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拘留不服提起行政诉讼,可以去哪些法院提起诉讼?
答:我国《行政诉讼法》第十九条规定:“对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不服提起的诉讼,由被告所在地或者原告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同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く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的规定,“原告所在地”包括原告的户籍所在地、经常居住地和被限制人身自由地。由此可见,如果是对于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包括行政处罚中的拘留),公民除了到行政机关所在地法院提起诉讼外,还可以到原告所在地(包括原告的户籍所在地、经常居住地和被限制人身自由地)法院提起诉讼。
2.对于哪些事即便提起行政诉讼,法院也不会受理?
答:根据《行政诉讼法》第十三条的规定,人民法院不受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下列事项提起的诉讼:(1)国防、外交等国家行为;(2)行政法规、规章或者行政机关制定、发布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命令;(3)行政机关对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奖惩、任免等决定;(4)法律规定由行政机关最终裁决的行政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