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综合知识和能力素质必背内容:基层民主协商
2021/8/13 8:47:52     事业编考试网  浏览次数:                                字号:T | T
[ 导读 ] 最新综合素质。

综合知识和能力素质必背内容:基层民主协商
党的十八大报告首次提出“社会主义协商民主是我国人民民主的重要形式”。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决定》进一步明确,协商民主是我国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特有形式和独特优势,是党的群众路线在政治领域的重要载体。民主概念经历了一个复杂的演变过程,即使在今天仍不能说它的意义空间已经封闭了。对于当下讨论而言,民主概念的两个历史转变显得尤其重要:一是熊彼得将古典的民主概念(直接民主亦即人民的自我统治)转变为工具性概念(代议制民主中选择政治精英的方式);二是福利国家或行政国家的出现,凸显了行政民主的重要性。沿着这一思路,可以从一个特定的角度区分民主概念的两个方面,即权力的来源与权力的行使。第一个方面侧重于解决政府权力来源的合法性问题。在当今世界的绝大多数地方,选举已成为权力合法性的唯一基础(至少在理论上是如此);第二个方面侧重于政府决策的公开性以及民众参与的问题。
就世界范围而言,协商民主兴起于20世纪80年代。这个概念的形成被认为标志着民主理论发展的新方向。协商民主的出现源于传统的选举民主在“真正的民主治理”方面做得不够,是对选举民主的一种修正和发展。一般来说,从不同的角度,协商民主可以理解成一种理性的决策方式,或者是一种组织形态,或者是一种治理形式。概括起来讲,协商民主是一种半直接民主的回归,是对代议制间接民生的补充和优化。其中,参与公共协商的公民是平等的、自由的,他们提出各种相关的理由,说服他人,或者转换自身的偏好,最终达成共识,从而在审视各种相关理由的基础上赋予立法和决策以合法性。综观学者们关于协商民主的描述,基本都认为,协商民主应具有协商性、平等性、合法性等重要特征,具有对话、磋商、交流、听证、沟通等多种形式。
对中国政治生活而言,协商民主的概念既是个舶来品,也有着本土的政治文化渊源。新中国在建国之初,就是以协商的方式凝聚社会共识,通过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的协商和选举,而使新的政权获得了政治正当性和民众的拥护。1991年3月,江泽民总书记在七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党员负责人会议上的讲话中就明确指出,选举投票和事前的内部协商是社会主义的两种民主形式,并且视之为与西方民主相比较而言的中国民主的优势所在,协商作为一种民主形式在国家层面得到了承认。
我国社会主义协商民主主要有五个层面:一是中国共产党作为执政党,就经济社会发展中的重大问题在党内外进行广泛协商,特别是加强同民主党派的政党协商;二是国家政权机关的立法、决策协商,主要包括人大的立法协商和政府与社会的行政协商;三是人民政协的参政议政协商,这是协商民主的重要渠道;四是各类社会团体参与的社会协商;五是基层民主协商,包括恳谈会、听证会、咨询会等多种形式的基层民主协商制度。比如,浙江温岭市探索创建的“民主恳谈会”制度,从最初主要是农村思想工作载体,逐步转向以民主参与、民主决策、民主监督为核心的乡镇基层治理模式。可见,基层民主协商是社会主义协商民主的重要组成部分。
需要强调的是,我国社会主义协商民主与西方协商民主存在差别:西方协商民主是资本主义民主实践的产物,建立在资本主义经济制度和多党制的基础上;而我国社会主义协商民主是在总结社会主义民主实践的基础上提出来的,以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和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为前提和基础。不少学者从传统文化、实践经验、经济制度等方面,对社会主义协商民主的内涵进行阐释。他们认为,我国传统文化中的“和”“合”等基本因素,与协商民主具有天然的融合性;中国共产党在革命和建设时期积累了丰富的协商民主经验,建立了行之有效的协商民主制度;我国公有制为主体的经济体制,为协商民主营造了良好的外部条件等等。这些观点突破西方协商民主的范畴,对于正确认识和把握我国社会主义协商民主的内涵具有重要意义。
中国特殊的政治发展逻辑决定了很长一段时间内,中国的协商民主理论与实践关注的重点是落在政治制度层面上,强调中国共产党同各民主党派的政治协商,而对其他领域问题的协商关注不够。因此在中国,最初对“民主协商”内涵的理解特指为政治协商。经过30多年的改革开放,国家与社会关系发生了深刻的变化,社会主义协商民主的理论和实践得到了长足发展。现在,“民主协商”的内涵也有了拓展,不再只是一个专用名词,而是协商民主的一种形式,如中国共产党和各民主党派的党内民主协商、人民代表大会中的民主协商、基层民主协商等等。民主协商的内容也不仅限于政治性议题,而深入拓展到与公共利益相关的公共事务、与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相关的领域。基层民主协商制度正是这种发展的结果。
