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文其他行文规则汇总
1.同级党政机关、党政机关与其他同级机关必要时可以联合行文
这里要明确几点:
(1)联合行文的目的,是为了推动共同贯彻有关政策法规、加强共同管理的工作。
(2)各联署机关行政层级要相当。比如同级的党委、政府,或是同级党委、政府的部门,又或同级党委、政府与上级党委、政府的部门。
(3)要有共同管理的事项或者有关联的事项。
(4)联合行文应当确有必要,联署单位不宜过多。
(5)联合行文应当明确主办机关。
(6)联合行文,主办机关一般排列在前。
2.属于党委、政府各自职权范围内的工作不得联合行文,党委、政府的部门依据职权可以相互行文
新《条例》出台前,只有政府的部门依据职权可以相互行文。现在党委、政府的部门也可相互行文。部门之间相互公布、传达有关事项时,一般用“函”,也可以用“通知”;部门之间相互联系工作或者答复审批事项时,应当用“函”。
3.部门内设机构除办公厅(室)外不得对外正式行文
在部门内设机构中,只有办公室是部门的办事机构,其他内设机构都是业务工作机构。作出这样的规定,是为了保证部门的领导管理政令统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