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解读
2008年,国务院常务会议讨论并原则通过了《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试点方案》,确定在山西、上海、浙江、广东、重庆5省市先期开展试点,与事业单位分类改革配套推进。2012年制定的《社会保障“十二五”规划纲要》,提出在试点的基础上积极稳妥地推动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明确将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研究制定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单位的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办法作为“十二五”时期社会保障制度建设专项行动之一。2015年1月14日,《国务院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发布,开始改革现行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退休保障制度,逐步建立独立于机关业单位之外、资金来源多渠道、保障方式多层次、管理服务社会化的养老保险体系。方案明确机关事业单位将建立与城镇职工统一的养老保险制度,近4000万机关事业单位人员养老将告别“免缴费”时代。
改革范围包括按照公务员法管理的单位、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机关(单位)、事业单位及其编制内的工作人员。实行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的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单位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比例为本单位工资总额的20%,个人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比例为本人缴费工资的8%,个人缴费建立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全部由个人缴费形成。个人缴费年限累计满15年的人员,退休后按月发给基本养老金。基本养老金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组成。同时,机关事业单位要建立职业年金。单位按本单位工资总额的8%缴费,个人按本人缴费工资的4%缴费。工作人员退休后,享受按月领取职业年金 待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