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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保管合同案例分析
2021/7/21 8:46:57     事业编考试网  浏览次数:                                字号:T | T
[ 导读 ] 最新法律案例。

法律保管合同案例分析
【案情简介】
苏州的刘先生有经常到洗浴中心泡澡的嗜好,而且酷爱宠物狗。2012年的一天,他去洗浴中心泡澡,顺便把狗也带上,由于洗浴中心不让带宠物,于是他将狗用外衣包好带进洗浴中心,然后将衣物和狗一起放在存物柜中锁好。泡完澡后,发现衣物和狗都不见了。刘先生找洗浴中心经理理论,要求赔偿,双方意见相左,话不投机。刘先生一气之下将洗浴中心告到法院,要求洗浴中心赔偿衣物及宠物狗的损失共计6800元。
【问题】
1.洗浴中心应不应该赔偿刘先生的衣物损失?为什么?
2.洗浴中心应不应该赔偿刘先生的宠物狗的损失?为什么?
【法律评析】
本案焦点:保管合同的法律特征。
保管合同具有以下法律特征:
1.保管合同为实践合同
保管合同的成立,不仅须有当事人双方的意思表示一致,而且须有寄托人将保管物交付于保管人的行为。也就是说,除非另有约定,寄托人交付保管物是保管合同成立的要件。因此,保管合同为实践合同,而非诺成合同。
2.保管合同为无偿合同、不要式合同、双务合同
在我国,保管合同是社会成员相互提供帮助或服务部门为公民提供服务的一种形式,以无偿为原则。当然,当事人也可以约定为保管而给付报酬,此时,保管合同即为有偿合同。保管合同在法律和行政法规上并不要求当事人采取何种特定形式,因此,保管合同为不要式合同。保管合同为双务合同还是单务合同,学者中有不同的观点。一种观点认为,在无偿保管中,保管合同为单务合同;在有偿保管中,保管合同为双务合同。另一种观点认为,保管合同就是双务合同,而不以保管的有偿、无偿为转移。我们同意后一种观点。因为即使在无偿的保管中,寄存人仍须负担支付保管人为保管所支出的必要费用的义务。可见,双务合同与单务合同区分的标准并不在于合同是否有偿,而在于合同的双方当事人在享有合同权利的同时,是否也负担一定的给付义务。
3.保管合同以物品的保管为目的
保管合同订立的直接目的是由保管人保管物品,因此,保管合同的标的是保管人的保管行为,保管人的主要义务是保管寄存人交付其保管的物品。保管合同的这一特征使其与借用、租赁、承揽、运输等合同区分开来:在这些合同中,也会发生当事人一方负担保管义务的情形,但这些合同中,保管义务并非该方当事人的主合同义务。
4,保管合同移转标的物的占有
如上所述,保管合同为实践合同,以标的物移交给保管人为成立要件,保管合同不是以保管人获得物品的所有权或使用权为目的的,保管合同一般并不发生保管物的所有权或使用权转移,但因物品为保管人保管,保管人得取得占有。不占有标的物,保管人无法履行保管义务。
由此可见:
1,刘先生与洗浴中心之间存在一份有偿保管合同,洗浴中心应该赔偿刘先生的衣物损 失根据保管合同的基本原理,保管物的毁损、灭失风险应由保管人承担。所以,本案中刘先生所丢失的衣物应该由洗浴中心赔偿。
2,洗浴中心不应该赔偿刘先生的宠物狗的损失
根据合同法第三百七十条的规定,对于那些属于必须采用特殊措施才能保管好的物品,寄存人应当向保管人作出说明。本案中刘先生违反了合同的约定,没有履行告知义务,由此造成的损失,责任自负,洗浴中心没有责任。

(编辑:admin)

标签:法律知识 法律常识 法律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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