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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业单位改革
将事业单位的组织契约定位于“政府公益部门”根据这一目标导向按现有事业单位的社会职能和资金补偿方式重新进行组织整合使它们各符其名各司其职并施以不同的管理模式,可以为改革目标的实现提供组织保证组织整合的具体操作思路如下。
一)将行政单位剥离
现有事业单位编制中,存有一些具有行政行为的单位,其产生的原因:一是机构精简,受行政编制的限制;二是出于“创收”动机把具有一定行政处罚收费权力的行政机关划为了事业单位。将行政单位混同于事业单位的弊端是①混了行政行为和民事行为的界限;②财政收入受到侵烛③为行政腐败的滋生营造了“温床”;④损害了政府在公众中的形象,败坏了公共部门的声誉。
把具有行政行为的单位正名归位至少有这样一些益处:①有利于政府部门更有效地行使行政职权,发挥政府部门对社会生活管理协调的作用②保证政府财政收支有序运行,有效增加财政收入;③防止行政权力异化使行政权力的使用与单位的创收严格割断开来,保证行政行为的公平、公正④由事业单位人员转变为政府公务人员,可以增强单位职工的责任感和使命感,更有利队伍的思想作风建设
二)将企业单位剥高
现有事业单位编制中,有一部分自收自支实行企业化管理的单位,这些单位实际上就是以追逐利润为经营目标的企业,只不过它们为社会提供的大多是无形的服务产品。
适合于改制为企业的应该是这样一些单位:①市场中已有提供同类产品的企业,产品实用性强,与市场距离较近,外部环境已经形成了良好的市场竞争机制;国外同行业大多为具有竞争性的企业,且国内在对私改造前也多为经营性的机构,目前市场需求弹性较大;③具有较大获利空间,市场选择性很强,且多为企业或其他法人单位提供服务的组织。
事业单位改制为企业以后,除了要受相应法规制度约束外,主要是接受市场的考验和选择,各级政府可委托国有资产管理部门以所有者的身份参与企业的决策。由事业单位改变了身份的企业,还属于国有经济,政府是以投资者的身份出现而不再以上级主管部门的身份去管理这些单位。
(三)将非企业单位剥离
现有事业单位编制中,有一部分这样的单位它们不具有行政职能;它们没有接受过任何一级政府委托承办的公共事务,只是为社会提供具有一定公益性的产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