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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浙江行测常识判断法律知识考点精选
2013/2/8 21:15:16     本站原创  浏览次数:                                字号:T | T
[ 导读 ] 2013浙江行测常识判断法律知识考点精选。

1.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特别行政区制度是我国宪法制度中具有自身特色的两项制度。
下列对这两项制度的表述不正确的是(    )
A.民族自治地方包括自治区、自治州、自治县
B.自治区可以制定自治条例、单行条例,报全国人大常委会批准后生效
C.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在当地通过选举或协商产生,由中央人民政府任命
D.特别行政区的高度自治权包括立法权、行政管理权、独立的司法权和终审权、独立的外交
【解析】D。特别行政区的高度自治权是相对于民族自治地区的低度自治权而言的。所谓高度自治权,根据立法的规定主要包括一定范围的立法权、行政权、司法权以及其他相应的权利。但高度自治权是有限度的,不是绝对的,从立法看,香港和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都明确规定,我国中央人民政府负责管理与特别行政区有关的外交事务以及防务。可见,特别行政区对国防、外交没有独立的自治权,因此本题选项中“表述不正确的”是D。
【知识点】特别行政区的自治权主要包括:(1)行政管理权;(2)立法权;(3)独立的司法权和终审权;(4)经济方面的自主权,如特别行政区拥有自己独立的财税制度、货币发行体系和金融政策决定权。特别行政区的收入自行支配,不上缴中央政府,中央政府也不在特别行政区征税等;(5)某些对外事务方面的权利,如特别行政区依法可以“中国香港”、“中国澳门”名义在经济、贸易、金融、航运、通讯、旅游、文化、体育等领域单独与世界各国、有关国际组织保持和发展联系,签订和履行有关合同协议。
但特别行政区毕竟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不可分离的组成部分,是直辖于中央人民政府的地方行政区域,因此它不可能有无限自治权。根据法律规定,它不享有下列权利:(1)对特别行政区基本法没有制定权、修改权和解释权。特别行政区基本法只能由全国人大制定和修改,全国人大常委会负责解释,其他任何机关或部门都没有此项权利;(2)没有独立的外交权。根据基本法的规定,中央人民政府负责管理与特别行政区有关的外交事务。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部在特别行政区设立机构处理外交事务;(3)没有独立的国防权。中央人民政府负责管理特别行政区的防务。派驻军队负责特别行政区防务,驻军费用由中央人民政府负担;(4)对特别行政区行政首长和其他重要官员没有决定权。根据基本法的规定,中央人民政府依法任命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和行政机关的主要官员,澳门地区包括对检察长的任免。
民族自治地方也具有一定的自治权,但权限较低,根据宪法和有关法律的规定,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具体享有以下几个方面的自治权力:(1)条例制定权以及变通执行上级决定的权力;(2)维持治安权;(3)经济管理自主权和优先发展经济权;(4)财政收入自主权;(5)其他自治权。

【举一反三】1根据有关法律规定,特别行政区不享有下列哪些权利(  )
A.制定、修改适用于特别行政区的民事、刑事、商事、诉讼程序等法律
B.以“中国香港”名义参加北京2008年奥运会
C.特别行政区立法机关对基本法进行解释
D.特别行政区政府负责维持本地区的社会治安
【解析】C。
2关于我国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权,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
A.民族自治地方依照国家的军事制度和当地的实际需要,经国务院批准,可以组织本地方维护社会治安的公安部队。
B.广西壮族自治区可以以“广西壮族自治区”名义参加北京2008年奥运会
C.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有权制定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但自治州、自治县的权力机关没有此项权力
D.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包括自治区政府、人大以及法院、检察院等机关
【解析】A。

