,以及有酗酒、吸毒等恶习的人员,法院在判决其缓刑、假释、不起诉等情形之下,以保安处分作为替代措施,其执行方式是政府监护和社区矫正。而未经法庭判决即可将所谓“社会害虫”投入监狱,历史上只见于少数政体。
   在劳教所的监督方面,所谓“驻所检察室”只有“监督建议权”,谈不上内部制约。改革劳教委员会或可加强公安系统内部监督,但仍是左手监督右手的思维,无法触及劳教制度的根源。“名不正则言不顺”,只要“劳动教养”的名义还允许保留,则改革无从谈起,这也是收容制度、拆迁条例只能废止而不宜修补的原因。

13.有专家认为:要剥离出部分劳教对象,纳入刑法和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调整范围;对那些本来就不该实行劳教的,要采取措施杜绝,如针对上访者的劳教、因办案期限所限对犯罪嫌疑人采取“以教代侦”等;另外,目前占被劳教人员很大比例的强制戒毒人员,根据《戒毒法》和《戒毒条例》的有关规定,强制隔离戒毒工作由公安机关与司法行政机关分段执行;建议将公安机关的强制隔离戒毒所合并到司法行政机关管理的劳教所(戒毒所),以便提高工作效率和戒毒效果;把收容教养、收容教育等措施都纳入改造后的“劳教”场所,针对不同对象设计不同的管理制度,缩短期限,加大社会化处遇,与社区矫正挂钩。


14. 用劳教制度剥夺公民人身自由简单易行,用起来极其“顺手”,所以,劳教制度一直受到各级公权力机构特别是其中公安部门的“宠爱”。同样由于剥夺公民人身自由十分“方便”的原因,劳教制度的使用范围过去数十年来呈现出逐渐扩展的趋势。上世纪80年代中期以来,随着全国人大常委会一些新条例和新决定的通过,不仅有嫖娼、吸毒、破坏治安等行为者被纳入劳教范围,劳教甚至还被一些地方当局当成了惩罚某些信访行为和打击批评公权力机构和官员的公民的手段。

15.改革劳教制度,就应当使其回归其制度设计的初衷。劳教制度本该是一个介于一般拘留和管制、拘役、徒刑之间的轻罪惩戒手段。一方面,它应该起到轻罪惩戒的效果;另一方面,它应该是法制体系的一部分。
   劳教制度应朝司法或准司法方向改革。劳教制度可以从劳教目的与功能、劳教对象、劳教决定程序、劳教方式和劳教救济途径五个方面对进行重构,其中最重要的是 “认定程序”,使之司法或准司法化。

16.有评论文章指出:劳教制度的改革指标,首先是对象必须明确,不能模糊规定劳教对象,劳教对象,只能对如国外保安处分的对象,惯犯,吸毒犯等,实际上很多法治国家已经消灭保安处分制度。鉴于我国已经设立了戒毒所,因此,劳教的适用对象相对更应缩小。其次,劳教的权力绝对不能成为公安的一言堂,必须有其他强力机关来制衡;第三,劳教的期限要缩短,不能长达4年,应该最长不超过一年;第四,劳教的程序应该透明,符合法治标准。当事人有请律师的权力,应该举行听证或者类似程序。


17.劳教制度的改革指标,首先是对象必须明确,不能模糊规定劳教对象,劳教对象,只能对如国外保安处分的对象,惯犯,吸毒犯等,实际上很多法治国家已经消灭保安处分制度。鉴于我国已经设立了戒毒所,因此,劳教的适用对象相对更应缩小。其次,劳教的权力绝对不能成为公安的一言堂,必须有其他强力机关来制衡;第三,劳教的期限要缩短,不能长达4年,应该最长不超过一年;第四,劳教的程序应该透明,符合法治标准。当事人有请律师的权力,应该举行听证或者类似程序。


1.根据所给材料,请概括归纳我国劳教制度废除的现实意义有哪些?




2.材料3中“目前的改革方向是用违法行为矫治代替劳动教养,但它的内涵应是逐渐扩大的。”这一句话所蕴含的深意是什么?


3.假如你是Z省司法系统的一名政策研究员,当前劳教制度废除后劳教人员的去向及劳教所工作人员的工作等问题成为了制度改革的难点。请结合所给材料,分析现实,写一则关于Z市推进劳教制度改革的公告。字数在450字以内,语言凝练、层次清楚、格式正确。


4.阅读完所给材料后,你一定有所感触,请围绕“劳教制度废除说开去”为题写一篇文章。字数在1000字以内,语言凝练、结构完整、逻辑严密。角度自选、立意自定。见解深刻、论证合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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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签:2014 浙江 公务员考试 申论 模拟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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