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业银行公共基础知识:信贷法律制度
(一)信贷的概念与种类
1.信贷的概念
信贷是指货币持有者一方(贷款人)将货币暂时借出,借款人按合同在约定的时间内还本付息的一种信用形式。从广义上讲,信贷包括银行吸收存款和发放贷款等信用活动;从狭义上讲,信贷指银行对企业提供的贷款。
2.信贷的种类
①按照归还日期长短可以划分为短期贷款(贷期1年)、中期贷款(贷期1~5年)和长期贷款(贷期5年以上)三种。
②按照有无担保可以划分为抵押贷款和非抵押贷款。
③按照贷款对象可以划分为不动产贷款、消费者贷款、工商业贷款、金融机构的贷款、中小企业的贷款等。
(二)信贷的原则
1.信贷资产业务的“三性”原则。商业银行安全性、流动性、效益性的经营原则同样也是信贷资产业务的根本原则,其中,以效益性原则为核心。
2.信贷资产业务的政策指导原则。依据我国《商业银行法》第34条的规定,商业银行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在国家产业政策指导下开展贷款业务。
3.信贷资产业务实行区别对待、择优扶植和担保的原则。对于提高经济效益的企业,银行要积极给予贷款,对于效益低下的企业银行有权不给于贷款。另外,商业银行贷款,借款人应当提供担保。商业银行应当对保证人的偿还能力,抵押物、质物的权属和价值以及实现抵押权、质权的可行性进行严格审查。经商业银行审查、评估,确认借款人资信良好,确能偿还贷款的,可以不提供担保。
4.信贷资产业务按期归还、收取利息、不得豁免的原则。借款人应当按期归还贷款的本金和利息。借款人到期不归还担保贷款的,商业银行依法享有要求保证人归还贷款本金和利息或者就该担保物优先受偿的权利。商业银行因行使抵押权、质权而取得的不动产或者股权,应当自取得之日起2年内予以处分。借款人到期不归还信用贷款的,应当按照合同约定承担责任。
5.信贷资产业务资产负债比例管理原则。中国人民银行决定,从1998年1月1日起,取消对国有商业银行的贷款限额控制,实行资产负债比例管理,标志着我国从此已全面开始对商业银行实行资产负债比例管理。6.信贷资产业务综合平衡原则。我国各商业银行的信贷安排,由中央银行统一平衡,列入全国信贷安排,构成国民经济计划的重要组成部分,与国家财政物资计划保持平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