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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国家公务员考试申论模拟卷:暴力拆迁
2013/10/28 8:46:35     本站原创  浏览次数:                                字号:T | T
[ 导读 ] 时政百分网原创内容,2014国家公务员考试申论模拟卷:暴力拆迁。内容提要:假如你是T市拆迁管理办公室的一名公务员,当前暴力拆迁层出不群,很多人对暴力拆迁深恶痛绝。请结合所给材料,分析现实,写一则关于T市进一步杜绝暴力拆迁的公告。字数在450字以内,语言流畅,结构完整。

2014国家公务员考试申论模拟卷:暴力拆迁
 
 
1.在国家屡屡出台规定禁止行政强拆后,为何还会有如此多的“带血强拆”?鉴于近些年不断上演的强拆悲剧在社会上引起的恶劣影响,去年1月,国务院颁布实施了“新拆迁条例”,取消行政强制拆迁,被征收人超过规定期限不搬迁的,由政府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拆迁补偿价格不低于市场价等。然而,在新拆迁条例实施一年多后,各地强行野蛮拆迁仍然不断,这个本来有望制止违法强拆、减少强拆中突发暴力冲突的新拆迁条例,并未从根本上遏止暴力强拆事件,一些地方部门置国家法令于不顾,公然与新拆迁条例“叫板”。
 
 
 
2.拆迁中遇到最大的阻碍是村民的意识。如果村民都能以平和的心态面对拆迁,那么暴力拆迁就根本不会出现。“钉子户有两个方面的观念是需要我们去改变,第一个就是他们长期养成的不劳而获的想法。有很多村子自建工厂,然后把房屋承租出去,每年收到的租金按户数给村民发放红利,再加上村民自家的房屋出租,每个月不用工作就能拥有一笔不菲的收入,这种生活状态导致了他们的懒惰,对拆迁十分反感。第二个,就是村民都想通过拆迁一夜暴富,漫天要价,寻求高额拆迁补偿。我们实际工作中遇到的村民,总是希望自己房屋的补偿金跟周边商品房屋的均价一个标准,但是这是不可能的,因为按照国有土地的价格赔偿,没有哪个开发商能承受如此高昂的土地开发费用。”
 
 
 
3.拆迁工作十分复杂,牵涉各方利益,尤其是影响到普通居民的切身利益,有时是他们一辈子的身家性命。因此处理必须谨慎。不过,虽说拆迁矛盾复杂牵涉各方,但实际上主要是两方利益攸关,一方是被动迁户,通常是居民,另一方拆迁者通常是开发商,但也可能是政府部门。成都市金牛区城管执法局既是拆迁的另一方,又是这起拆迁的中间是非判断者,还是执法者。这起拆迁中,政府部门是矛盾双方之一,再由它来当评判人,显然是不合适也不公平的。这可以说是这次以悲剧收场的“依法拆违”过程中的重大程序缺陷。
   
 
4.由于行政法规便捷、针对性强、为行政行为而量身定做的特点,其为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带来的方便可想而知,想要行政机关放弃难度极大。即便是被讨伐多年,在法理上已经没有丝毫合法性可言的劳动教养制度,至今仍然大行其道,为各地广泛使用,“方便”着行政机关在社会方方面面的管理。相对于人身强制性更强的劳动教养制度,现行拆迁制度只涉及财产问题,且由于拆迁与地方城市环境的改变、个人政绩休戚相关,自然更难得到改变。
 
于是,我们就看到一个奇怪的现象:《拆迁条例》受到社会的广泛关注,主要不在于其违法性,而在于其近年来引起的轰动性新闻;由于其引起的社会轰动,才再次抨击其违法之处。鉴于此,对于《拆迁条例》的修改,我的建议是:实质性内容《物权法》早有规定,《拆迁条例》多做程序上的规定即可,“合法”是对这个《条例》的唯一要求,这也是《物权法》之“生效”的重要一步。
 
 
5.暴力拆迁为何频发,原因很多,如现行规范拆迁行为的立法不到位,拆迁群众缺少及时有效的利益诉求渠道;个别开发商有恃无恐,为完成拆迁而不惜对所谓的“钉子户”停水、断电,甚至威胁、恐吓,强行拆除居民房屋。但在笔者看来,关键还在于补偿不够合理,开发商与民争利。
   关于拆迁补偿,国家虽早有明确规定。但在实际生活中,由于拆迁法规、补偿标准跟不上房地产市场变化及价格上涨速度,实际情况较为复杂,如各地经济条件不一样,被拆迁房屋所处位置不同等,在拆迁过程中如开发商坚持不合理的补偿方案,拆迁工作遭到群众强力抵制也就难以避免。
 
 
 
