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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综合知识:劳动争议、劳动监督检查
2021/8/12 8:45:51     事业编考试网  浏览次数:                                字号:T | T
[ 导读 ] 最新法律综合知识。

法律综合知识:劳动争议、劳动监督检查
(一)劳动争议及其处理方式和处理机构
1.劳动争议的概念。
劳动争议,又称劳动纠纷,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因劳动关系所发生的纠纷。
2.劳动争议范围。
(1)因开除、除名、辞退工和职工辞职、自动离职发生的争议。
(2)因执行国家有关工资、社会保险和福利、培训、劳动保护的规定而发生的争议。
(3)因履行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
(4)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与本单位建立劳动同关系的职工之间,商户与帮工、学徒之间发生的争议。
(5)法律法规规定的应依照《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处理的其他劳动争议。
3.劳动争议的处理方式。
包括协商、调解、仲裁和诉讼。
(二)劳动争议的处理机构
根据《劳动法》和《劳动争议处理条例》的规定,我国目前处理劳动争议的机构有三种;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劳动仲裁委员会和人民法院。
1.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
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由下列人员组成:(1)职工代表(由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推举产生);(2)用人单位代表(由厂长或经理指定);(3)用人单位工会代表(由用人单位工会委员会指定)。用人单位的代表不能超过调解委员会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一,调解委员会主任由工会代表担任。
2.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是处理劳动争议的专门机构。县、市、市辖区人民政府设立仲裁委员会,负责处理本辖区内发生的劳动争议。
3.人民法院。
人民法院是国家审判机关,担负着处理劳动争议的任务。劳动争议当事人对仲裁委员会的裁决不服,进行起诉的案件,由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庭负责受理。
(三)处理劳动争议的原则与程序
1.处理劳动争议的原则;
(1)着重调解原则;(2)及时处理原则;(3)合法原则;(4)公正原则。
2.处理劳动争议的程序。
(1)当事人申请劳动争议仲裁应当提交仲裁申请书,并预交仲裁费,接待人对申诉书及提供的证据进行审核,对符合受理范围和管辖权限的,应填写立案审批表》后报批立案。
(2)仲裁委办公室应在收到申诉书起7日内作出受理或不予受理的决定。决定受理的,自作出决定7日内将申诉书副本送达被诉人。决定不予受理的,应当说明理由。
(3)仲裁员接到立案的劳动争议案件,应按劳动法律、法规及政策和《仲裁员工作职责》对双方当事人先进行调查和调解,经调解达成协议的,应在7日内制作调解书,经仲裁委员会办公室主任审批,打印后,送达双方当事人。一方当事人不履行调解协议的,另一方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4)仲裁员对调解未达成协议的或仲裁调解书送达前当事人反悔的劳动争议案件,应在开庭前4日,将合议庭组成人员和开庭通知书送达双方当事人,并询问双方当事人是否有回避的请求,若有请求,则告之其在开庭前1日以口头或书面方式请求回避,报仲裁委办公室核准,并将合议庭组成人员以口头或书面方式通知当事人。
(5)公开审理的劳动争议案件,合议庭组成人员开庭前要做好充分的准备,要把庭前取证情况及合议意见向仲裁委员会主任通报,采取必要的措施确保公开审理程序正常进行。开庭合议后作出的仲裁结果报仲裁委主任核准后,当庭向双方当事人宣布,并在10日内制作仲裁文书,送达双方当事人。其他开庭审理的劳动争议案件,10日内制作仲裁文书,报仲裁委主任核准,送达双方当事人。当事人如对仲裁裁决不服,可以自收到裁决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一方既不起诉又不履行仲裁裁决的,另一方可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6)各类劳动争议案件,承办案件的仲裁员,应当自组成仲裁庭之日起60日内结案,案情复杂需要延期的,办公室报仲裁委员会批准后,可以适当延期,但延长的期限不得超过30日。对于请示待批,工伤鉴定,当事人因故不能参加仲裁活动,以及其他妨碍仲裁办案进行的客观情况,应视为仲裁时效中止,并需报仲裁委员会主任审查同意,仲裁时效中止不应计入仲裁办案时效内。
(7)劳动争议案件仲裁终结,仲裁员应对本案处理过程中的全部材料,按类别或时间顺序排列,编写目录、页码、装订成册、立卷归档。
(四)劳动监督检查
劳动法的监督检查制度是由劳动行政部门、工会组织以及其他组织和个人依法对用人单位遵守劳动法律、法规的情况进行监督和检查的制度。
监督检查的任务;用人单位制定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及其执行的情况;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和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况;劳务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遵守劳务派遣有关规定的情况;用人单位遵守国家关于劳动者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规定的情况;用人单位支付劳动合同约定的劳动报酬和执行最低工资标准的情况;用人单位参加各项社会保险和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情况;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劳动监察事项。
监督检查的内容包括劳动合同、集体合同、工资、工时、休假、劳动安全卫生、女职工、未成年工保护,以及劳动就业、培训、执行社会保险规定等各方面的内容。

(编辑:admin)

标签:法律基础知识 法律常识 法律综合知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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