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业单位劳动合同的订立、变更、解除和终止
1.劳动合同的订立
劳动合同的订立是指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就劳动合同的条款达成协议,并以书面形式明确规定双方的权利、义务和责任的法律行为。劳动合同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并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劳动合同文本上签字或者盖章生效。劳动合同文本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各执一份。
2.劳动合同的变更
劳动合同的变更,是指劳动合同在履行过程中,由于法定原因或约定条件发生变化,对已生效的劳动合同条款进行修改或补充。在下列情况下可以变更劳动合同:(1)经双方当事人协商达成一致意见的。(2)订立劳动合同时所依据的法律、法规已经修改或废止的。(3)企业经上级主管部门批准或根据市场变化决定转产或调整生产任务的。(4)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5)法律、法规允许的其他情况。
3.劳动合同的解除
劳动合同的解除,是指劳动合同签订以后,没有履行完毕之前,由于某种因素导致双方提前终止合同效力的法律行为。一般包括法定解除和协商解除两种情况。法定解除是指出现国家法律、法规或合同规定的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况,无须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合同效力都可以自然或单方提前终止。协商解除是指合同双方当事人因某种原因,在完全自愿的情况下,互相协商,在彼此达成一致的基础上提前终止劳动合同的效力。其中,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分为两类:(1)解除合同需提前通知用人单位。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2)解除合同无须提前通知用人单位。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因《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