6.说到底,核心问题还是“利益”,征地拆迁矛盾重重,归根结底是因为利益关系没有理顺。几万块钱从农民手中征走,上百万卖给开发商,如此拆迁补偿实在令人寒心;失掉了生于斯、长于斯的土地,也不能获得一份安稳的工作,这般拆迁安置实在无法接受。土地不仅是农民的收入来源、就业渠道,更是农民的全部保障和退路,一旦失去土地又得不到合理的补偿和安置,农民就可能成为没有根基的柳絮,暴力征地就可能为社会稳定埋下隐患。
 
正如中央领导所指出的,城镇化首先是“人”的城镇化,这就需要在城镇化过程中让农民成为积极参与者和真正受益者,征地拆迁自然也应把保护农民的利益放在首位。国土资源部的文件要想管住轰隆隆的推土机,管住一些地方的政绩冲动,当然还需要系统的制度设计和严格的制度执行,把紧急通知转化为硬性红线,才能从根本上遏制暴力征地。
 
 
7.拆迁与被拆迁之间当然存在着利益的博弈。这种博弈,有时候是公共利益与私人利益的博弈,有时候是商业利益与私人利益的博弈。我们无须讳言拆迁的积极意义,一些公共设施、基础建设的建造,正是通过拆迁才得以完成的。在博弈的基础上谈拆迁,我们说拆迁是通过利益与利益的交换达成的,这种交换是双赢的。拆迁方达到了自己的目的,被拆方得到了足够的补偿。可这种平衡一旦有强行拆迁的介入,就被打破了。不是所有拆迁都是强拆,但一些暴力强拆显然已经走在法律的边缘,甚至在公然践踏法律。
 
   
8.在法律约束拆迁的局面形成之前,各级政府必须站在执政为民的立场上,对暴力拆迁现象做出有力的干预。针对暴力拆迁愈演愈烈的现状,有必要暂时叫停有争议的拆迁工作,以多方协商、押后解决等方式缓解迫在眉睫的矛盾。更重要的是,对拆迁中出现的恶性伤害、雇佣黑恶势力威胁恫吓等问题,必须加大惩处力度。凡是因暴力拆迁致人死伤的,不仅应追究直接执行者的法律责任,负有主要责任的地方政府领导干部也应就地免职。非如此,不能体现政府与百姓唇齿相依的关系,不能体现一个文明社会对生命的尊重。如果对公权的肆意妄为不做严厉约束,就势必会损害公权的合法基础。 
 
 
9.拆迁者和被拆迁者之间的利益是对立的,拆迁者希望尽可能少地进行补偿,以便降低自己的成本;被拆迁者希望得到尽可能多的补偿,以便减少自己的损失,这是正常得像太阳每天都从东方升起的现象。利益对立者之间,又是法律上平等的民事主体,谁也不能强迫谁,谁也不必无条件服从谁。要在利益的对立之间达成双方都能接受的平衡,需要进行正常渠道的博弈,应当通过谈判协商的平台,互相进行沟通,表达诉求,伸张要求,寻找结合点。
   然而遗憾的是,多年来的情形远远不是这样,开发商,以及相关利益者形成强势集团,以强者的面目出现,似乎要被拆迁者无条件接受拆迁者的条件,无条件服从拆迁者的要求,否则就是要挟,威胁,恐吓,释放毒蛇,断电断水,砸锁,张贴“杀你全家”的布告,甚至到了殴打,绑架,使用推土机铲平,这些暴力的手段,恐怖的气氛,甚至是黑社会的套路和做派。在《物权法》从酝酿到通过到颁布施行的过程中,人们曾经对《物权法》寄予希望。
 
 
10.暴力拆迁,社会各界从各个角度给予了关注,概括一下,大致从道德与法的高度进行了深刻的剖析,诚然,这是很可贵的社会力量。然而,对此所需要求证的却是:暴力拆迁根本不符合常理,也就没有进行那些高深的理论上的演说的必要了,按常理:无论政府或个人,因发展经济或行政上的原因,与其它自然人的固定资产发生争议时,任何一方都有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合法地位,只有按正常程序,作为解决争议的相对公平的方法,才是正确的方法。上述两起案例,连正常对话的过程都没有,只有在一方对另一方施暴的过程中发生了非常的抗议。请问:是谁剥夺了自然人的话语权?
 
