议案的结构与写法(格式)
议案的结构,一般包括标题、主送机关、正文、签署四部分。
(一)标题
即议案名称,要写明提出议案的发文机关、事由、文种三部分,不能省略其中的任何一项,如《国务院关于提请审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草案)〉的议案》。提请国家权力机关审议的事项,都是重大事项和涉及法律法规、大政方针的事项,标题必须写明发文机关,事由也要概括得清楚明确,一目了然。这样的标题,体现出议案这种文体的庄重色彩。
(二)主送机关
即议案的抬头,要写上议案提交的法定机关——同级人民代表大会或其常务委员会。
(三)正文
正文是议案内容的主体。因为议案的作用主要是提请人民代表大会审议某法案或某重大事项,被提请审议的事项比较具体全面,所以,议案内容本身并不复杂,一般篇幅不太长。正文的内容包括三个部分:
1.
案据。议案的案据是提请审议批准事项的理由和依据,即为什么提出议案。案据一般要求写得概括准确,说明提请审议事项的意义、作用以及有关背景。
2.
审议事项。议案的事项是在议案中提出的要求审议的具体事项。不需分析说明,是什么就写什么,简单明了。行文时,把需审议的草案随文附上。如果议案事项是提请任免领导人,就列出任免什么人、什么职务即可。总之,事项是什么,就写什么。
3.
结语。议案的结语提出请求,一般有“现提请审议”“现提请审议,并请作出批准的决定”“请审议决定”等。
(四)签署
议案的签署与其他党政机关公文有所不同。其他党政机关公文一般用单位名称签署,议案则多以党政机关负责人的名义签署。比如以国务院名义提交的议案,署国务院总理的职务与姓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