党的十八大报告中,在健全社会主义协商民主制度部分,提出了“积极开展基层民主协商”的要求,这在党的政治报告中也是第一次提出。基层民主协商是社会主义协商民主的重要组成部分。作为我国社会主义协商民主第五层面的“基层民主协商”,是一种社会主义协商民主视阈下的,以民主参与、民主决策、民主监督为核心的基层社会治理模式。
基层民主协商制度具有如下特点:一是主体的自主性,即作为协商主体的民众的意志是自由的,协商的过程是其表达意志、参与决策、作出选择的过程,而不是被动地接受强加给他们的决策结果。这也就是民主内涵的体现。二是利益的相关性,即协商的内容应当是与其切身利益有关,大多是直接关系到其基本民生和权益保障的事项,起码是涉及与其相关的公共利益的。这种协商遵循着“当事人是自身利益的最佳的、最敏感的选择者”的理念。这与公众的政治参与有明显区别。三是决策的草根性,即协商的方式无需扩大到太多的人或较高的层次,只需在基层、社区的层面就能解决,且成本低、效果好,更容易操作。从行政层级角度来看,基层民主协商所指的“基层”是指作为基础层级的政权组织和社区组织,应该是乡、镇、街道及以下层级的组织。从事项范围角度来看,一般是直接关系特定基层社区建设的公共事务和群体性的利益,包括基层政府的重大行政决策事项,或者是上级政府作出的直接关系某特定区域民众权益的公共决策事项、社区民众特定的群体性利益。
也正因此,基层民主协商制度与法定的、正式的公众参与不同。法定的、正式的参与权一般是把公民作为直接当事人,法律规定指向的是陈述权和申辩权,公民基本上只能表示反对或沉默。这种法定、正式的公众参与体现的是公民政治权利的实现。而基层民主协商是一种非正式的公众参与形式,立足于建设性地解决实际问题。
基层民主协商也不同于基层群众自治。基层群众自治制度,主要包括农村的村民委员会制度、城市的居民委员会制度,其主要特征是群众自治和直接民主,即在基层社会生活中,由群众自己决定自己的事,实行自我管理、自我教育和自我服务,其实质在于为广大城乡基层劳动群众充分行使宪法赋予的管理经济、文化事业和社会事务的民主权利,提供了有效途径和制度保障。而基层民主协商是一种以行政民主为特色、以吸纳民众参与公共事务决策过程为主要内容、以改善基层政府的决策质量为直接目的的一种民主建设途径。
分析借鉴国外协商民主实践以及国内不同形式的公众参与模式,笔者归纳总结出四种基层民主协商模式,即听证式民主协商、民调式民主协商、谈判式民主协商和绝对多数式民主协商。
1.听证式民主协商。主要适用于公共利益与特定地区公民特定利益有矛盾、容易引发决策方与部分人群利益冲突的公共决策。这类公共决策有如下特点:一是该决策往往会给某地区带来的负外部性远远大于正外部性,甚至是单一的负外部性,这就造成该地区全体居民对该决策均持抵制态度;二是该决策的正外部性虽然使更多人受益,但是鉴于“搭便车”的心理,该部分不确定的人群不可能为该决策进行辩护,因此就该决策进行民主协商,容易形成社会上只有反对的声音,没有赞成的声音;三是这类公共决策往往具有较强的专业性,难以通过协商谈判的方式消除决策的负外部性。
以架设高压线为例。首先,暂且不论高压线对邻近居民的身体健康是否有害,但其必然降低邻近住宅项目的价值,而高压线项目又是为其他地区供电,因此,高压线邻近地区只承受了该项目的负外部性,而没有享受其带来的正外部性。这就造成邻近居民会对该公共决策具有强烈的负面评价,进而与决策者形成利益冲突,其实质是更为广泛的公共利益与特定地区居民的局部利益之间的冲突,因此,无法在受负外部性影响的地区内实现利益平衡。其次,享受供电带来的正外部性的居民,并不会为该高压线项目进行辩护,因为,他们将供电视作政府应当提供的公共服务。最后,高压线架设是否会影响身体健康,不是由公众讨论决定,而是应当由科学论证决定。因此,协商的重点不在于架设标准,而在与如何让邻近地区的居民更为接受架设 方案。
听证式民主协商的定位:协商成分相对较少,政府或者其他组织更多需要做的是如何让该部分利益受损群体理解整个决策的公益价值。在此基础上,了解这部分群体的建议,在可行的前提下,改善原决策内容。因此,该模式并不试图将受影响者都聚合在一起,通过集体协商达成解决方案。而是通过“适当考虑”相对人利益诉求,适当优化方案的方式化解决策风险。听证式民主协商的基本程序:(1)公开说明。组织者应当全面公开决策的内容、依据和形式(即举行听证会),接受公众的质询,并做好说明解释工作。(2)听证代表的产生与公示。听证代表从利益相关的居民中推选产生,具体参与人数由听证组织机关核定,一般来讲,听证代表不超过10人。听证候选人产生后,由听证组织机关以一定方式进行公示,公示期满,没有异议的,听证代表正式产生。(3)召开听证会。听证会议程可以分为四个阶段:一是决策组织者介绍该决策的主要内容和背景情况;二是专家陈述专家意见;三是听证代表陈述代表意见;四是提问与沟通。民主协商的内容主要体现在最后一个阶段,即听证代表既可以向决策机关或者专家提问,也可以就决策方案提出自己的意见和建议,作为中立第三方的专家可以就听证代表的意见和建议作出专业上的回应。通过这样的三方商议,寻求决策的优化方案。(4)公布听证意见及采纳情况。将达成一致的意见和存在分歧的内容,以及未采纳意见的理由,予以重点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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