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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级政府机构设置的管理权限和管理方式
政府机构的设置是一项极为重大而严肃的事情,必须按照一定的权限和程序办理。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我国政府机构设置的审批权限实际上分为两种类型:一是各级政府工作部门的设置,不能由同级政府自己批准,而是要经上一级机关批准,如国务院设立商务部,要经国务院总理提出,由全国人大或人大常委会决定。地方县以上各级人民政府所属工作部门的设立、撤销或合并,要报上一级政府批准。二是各级政府部门的内设机构其设立或撒销,要经机构编制管理机关审核后,报同级政府批准。如国家商务部内设司局级机构的撤销或合并,由商务部提出意见报请国务院批准。省级政府工作部门的内设处(室)、市级政府工作部门内设科(室)机构的设立、撤销或合并,由机构编制管理机关审核后、报同级人民政府决定。总之各类机构的设置都必须依法定权限、按规定程序办理。
对各级政府机构进行调整变动,必须通过一定的形式目前主要是三种形式:一是制定机构改革方案》。这种方式的特点是全面性和彻底性,所有政府机构都纳入调整范围,或撤销、或合并或保留都要明确去向。通常在政府换届时都要进行机构改革,制定《机构改革方案》另外由于行政区划调整等原因需要重新规划政府机构布局时,也要制定机构改革方案》二是拟订各部门的《职能配置、内设机构、人员编制的规定》这就是通常所说的“三定”方案“三定”方案是对政府工作部门的内设机构进行调整规范、要规定政府部门的主要职、内设机构的总量,明确每一个内设机构的名称、职权限以及人员编制总量等。除了在每次政府机构改革时,要对政府各个工作部门进行“三定”以外,若是增设或者合并政府工作部门时都需要进行“三定”。三是常审批。主要是对政府部门内设机构的个别调整进行审批。以适应环境变化的需要加强政府的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