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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广东省公务员考试申论密押卷:听证会改革
2015/3/13 8:40:00 时政百分网原创 浏览次数: 字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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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导读 ]
时政百分网原创内容,2015广东省公务员考试申论密押卷:听证会改革。内容提要:假如你是H市听证会改革办公室的一名工作人员,当前我国的听证会制度流于形式,民众对此关注度很高。请结合所给材料,分析现实,写一则关于加快听证会制度改革的通告。字数在500字以内,结构完整,语言流畅。
2015广东省公务员考试申论密押卷:听证会改革
1.听证会起源于英美,是一种把司法审判的模式引入行政和立法程序的制度。这项制度由来已久。而最早将之以法律形式确立的,当数美国在1946年制定的《联邦行政程序法》。该法首次以成文法的形式明确规定了行政听证程序,使之成为行政活动的一个主要环节,也成为世界各国建立听证制度的范本。我国的听证制度也基本借鉴了普通法系国家。1996年,听证制度才第一次出现在我国法律文本——《行政处罚法》中,把对行政监督的中心由事后提前到事前和事中阶段。
然而,可惜的是,虽然有法可依,但由于缺乏对法律程序和规定细则的严格执行,舶来的听证会制度在中国“橘生淮北则为枳”了。与听证会的发源地美国相比,我们对听证会程序的执行常常十分“山寨”。若要拨乱反正,关键还在于程序的治理。
2.首先,从人性本然出发,所谓“中立”,只是在所讨论的事项与自己没有直接利害关系时的一种有可能(请注意是“可能”,而不是“必然”)采取的态度;而这种可能的“中立”和大众所追求的“公正”之间,更不能直接画等号。如果某个个人可以代表公正,公开的听证会就没有必要——让这个公正的个人直接作决定就是了。是否相信个人可以代表公正,是人治社会和法治社会的分水岭。法治社会的基本出发点就是承认任何个人的私利。通过公开透明的程序,让每个私利有合理的表达途径,在冲突着的私利之间达成一个大家认可的平衡,就是公正。也就是说,“公正”是我们共同追求的一个结果(其实是一种冲突后的妥协结果),而不是某个个人的观点。牢牢记住这一点,就不会把任何个人视为公正的化身,不论这个人是领袖,还是专家。
其次,专家与听证会所讨论的事项之间,永远是有利害关系的。这种利害关系既可能是直接的或者明白可见的,也可能是间接的或者隐蔽的。例如讨论禁烟事项时,我们很可能会面临着无专家可信的“危机”,因为专家只有两类:吸烟的和不吸烟的,他们都与禁烟事项有直接的利害关系。又如讨论垃圾处理方式以及选址问题时,主张焚烧和主张填埋的专家,都希望将自己的学术观点转化为政策的实现,这是隐蔽的利害关系——哪怕这种利害关系无关乎物质,只关乎声誉,也是精神上的利害关系。
3.对于准公共产品举行听证会,也应区别对待,铁路的春节票价、出租车收费,这些听证会比较简单,人们一看就懂,知道合理不合理。而信息产业就没有那么简单。这次听证会只讨论一个漫游费的问题,一些被指定的参会代表说提供的材料看不懂,有的不知所云。因为信息产业与其他行业不同,它的特点:一是提供产品技术含量高而复杂,二是技术发展可谓日新月异,三是技术和服务紧密结合在一起,通过服务来出售产品,四是种类繁多,光套餐一项有多少种谁也说不清楚。类似这种行业必须举行特殊的听证会,由专门人员来参加。
