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事业单位考试法律综合常识:举证责任
(1)被告的举证责任
①举证责任。被告对作出的行政行为负有举证责任,应当提供作出该行政行为的证据和所
依据的规范性文件。被告不提供或者无正当理由逾期提供证据,视为没有相应证据。但是,被
诉行政行为涉及第三人合法权益,第三人提供证据的除外。
②证据收集。在诉讼过程中,被告及其诉讼代理人不得自行向原告、第三人和证人收集证据。
③举证期限。人民法院应当在立案之日起五日内,将起诉状副本发送被告。被告应当在收到起诉状副本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交作出行政行为的证据和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并提出答辩状。
④延期举证与补充证据。被告在作出行政行为时已经收集了证据,但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不能提供的,经人民法院准许,可以延期提供。
原告或者第三人提出了其在行政处理程序中没有提出的理由或者证据的,经人民法院准许,被告可以补充证据。
(2)原告的证明责任
①举证责任。原告对下列事项承担举证责任:证明起诉符合法定条件,但被告认为原告起诉超过起诉期限的除外;在起诉被告不作为的案件中,证明其提出申请的事实;在一并提起的行政赔偿诉讼中,证明因受被诉行为侵害而造成损失的事实;其他应当由原告承担举证责任的事项。
原告可以提供证明行政行为违法的证据。原告提供的证据不成立的,不免除被告的举证责任。
②被告不履行法定职责案件的特殊举证责任。在起诉被告不履行法定职责的案件中,原告应当提供其向被告提出申请的证据。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被告应当依职权主动履行法定职责的;原告因正当理由不能提供证据的。
在行政赔偿、补偿的案件中,原告应当对行政行为造成的损害提供证据。因被告的原因导致原告无法举证的,由被告承担举证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