2.小王是某市工商局副局长,因工作需要派到某国有企业担任一定职务,在该国有企业工作时间为一年,工作期间,其人事行政关系仍在原单位。这种公务员交流的形式称为(    )
A.调任                     B.转任                    C.轮岗                 D.挂职锻炼
【解析】D。我国《公务员法》第63条规定:国家实行公务员交流制度。公务员可以在公务员队伍内部交流,也可以与国有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和群众团体中从事公务的人员交流。交流的方式包括调任、转任和挂职锻炼。
【知识点】1、《公务员法》第64条关于调任的立法规定:国有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和群众团体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可以调入机关担任领导职务或者副调研员以上及其他相当职务层次的非领导职务。调任机关应当根据上述规定,对调任人选进行严格考察,并按照管理权限审批,必要时可以对调任人选进行考试。
2、《公务员法》第65条关于转任的立法规定:公务员在不同职位之间转任应当具备拟任职位所要求的资格条件,在规定的编制限额和职数内进行;对省部级正职以下的领导成员应当有计划、有重点地实行跨地区、跨部门转任;对担任机关内设机构领导职务和工作性质特殊的非领导职务的公务员,应当有计划地在本机关内转任。
3、《公务员法》第66条关于挂职锻炼的立法规定:根据培养锻炼公务员的需要,可以选派公务员到下级机关或者上级机关、其他地区机关以及国有企业事业单位挂职锻炼;公务员在挂职锻炼期间,不改变与原机关的人事关系。

【举一反三】例题: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
A.为了培养锻炼公务员的能力,有关部门可以选派公务员到效益良好的私营企业挂职锻炼
B.公务员在不同职位之间转任应当具备拟任职位所要求的资格条件,在规定的编制限额和职数内进行
C.公务员在挂职锻炼期间,根据需要,可以改变与原机关的人事关系。
D.公务员调任只能在同级国家机关之间进行,不能在上下级机关之间或者国有企事业单位之间进行
【解析】B。

3.我国宪法规定了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下列关于我国公民基本权利的表述,不正确的是(    )
A.国家培养和选拔妇女干部,实行男女同工同酬
B.年满18周岁,未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中国公民均享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C.社会、经济、文化教育方面的权利不包括公民年老、疾病、丧失劳动能力时的物质帮助权
D.国家保护华侨的正当权益,保护归侨和侨眷的合法权益
【解析】C。A项体现了宪法规定的平等权,是正确的;B项体现了公民享有的政治权利,是正确的;D 项体现了对特殊人群华侨、归侨的保护,也是正确的;C项错误,因为它违反了宪法的规定。我国《宪法》第45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年老、疾病或者丧失劳动能力的情况下,有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国家发展为公民享受这些权利所需要的社会保险、社会救济和医疗卫生事业。”可见,社会、经济、文化教育方面的权利包括公民年老、疾病、丧失劳动能力时的物质帮助权。
【知识点】物质帮助权是公民所享有的经济权利中的一项权利,但这一权利并不是每个公民都能享有的权利,它的主体具有特定性,即只能是“年老、疾病、丧失劳动能力的公民”,不具备这一条件的公民不享有这个权利。


4.某市政府所属A行政机关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后被撤销,其职能由市政府所属 B 行政机关继续行使,受到行政处罚的公民不服,准备提起行政复议。此时他应以(   )为行政复议被申请人。
A.A机关        B.B机关           C.市政府          D.省政府
【解析】B。 行政复议被申请人,是指申请人认为其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而申请复议,由复议机关通知而参加复议的行政机关。一般情况下,复议被申请人就是作出被申请复议的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主体,特殊情况下,也可能不一致,如行政机关被撤销的,由继续行使其职权的行政机关为被申请人。与此相对应,我国《行政复议法》第15条第五项规定:对被撤销的行政机关在撤销前所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继续行使其职权的行政机关的上一级行政机关申请行政复议,道理与此同。故本题选项应选B。

5.下列规范性文件中不得设定行政许可的是(    )
A.法律              B.县级政府的决定              C.行政法规               D.地方性法规
【解析】B。根据《行政许可法》的相关规定,能够设定行政许可的规范性文件只有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和特殊情况下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章。因此,本题选项中,只有B项的“县级政府的决定”不能设定行政许可,其他三个选项都可以。

