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产品的生产方式与提供方式的组合
公共产品可以公共生产,也可以私人生产;公共产品可以公共提供,也可以混合提供,这样就形成了若干相应的组合关系。这些组合方式,实际上也就是财政对不同质的公共产品所形成的不同的供给政策。具体组合方式有以下几种。
1)公共生产,公共提供 这指的是政府组织公共产品生产的同时,并由政府无偿向社会提供的产品。如公共管理、国防、治安、气象等。
2)公共生产,混合提供 即由政府组织公共产品生产,并通过收取一定费用向社会提供。我国现有的事业单位以及行政机关为消费者提供的诸如高等教育、职业培训、诉讼等服务都属于这一类。
3)私人生产,公共提供 即由私人部门生产,通过政府采购方式由政府无偿向社会提供的产品。如公共工程的建设,公共设施的购置等。
4)私人生产,混合提供 即在政府相关的法规、政策指导下,在财政的适当支持下(如税收减免、财政补贴),由私人部门投资和组织生产,并由其自行向社会提供的产品。诸如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民办学校等向社会提供的有偿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