11.面对拆迁对生活在大城市的市民来说并不是什么新鲜事,在拆迁部门与被拆迁户之间的这对矛盾中,基本上都能和谐。因此,本来我们面对“拆迁”这个字眼应该是让许多人充满着期待与幸福,然而现在却成了“谈拆色变”,它却与“痛苦”和“野蛮”相提并论。近些年来,在有些地方拆迁问题已呈白热化趋势。是什么原因使我国在城市化进程中奏出了这么不和谐的音符呢?是一些单位拆迁补偿不到位、拆迁安置不落实?还是被拆迁户无理纠缠呢?
   不管怎样,生活在拆迁房中的普通百姓,他们也是生活在和谐社会的一分子,当他们的不和谐邂逅城市建设的大发展时,他们应当积极配合政府的城市规划,不过他们即便是做出任何反应也都是在情理之中的。
 
 
 

12.衡量拆迁法规是否科学,要看法规调整的是不是行政管理关系。行政管理关系的双方只能是行政机关和行政相对人(即公民、法人等行政管理对象)。拆迁是国家收回土地使用权的活动,由行政机关作为国家的代理人对公民正在使用中的土地实施征收,固无不可。但这种征收必须是基于公共利益的国家行为,而不能是包含了商业利益的商业行为。
    《条例》恰恰存在将本属于公权力的国家征收权让渡给商业机构的情况——比如授权给“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的单位”进行强拆。这实际上是将商业征用混同于国家征用。当开发商摇身变为“拆迁人”时,也就意味着开发商在某种程度上获得了超越民事法律关系的行政权,原来平等的“商业征用者”与“被征用者”的关系,也因此变成了“行政拆迁代理人”与“被拆迁人”的关系。在不断上演的拆迁悲剧中,暴力拆迁者多是“拆迁公司”的工作人员,这些人大多得到政府职能部门的保驾护航。
 
13.问责不严、执行不到位,是暴力强拆仍频的重要原因。针对强拆事件频发,今年9月25日,监察部等四部门对今年上半年发生的11起强制拆迁致人伤亡案件进行了调查处理,给予党纪政纪处分和行政问责57人,涉嫌犯罪移送司法机关处理31人。据悉,此次查处的11起强拆致人伤亡案件均发生在“新拆迁条例”之后。力度不可谓不大,但问题是,强拆致死的“事故率”很低,被问责的“事故率”也很低。因为只有后果严重了才会被问责,所以违法强拆被追究的比例很小。如果违法强拆被处理的比例只有百分之几甚至更低,那么拆迁者就不会把相关法规当回事儿。如果在“有法可依”之后,不能做到“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就无法规范和建立新的法律秩序。在这种情况下,暴力强拆又如何能得到遏制呢?
 
 
14.在现代宪政框架下,政府强制征收民众私产的特权受到宪法和其他一些法律的保障。但同时,为了限制政府获得私人财产的能力,宪法规定私人财产的征用必须服从“公共利益”,其目的是为了抵制个人财产(合宪的私人权利)由于政府的专断或不公正行为而丧失。比如,美国的“重要空间法”赋予了政府的征用特权,但其宪法第五修正案中则对该特权进行了规范,规定除非是基于公共利益考虑、经过正当的法律程序并事先给予合理的补偿,否则政府不能强制征收私产。我国宪法第10条第3款和物权法第42条也作出了大体类似的安排。有了这三个前提条件,政府的强制征用行为才具备了道德上、法律上和政治上的合法性。
 
 
15.不与民争利是政府的基本行为准则,当政府利益与百姓利益发生冲撞时,政府利益理当让位于百姓利益,而不是利用公共管理权力,从百姓口中夺食。从化市政府不但对群众利益极端漠视,而且采取十分野蛮和粗暴的手段对待持有反对意见的群众,既违反了国务院拆迁条例的规定,也违反了宪法,属一种典型的违法行为。
    暴力拆迁,折射出了当地政府为民观念的缺失,法律意识的淡薄,是一种滥用公共权力滋生的霸道行径,为法治社会所不容。可以说,如此毫无群众观念的人民公仆、毫无法纪观念的政府官员,非但无力担当率领群众意气风发奔小康的历史重任,而且只会阻碍和谐社会的构建。
 
 
 
 
 
 
 
1.根据所给材料,请概括归纳我国暴力拆迁的主要表现有哪些?
 
 
 
 
 
 
2.结合所给材料,试分析我国暴力拆迁频频发生的原因有哪些?
 
 
 
 
 
 
3.材料14中宪法规定私人财产的征用必须服从“公共利益”这句话如何理解?在暴力拆迁下如何保证公共利益?
 
 
 
 
 
 
4.假如你是T市拆迁管理办公室的一名公务员,当前暴力拆迁层出不群,很多人对暴力拆迁深恶痛绝。请结合所给材料,分析现实,写一则关于T市进一步杜绝暴力拆迁的公告。字数在450字以内,语言流畅,结构完整。
 
 
 
 
 
 
5.阅读完所给材料后,你一定有所感触,请围绕你认为的材料主旨写一篇文章。字数在1200字以内,标题自拟,角度自选,立意自定。语言通俗,层次清晰,认识深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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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签:2014 国家公务员考试 申论 模拟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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