6.孙某委托吴某为代理人购买一批货物,吴某的下列行为中,违反法律法规的是(    )
A.吴某生重病,停止了购买货物事宜,并通知了孙某
B.及时将购买货物过程中的情况报告给孙某
C.经孙某同意,另行委托林某,办理购买事宜
D.与陆某恶意串通,以明显不合理的高价格购入货物
【解析】D。本题考核的是民法中关于代理的相关规定。A项、B项,很明显符合法律规定,是正确的;C项属于转委托,因代理人吴某将自己的代理事宜转委托林某代理前,获得了委托人孙某的同意,因此也是合法有效的;D项属于滥用代理的行为。根据《民法通则》的规定,代理人与第三人恶意串通损害被代理人的行为无效。因此,本题的正确答案是D。
【知识点】1、转委托的相关规定。转委托又称“复代理”,是指代理人为了被代理人的利益需要,将其享有的代理权的全部或一部分转委托给他人行使的行为。其中,接受转委托的人叫做复代理人或再代理人。相应地,代理人选任复代理人,并向其转授代理权的权利称为复任权。从各方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总体讲,称做复代理关系。
我国《民法通则》第68条规定:“委托代理人为被代理人的利益需要转托他人代理的,应当事先取得被代理人的同意。事先没有取得被代理人同意的,应当在事后及时告诉被代理人,如果被代理人不同意,由代理人对自己所转托的人的行为负民事责任,但在紧急情况下,为了保护被代理人的利益而转托他人代理的除外。”《合同法》亦有相关的规定。但是,转委托在适用中应当符合如下法律规则:其一,转委托的目的必须是为了被代理人的利益需要。其二,转委托原则上应当取得被代理人的同意(事先授权或事后追认)。代理人转委托他人代理的,应当事先取得被代理人的同意,事先没有取得被代理人同意的,代理人应当在事后及时告诉被代理人,征得被代理人的同意。其三,在紧急情况下,代理人为了维护被代理人的利益需要而转委托的,不论被代理人是否同意,均依法产生转委托的法律效力。其四,代理人只能在其享有的代理权限范围内向复代理人转委托其代理权的全部或者部分,但不得超过其代理权限。其五,复代理人是被代理人的代理人,而不是转委托之代理人的代理人,故复代理人实施代理行为所产生的法律后果由被代理人承受。
2、滥用代理权的相关规定。滥用代理权,是指代理人利用代理权损害被代理人利益的行为。其认定条件包括:A.代理人拥有代理权。B.代理人在违反法律有关代理权行使的规则、要求的情况下行使代理权。C.已经或者可能损害被代理人的利益。可见,滥用代理权的行为是代理人利用合法身份之便利从事有损被代理人合法权益的行为,根本违背了代理适用的宗旨和目的,故为法律所禁止。
滥用代理权的行为具体包括:A.自己代理。即代理人以被代理人的名义与自己为法律行为;B.双方代理。代理人同时代理双方当事人为同一项法律行为;C.代理人与第三人恶意通谋损害被代理人利益的行为。根据民法通则的规定,滥用代理的行为一律无效,其后果由滥用代理权人自己承担,其中,代理人与第三人恶意串通损害被代理人合法利益的行为后果,由代理人与第三人承担连带责任。

【举一反三】例题:下列各项属于滥用代理权的是(  )
A.超越代理权
B.代理权终止后的“代理”行为
C.代理人以被代理人的名义与自己为法律行为
D.无权代理人以被代理人名义进行的民事行为在客观上使第三人相信其有代理权而实施的代理行为
【解析】C。

7.我国刑法规定的完全刑事责任年龄是(    )
A.14周岁                B.16周岁                 C.18周岁                  D.20周岁
【解析】B。本题中的关键词是“完全”、“刑事责任年龄”。我国《刑法》第17条第一款规定:已满十六周岁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这表明,已满16周岁的人,对一切犯罪行为都负刑事责任。因此,本题应当选B。
【知识点】与“完全刑事责任年龄”相关联的还有,相对刑事责任年龄、无刑事责任年龄。根据我国《刑法》第17条第二、三款规定: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上述法律规定表明,不满14周岁的人犯罪,不负刑事责任;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犯罪相对负刑事责任,即只对法律规定的几种重要犯罪承担刑事责任,其他犯罪不承担刑事责任;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都属于未成年人犯罪,法律规定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以体现对未成年人的特殊保护。

【举一反三】例题:王某,13岁,中国科技大学少年大学生,因在公共汽车上扒窃手机、钱财等数额较大被群众扭送到派出所。如果王某盗窃的数额达到了刑法规定的犯罪界限,则下列哪些说法是正确的(   )
A.王某不负刑事责任                         B.王某负刑事责任,但应当免予处罚
C.王某负刑事责任,但应当减轻处罚           D.王某负刑事责任,但应当从轻处罚
【解析】A。

