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务员机关如何受理协调事项
受理是指按照领导的授意和授权,或有关组织的委托接受协调事项。这是协调工作的开端和依据。受理工作包括两方面:
(1)受理登记
秘书部门人员对这类情况要进行受理登记。登记内容包括领导指示或委托人意见、受理日期、受理形式、受理内容、拟办意见等。在党政机关里,受理登记表现为领导批示件(或交办件)办理登记的形式。
(2)审理
对受理的协调项目进行审议,确定是否受理和如何受理。一般来说,办公室应予受理的协调事项包括:
①上级领导明确批办或转办的协调事项;
②本级领导直接交办的协调事项;
③本办公部门职责范围内的协调事项;
④下属或职能部门无力协调的事项;
⑤突发性事件的协调事项。
属于以上五种情况,办公室可以处理。反之,原则上可以不予受理。特殊情况需请示有关领导再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