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书送达常识
税务人员瑞瑞、平平发现A企业未在申报期间进行纳税申报,遂制作《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前往企业生产经营场所送达文书,可是人去楼空,所留电话也是空号。于是,他俩请当地政府工作人员作为见证人在《税务文书送达回证》上签字,带回并放进档案里。在采取下一步管理措施时,A企业申请行政复议。税务机关倒查到这一环节发现,该文书并未送达,没有法律效力。
错在哪儿:瑞瑞、平平错误使用了留置送达——只有在受送达人拒收的情况下才可采取留置送达。
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一百零一条:税务机关送达税务文书,应当直接送交受送达人。第一百零三条:受送达人或者本细则规定的其他签收人拒绝签收税务文书的,送达人应当在送达回证上记明拒收理由和日期,并由送达人和见证人签名或者盖章,将税务文书留在受送达人处,即视为送达。第一百零四条:直接送达税务文书有困难的,可以委托其他有关机关或者其他单位代为送达,或者邮寄送达。第一百零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税务机关可以公告送达税务文书,自公告之日起满30日,即视为送达:(一)同一送达事项的受送达人众多;(二)采用本章规定的其他送达方式无法送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