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式公文是否可以在公文处理法规规定文种之外选用文种?
【解答】
应该说不允许。理由一是这样做没有依据,公文法规没有规定其他文种的适用范围。二是其他文种可以通过转化为公文法规规定的文种来发。如规定、总结、计划、安排、要点等,可以用“通知”或其他规定文种来发。如“发布xx规定的通知”、“印发xx安排(要点)的通知”、“报送xx总结的报告”等。这在公文学上叫复体行文。
根据公文法规的要求,我们在实际工作中应正确地使用文种,按照统一规定使用,不能乱用。随着社会的变化,公文文种也有相应的变化。例如:“布告”在原《条例》中属于正式文种,在军队新《条例》中已经不是,所以在使用时应注意。
二、信函式公文,与“函”是不是一回事?
【解答】
“信函式公文”的概念是一个较新的提法。国务院规定:机关内设机构除办公厅(室)外不得对外正式行文。国办对此又做了解释,部门内设机构对外只能以函的形式行文。“函的形式”是指公文格式中区别于“文件格式”的“信函格式”,“国办”同时还解释,以函的形式行文应注意选择使用与行文方向一致、与公文内容相符的文种。从以上解释可以看出,信函式公文是指公文的行文行式,而“函”是文种,二者属于不同范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