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公务员的招考录用特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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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一般原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一章第5条规定:中国公务员的招考,贯彻“公开、平等、竞争、优的原则,依照法定的权限条件、标准和程序进行”。第四章第21条规定,“凡是主任科员以下及其他相当职务层次的非领导职务公务员,采取公开考试、严格考察、平等竞争、择优录取的办法。”对民族自治区少数民族报考者,应适当照顾。
(二)一般条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二章第1条规定:公务员必须具备7项必要条件:具有中国国籍、年满18岁、拥护宪法、品行良好、正常履行职责的身体条件、相应的文化程度与工作能力、律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24条规定,凡是以下3类人员不得录用为公务员:有刑事处罚记录者、开除公职者、有法律规定不得录用为公务员的其他情形者。
(三)一般程序
经过编制录用计划、发布招考公告、资格审查等程序后,进行公开考试。考试分笔试与面试两类,笔试主要有公共科目与专业科目两类。公共科目考试主要有:政治、法律、行政学、公文写作与处理行政职业能力5科;专业科依据任职要求设定。由于中国政府招录的公务员,既有中央政府部门的,也有地方政府部门的,因此两类公务员的招考科目不尽一致,尤其是地方公务员的招考,因为各地政府部门的管理范围与内容大相径庭,地方公务员考试的科目与内容存在较大差异。
招考机关根据考试成绩,确定考察人选对其进行资格复审,考察(包括思想、道德、业务诸方面)体检。最后根据考试与考察结果,确定拟录用人员,并公示,公示期满,送相关部门审批被录用者还须经一年的试用期,试用合格者才可正式录用。
由于各地政府在执行国家公务员法时,存在差距,一些地方政府招录地方公务员时,出现一些不合法的行为,例如浙江某市招录公务员时,片面强调外部形象,将个别考试成绩较优秀,但是身材较矮小的女考生拒之于公务员队伍之外,引发法律纠纷。
为了落实中共十六大、十六届三中和四中全会以及全国人才工作会议精神,各地在选拔地方高级公务员与政府高级行政管理干部时,纷纷试行公开选拔制度。2004年10月安徽省在网上面向全国,公开招聘107名具有博士学位高学历的厅、处级领导,为高级公务员的招录寻找一条新路。
上海市在2005年6月出台《新录用公务员基层实习锻炼试行办法》规定新录用的公务员,在试用期内须到基层单位或岗位锻炼一年,无故不参加者不予任职,基层实习锻炼考核不合格者,取消公务员录用资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