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业单位法律经典知识7000例:民事诉讼的主管与管辖
(一)主管
主管是指人民法院与其他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之间解决民事纠纷的分工和权限。民事诉讼法是保证民法实施的程序法,所以法律将民事法律关系发生的争议作为法院民事诉讼主管的对象。根据《民法通则》第三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其他社会组织之间以及它们相互之间因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提起的民事诉讼,适用本法的规定。
(二)管辖
管辖,是指各级人民法院或同级人民法院受理第一审民事纠纷案件的权限分工。主要包括以下几种:级别管辖,是指上下级人民法院之间受理第一审民事案件的分工权限。它解决人民法院内部的纵向分工。我国实行“四级两审”制,共有四级人民法院,每一级人民法院都受理第一审民事案件。地域管辖,是指同级人民法院之间受理第一审民事案件的权限分工,它主要解决法院内部的横向分工问题。地域管辖又分为一般地域管辖和特殊地域管辖。专属管辖,是指法律规定某些特殊类型的案件专门由特定法院管辖。裁定管辖,是指法院以裁定的方式确定诉讼的管辖。民事诉讼法规定的裁定管辖有三种,即移送管辖、指定管辖和管辖权的转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