目前信息行业是一个缺乏监管的市场。工商不过问,物价不监管,质检不测试,主管部门有些袒护。国家发改委曾发出通报称:2006年全国查处通信价挌违法案件上升65.59%,表明这个市场非常混乱,目前还看不到整顿。
4.公共选择理论假定人是理性的自利者。在价格问题上,经营者和消费者本是天然对立面,价格听证应当是不同利益对立体的博弈。出于各自的利益权衡和理性行为,前者希望提价,后者希望降价。正因为如此,国内已有报道的多次价格听证会,诸如2002年6月24日重庆路桥年票制听证会,2002年8月20日长沙市客运出租车价格调整听证会,2002年1月12日全国铁路春运票价听证会,2003年7月15日民航国内航空运输价格改革方案听证会,无一不是两种不同利益体对立观点交锋。尤其是重庆路桥年票制听证会上,在4个小时的听证会上,共有21位代表发了言,仅有经营者路桥公司在内的3位代表赞成年票制方案。
5.听证人员的遴选方式要改变,以增加消费者代表的比例,同时,要防止一些人为了“车马费”、“误工费”经常报名参加听证会,参加听证会还必须无酬劳,这样才有利于让真正热心社会事务的人成为听证会代表。
二是价格听证的程序设置。不能让价格听证变成一道涨价选择题。现在大多数听证会提出的价格调整方案,都是几套涨价方案。价格听证的结果理应可能涨价,可能不涨价,还有可能降价,所以,赋予听证代表要求不涨价以及降价的权利和机会,是听证会程序设置的重中之重。
召开价格听证会还必须以成本监审为基础。为什么要涨、应该涨多少,要以成本监审为依据,成本监审应该由独立的第三方作出,而不能由涨价方自说自话。对于那些没有经过成本监审,或者不愿意公布成本收益账目的,应该一票否决其涨价申请。
6.以前涨价往往是政府强制行为,不声不响就涨了,而现在通过听证会,要让每个利益群体都能发表意见,不能不说这是民主与进步的体现。从听证的理论上看,确实应该是“逢涨必听”,而不是“逢听必涨”。“逢涨必听”是对程序的尊重,值得肯定。另一方面,听证的实质其实也不仅仅在于程序,还在于让听证制度有效保护社会公共利益和公民私权。
水资源等能源涨价,只要公平、公正、透明,民众一般都能接受。但是,我们发现许多听证会都预设了一个“涨”的前提,听的结果只是“何时涨”、“涨多少”,特别是哈尔滨这起水价听证闹剧,其实就是假借程序正义而在调戏法律、强奸民意。
真正意义上的听证会应该成为一场由社会各阶层广泛参与的博弈。听证这一原本为实现终极正义而设立的制度如何才能充分发挥应有作用,民众期待着更加公开、公正、透明,期待着民意得到更多体现。要避免听证会成为各种涨价行为的“合法外衣”,相关部门必须反思现行听证体制的缺陷并及时加以完善。
7.听证会的设立是为了体现民意,其所表述的是公众对某一事件的监督权和决策权。国外的听证会程序极为严格,过程极其透明,其细则甚至规定了民意代表的个人喜好和心理状态,相比之下,这方面值得我们借鉴。
拟于五六月间举行的长沙管道天然气价格制定听证会将“充分听取社会各方面的意见和建议,论证其必要性和可行性”。从程序上来说,没有什么不规范的地方,只是如果能把参加听证的代表名单在媒体上公布出来,征求大家的意见,并请大家监督;如果能把听证会后的落实、执行情况也向社会公示,这样,听证会的“阳光”性势必会更充足些,这正是听证会一直所缺失的。
健康的社会常常由反思而产生力量,由参与而产生合力,至于民生听证,反思是基于对民生问题的改进,参与则是基于对民生进步的渴望。价格听证会的举行,对于群众而言,不是次数的多与少,也不是范围的宽与窄,而是有没有代表性,有没有进步性。如果听证会只是“关门听证”,只是在群众的对面听证,这样的听证会还有什么意义和可操作性?