8.下列关于肖像权的表述中,不正确的是(    )
A.法人也有肖像权
B.公民的肖像权受到侵犯时,有权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C.使用公民的肖像,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的用途和规定进行
D.公民享有肖像权,未经本人同意,不得以营利为目的使用公民的肖像
【解析】A。所谓 “肖像权”,是一种专属于自然人的人格权。肖像权是指自然人对自己通过造型艺术或者其它形式,在客观物质载体上的再现自己的形象(肖像)所拥有的不可侵犯的专有权。公民在自己的肖像上所体现的人格利益,是我国法律规定保护肖像权的对象。它包含基于肖像所体现出的人格利益上之精神利益和财产利益。《民法通则》第100条规定“公民享有肖像权,未经本人同意,不得以赢利为目的使用公民的肖像权。”据此可知,A项不正确,法人没有肖像权。
【知识点】1、“肖像权”作为公民所享有的特定权利,它具有以下几个特点:A、肖像权的权利主体只能是自然人。只有自然人才拥有肖像及其肖像权利。法人或其他社会组织,由于不存在客观的、能够独立反映其容貌的“肖像”,因此不享有肖像权。(法人的“企业形象”不是指人的肖像,而是有关法人的经营、规模、管理、效益、资信以及产品质量等综合状况及社会评价。)B、肖像权也具备一种财产利益,这种财产利益是通过肖像权人的人格利益所派生和产生的,它允许肖像权人在一定的范围内有限度地转让肖像权,允许他人制作和使用自己的肖像,并从中获得应有的使用价值。C、肖像权还是一种标识性人格权,具有基层性。基本作用在于以外貌形象标识人格,借以辩识每一个特定的自然人。(姓名权是通过文字符号标识人格的)。
2、肖像权的内容:A、肖像制作专有权。该项权利内容包括:一是肖像权人可以根据自己的需要或他人、社会的需要,自己有权决定自我制作肖像或由他人制作自己的肖像,他人均不得干涉;二是肖像权人有权禁止他人未经自己的同意或授权,擅自制作自己的肖像。非法制作他人的肖像,构成侵权行为。B、肖像使用专有权。其基本内容是:一是自然人有权以任何方式使用自己的肖像,并通过使用取得精神上的满足和财产上的收益,他人不得干涉(但不得违反法律和公序良俗)。二是自然人有权允许他人使用自己的肖像,并决定从中获得报酬(这需要与使用人平等协商,签订肖像使用合同)。三是自然人有权禁止他人非法使用自己的肖像。C、肖像利益维护权。肖像利益是公民专有的人格利益,他人不得干涉和侵犯。内容是:一是公民有权禁止他人未经自己允许制作自己的肖像;二是公民有权禁止他人未经允许使用自己的肖像;三是公民有权禁止他人对自己的肖像进行毁损、玷污、丑化和歪曲。

【举一反三】例题:某影楼与张三约定:“影楼为张三免费拍艺术写真集,张三允许影楼使用其中一张照片作为影楼的橱窗广告。”后张三发现自己的照片被用在一种卫生巾的广告上。经查,卫生巾公司是花1000元从影楼购得该照片的。下列说法不正确的是(   )
A.某影楼侵害了张三的肖像权     B.某影楼享有张三写真照片的著作权
C.某影楼的行为构成违约         D.卫生巾公司的行为侵害了张三的隐私权
【解析】D。

9.按照我国有关的法律规定,遗产继承的第一顺序继承人为(    )
A.配偶、子女、父母    B.兄弟、配偶、子女    C.子女、父母、兄弟    D.父母、兄弟、配偶
【解析】A。本题考核点是,继承法中有关法定继承的顺序。我国《继承法》第10条规定: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由此可知,A项正确。
【知识点】根据我国继承法,遗产继承既有法定继承,又有遗嘱继承和遗赠抚养协议。三者是有顺序的。一般而言,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有遗赠扶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可见继承的先后顺序是:有遗赠抚养协议,最优先执行;没有遗赠抚养协议有遗嘱或遗赠的,优先执行遗嘱继承;没有前两项前提的,按照法律规定进行继承。
法定继承除了要了解两个继承顺序之外,还要注意下列要点:其一,法定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或者第一顺序继承人全部放弃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其二,继承法所称的“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所称的“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所称的“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扶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其三,丧偶儿媳对公、婆,丧偶女婿对岳父、岳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其四,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子女的晚辈直系血亲代位继承。代位继承人一般只能继承他的父亲或者母亲有权继承的遗产份额。其五,无人继承又无人受遗赠的遗产,归国家所有;死者生前是集体所有制组织成员的,归所在集体所有制组织所有。其六,继承遗产应当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缴纳税款和清偿债务以他的遗产实际价值为限。超过遗产实际价值部分,继承人自愿偿还的不在此限;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对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可以不负偿还责任。此外,执行遗赠不得妨碍清偿遗赠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

