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权益解读:女职工的产期保护
长期以来,我们国家女职工的产假一直是90天,远远低于国外的标准。2012年4月28日国务院颁布并执行的《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中将女职工的产假从90天延长至98天,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对于女职工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15天产假;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42天产假。
另外,针对晚育各地还有奖励的产假,晚育是指已婚妇女24周岁以上生育第一个子女。北京规定增加30天奖励假,可以由男方享受,不休奖励假的,按照女方一个月基本工资的标准给予奖励。上海规定增加晚育假30天,配偶享受晚育护理假3天。
关于产假期间的待遇,《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中规定女职工产假期间的生育津贴,对已经参加生育保险的,按照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标准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对未参加生育保险的,按照女职工产假前工资的标准由用人单位支付。女职工生育或者流产的医疗费用,按照生育保险规定的项目和标准,已经参加生育保险的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未参加生育保险的由用人单位支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