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事业单位考试公共基础知识真题答案:公共财产
1.在认定贪污犯罪时,对“公共财物”的范围应限缩解读为“本单位管理的公共财物”。外单位管理的公共财物不能成为贪污罪的犯罪对象。
2.拒不交还,是指依法、依约而当将他人的财物退回而拒不退回,如财物所有人明确提出交还并举有证据证明属及所有,行为人仍视而不见,明确表示不予旧还;或者虽然表示归还,但事后又擅自处分致使实际无法交还;或者采用诸如谎称财物被盗、丢失等欺骗手段而拒不归还;或者携带财物逃离他乡而拒不归还;或者已经非法处分而拒不追回或者赔偿的等等,当然,行为人如果最终还是交出或者退还了财物,或者是在他人明确提出主张交还前处理了财物事后已作了或答应赔偿的,甚至是在他人提出主张后还擅自处分财物但又作了赔偿的,等等,就不应以本罪论处。
3.国有的工厂、商店、农场、银行、铁路、公路、航空、水运、邮电以及国有的矿藏、水流、森林、土地和其他天然资源。国家财产由国家按照社会全体劳动者的共同意志和利益统一支配,或由国营企业按照统一计划实行自主经营。某些国有的矿藏、森林、土地等自然资源和小企业,可依照法律规定通过租赁等方式,由集体经济组织或个人经营。
4.社会主义社会的公共财产还包括公有制经济的产品。这些产品,一部分作为生产资料用于生产过程,仍是公共财产;一部分作为公共消费资料,如文化教育设施,公共医疗设施,体育设施等等,也仍是公共财产;一部分个人消费品按照劳动的数量和质量分配给劳动者,成为个人财产(见社会主义社会的个人财产)。
5.“在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集体企业和人民团体管理、使用或者运输中的私人财产,以公共财产论。”上述规定,未将国有事业单位的财产列入公共财产的范围内,致使在执法实践中,对国有事业单位财产的管理与保护缺少法律上的依据。
6.国有事业单位人员利用职务便利采取侵吞、窃取、骗取等方式,非法占有本单位管理、使用、运输中的私人财产的行为,是否构成贪污罪,是司法实践面临的困惑。在罪刑法定原则的语境下,刑法第91条第2款并没有将事业单位管理、使用、运输中的私人财产纳入公共财产,行为人侵犯这部分财产,由于不属于贪污罪犯罪对象为公共财物的要求,导致刑法适用障碍,增加司法人员的办案难度,不利于统一法律适用。当前,随着反腐力度的加大,对公共财产保护意识更加全面,将事业单位管理、使用、运输中的私人财产纳入公共财产范畴,契合当前客观现实情况,更加有利于保护公共财产。
7.“国家保障自然资源的合理利用”,“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用任何手段侵占或者破坏自然资源”。这些规定都是国家保护社会主义公共财产的重要内容,也是公民、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的基本义务。
我国法律规定,敲诈勒索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 )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A.三年以上
B.三年以下
C.五年以上
D.五年以下
答案:B。