【举一反三】1李某和陈某领取结婚证后,在回家的路上,李某因车祸死亡,下列人员中不能参加继承其遗产的人有(   )
A.陈某  B.李某的父母  C.李某的兄弟姐妹  D.李某与前妻所生之子
【解析】C。
2商人王某开设百货超市店,因经营不善,亏欠贷款和税款共计500万元,不久病逝。遗留下一些杂货和房屋一套,共计300万元。王某的法定继承人是他的妻子和儿子。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
A.有权继承王某遗产300万元,不承担偿还税款、贷款的义务
B.可以放弃继承权,不承担偿还税款、贷款的义务
C.应当继承其父财产300万元,清偿税款和贷款500万元
D.可以继承其父财产300元,偿还税款和贷款300万元
【解析】BD。
3当几种继承方式间发生冲突时,按其效力(由高到低)的顺序应是(  )
A.法定继承、遗嘱继承和遗赠、遗赠抚养协议
B.遗嘱继承和遗赠、遗赠抚养协议、法定继承
C.遗赠抚养协议、遗嘱继承和遗赠、法定继承
D.遗嘱继承和遗赠、法定继承、遗赠抚养协议
【解析】C。

10.赵某与黄某2003年1月结婚,2005年10月协议离婚,但在财产分配上发生争议。下列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的是(    )
A.2004年8月黄某出版一部小说所获得的稿费1万元
B.2005年3月赵某因车祸受伤所得到的医疗费用赔偿2万元
C.2003年6月赵某父母赠与赵某、黄某一幢房屋,价值25万元
D.2004年12月,赵某与黄某共同购置的一套高档家具,价值4万元
【解析】B。 本题考核夫妻共同财产的相关规定。我国《婚姻法》第17条对夫妻共同财产作出了明确规定,即“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一)工资、奖金;(二)生产、经营的收益;(三)知识产权的收益;(四)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由此可知,B项不符合要求,其他三项皆符合夫妻共同财产的要求。
【知识点】我国婚姻法对夫妻财产制的规定采用了法定财产制、个人特有财产制、约定财产制相结合的财产制度。
1、法定财产制,也被称为婚后共同所有财产制,包含工资、奖金、经营活动的收益,知识产权的收益;继承或赠与所得财产等方面(参见上述所引的《婚姻法》第17条之规定)。
2、个人特有财产制,即为夫妻一方所专有的财产。《婚姻法》第18条将该类财产规定了以下几项:一方的婚前财产;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3、约定财产制,主要指夫妻对婚前财产,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财产进行约定是共同所有或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还是部分各自所有。(参见《婚姻法》第19条规定)
对约定财产制,必须明确以下几点:一是约定财产制必须采用书面形式,口头约定无效;二是夫妻双方的意思表示必须真实,凡是欺诈胁迫的协议无效;三是书面约定财产协议书一经签订即具有法律效力,并对夫妻双方具有约束力;四是夫妻签订约定财产协议书,不能对抗善意第三人(债权人),有义务告知第三人;五是约定财产制的签订采用自愿原则。

【举一反三】1我国的法定夫妻财产制按其性质基本上属于(    )
A.分别财产制          B.共同财产制           C.联合财产制          D.统一财产制
【解析】B。
2根据我国婚姻法及其司法解释的规定,军人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得到的伤亡保险金、伤残补助金、医药生活补助费,离婚时(      )
A.归军人本人所有                       B.归夫妻共同所有
C.结婚10年以上的按夫妻共同财产处理    D.生育子女后按夫妻共同财产处理
【解析】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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