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考试公共基础知识农村信用社的组织与管理
农村信用社,全称为农村信用合作社,是指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设立,由社员人股组成,实行民主管理,主要为社员提供金融服务的农村合作金融机构。
(一)农村信用杜的性质
农村信用社是独立的企业法人,以其全部资产对农村信用社的债务承担责任,依法享有民事权利。作为一种合作性的金融机构,农村信用社的性质可以从以下三个方面加以理解:
(1)农村信用社是独立的企业法人,以其全部资产对农村信用社的债务承担责任,依法享有民事权利。其财产、合法权益和依法开展的业务活动受国家法律保护。
(2)农村信用合作社是银行类金融机构。银行类金融机构又叫做存款机构和存款货币银行。其共同特征是以吸收存款为主要负债,以发放贷款为主要资产,以办理转账结算为主要中间业务,直接参与存款货币的创造过程。
(3)农村信用合作社是信用合作机构。信用合作机构,是由个人集资联合组成的以互助为主要宗旨的合作金融机构,简称“信用社”,以互助、自助为目的,在社员中开展存款、信贷业务。
(二)农村信用社的设立
1.农村信用社的设立原则
农村信用社营业机构要按照“方便社员、经济核算、便于管理、保证安全”的原则设置。农村信用社可根据业务需要下设分社、储蓄所,由农村信用社统一核算。农村信用社的理事长、副理事长、主任、副主任及其他主要管理人员不得在党政机关任职,不得兼任其他企事业单位的高级管理人员,不得从事除本职工作以外的其他任何以营利为口的的经营活动。从业人员中必须有60%的人员从事过1年以上的金融T.作或具有金融及相关专业大中专学历,从业人员一般不少于5人。
2.农村信用社的设立条件
农村信用社的设立,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1)社员不少于500人,可由中国人民银行各地分行适当加以调整,报总行备案。
(2)注册资金一般不少于100万元人民币,也可同样调整和备案。
(3)有符合法律规定的章程。
(4)有具备任职资格的管理人员和业务操作人员。
(5)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
(6)有符合要求的安全防范措施和与业务有关的其他设施。
(三)农村信用社的业务范围
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农村信用社可经营下列人民币业务:
(1)办理存款、贷款、票据贴现、国内结算业务。
(2)办理个人储蓄业务。
(3)代理其他银行的金融业务。
(4)代理收付款项及受托代办保险业务。
(5)买卖政府债券。
(6)代理发行、代理兑付、承销政府债券。
(7)提供保险箱业务。
(8)由县联社统一办理资金融通调剂业务。
(9)办理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的其他业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