8.每月增加2元多的支出,看似问题不大,但群众利益无小事,凡涉及群众生活的公共决策,都应当在尊重民意的基础上进行科学决策,因此,北京市这次对居民生活用天然气涨价进行听证是必要之举。问题是,近年来各地都开始就水、电、气等公用品价格调整举行听证,这本来是社会民主的一大进步,但由于一些听证会走了形、变了味,成了传达要求调价部门意见的“单声道”,结果招致舆论一片质疑声,使刚刚兴起的听证会制度面临信任危机。
听证会要取信于民,必须消除制度设计上的缺陷和实施中的漏洞。首先,在代表的选取上要保证民意表达的广泛性,不仅要能代表有关各方,而且要能代表社会各阶层的利益;其次,听证会组织者要公正“执法”,当好“裁判员”,确保各方意见得到真实准确的表达,听证结果合理合法;第三,申请调价一方要全面、准确地提供信息,不能是有利于自己的因素大肆渲染,不利于自己的信息只字不提。总之,听证会就是要听取不同声音,论证利弊,得出科学、公正、合理合法的结论。
9.比如听证代表的构成问题。细心的人们就曾经在合肥市污水处理费调整听证会上发现,8位听证代表中居然有4位的名字经常在其他听证会上出现,这样的听证“专业户”显然没有充分的代表性,也很容易成为利益集团的代言人。如今,听证代表往往有着“近亲化”的倾向,反对涨价者挤不进去,听证代表多是涨价主角的“亲友团”,这样的听证会自然也就成了“听命会”、“作证会”。
此外就是听证方案的“狡猾”设置。价格听证过程中,话题一般不会集中于“是否涨价”,而是被巧妙地引导到“怎么涨、涨多少”之上。听证会一开就甩出两个方案,一个是涨价10%,另一个是涨价20%,都是涨,还选什么?貌似有选择权,其实是没得选,看似在“明修栈道”,其实是“暗渡陈仓”。这样的方案设置明摆着就是以听证之名,行涨价之实,“定价听证”也就成了“涨价听证”。比如某大桥收费听证会上,提交听证会的两个收费方案中,一个是维持目前的试行收费标准不变,另一个是要在现行收费标准的基础上提价,压根就没有听证“降价”的程序设置。
10.一方面,确保听证会“裁判”的独立性。正如曹钢教授所言,现在的听证会,物价部门既是价格的决定者,又是听证的组织者、议案的提出者,还是最终的裁量者,集多种权力于一身,造成的后果就是民众说什么无所谓,相关部门想涨价就涨价。所以,要让听证会保持公正性,不妨设立第三方机构主持听证会,让权力受到监督与约束。在听证制度较为发达的美国,听证程序由听证审查官主持,听证审查官的工作基本上与法院的法官相同。他在法律上具有相对独立性,不受行政机关长官的直接控制,实行职能分离,不能担任与主持听证工作不相容的职务,不能单方接触任何当事人,以此保持听证会的“独立性”,这种经验可为我所用。
另一方面,亟待出台相关制度规范听证程序。一个听证会的召开,不能单纯依赖行政主体的道德血液,而应通过规范流程形成长效机制。尴尬的现实是,对于电价、水价、停车费等问题,且不论听证效果怎样,听证会确实举行了,而对于另外一些公共性服务,如航空燃油附加费、铁路退票手续费等,却一直付之阙如。其实,根据《政府制定价格听证办法》的规定,对于公共性的商品和服务,价格应该受政府管制,任何变动民众有权进行价格听证。目前亟待明确的是:若无听证的涨价该如何处理、何种价格变动必须召开听证会、参与听证会的人员标准如何制定、听证会的意见如何理性博弈并得到落实。只有相关制度落实了,民众方能重拾对听证会的信心。
1.根据所给材料,请概括归纳我国听证会存在的问题有哪些?全面、客观、准确。字数在300字以内。
2.结合所给材料,试分析如何规范我国的听证会制度?提出具体的对策建议,字数在400字以内,结构完整,语言流畅。
3.假如你是H市听证会改革办公室的一名工作人员,当前我国的听证会制度流于形式,民众对此关注度很高。请结合所给材料,分析现实,写一则关于加快听证会制度改革的通告。字数在500字以内,结构完整,语言流畅。
4.阅读完所给材料后,你一定有所感触,请围绕“听证会的走向”这一话题写一篇文章,字数在1000字以内,标题自拟,角度自选,立意自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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