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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业政策咨询事项:应届毕业生的劳动合同的基本条款
2020/10/17 8:30:11     事业单位考试招聘网  浏览次数:                                字号:T | T
[ 导读 ] 最新就业政策解读。

就业政策咨询事项:应届毕业生的劳动合同的基本条款
求职者在和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时,一些用人单位会拿出事前拟定好的劳动合同。如果遇到这种情况,一定要仔细阅读合同条款,看看有没有遗漏的内容,表达是否清楚。对看不懂的内容可以向用人单位询问,对有争议的条款双方还可以进行协商。如果没有事先拟定好的合同,双方可以就合同的内容通过协商达成一致。通常,由于求职者从事的行业和工种不一致,劳动合同的具体内容不是千篇一律。根据我国劳动法以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劳动合同应当具备以下基本条款。
一)劳动合同期限
用人单位雇用员工的时间长短,是以完成一定的工作任务为劳动合同期限,还是以具体的工作年限为合同的期限,这涉及合同的起始时间,所以一定要明确。
(二)具体的工作岗位和承担的工作任务
就员工一方来说,其在生产过程中为用人单位提供的劳务应当有一个量化的标准,只有完成了量化标准的工作,才能得到相应的报酬;否则,应承担一定的经济损失。而对于用人单位来讲,工作内容是其向员工支付劳动报酬的重要依据,只要员工保质保量的完成了约定的任务,用人单位就要向其支付约定的劳动报酬。因此,这一项是劳动合同的核心内容。
(三)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
用人单位应当为员工提供一定的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合同中应当结合具体的工作内容,就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等做出约定,如是否提供劳保用品、工作环境中的通风条件等在合同中应当明确。
(四)劳动报酬
合同中应当约定劳动报酬的数量以及如何支付。根据劳动法的规定,工资应当按时支付。在实践中,一些用人单位不按合同约定支付工资或借故拖延、克扣员工工资等。因此,在合同中明确此项内容十分必要,一旦发生工资争议,也可以作为解决纠纷的依据。
(五)劳动纪律
劳动纪律是员工和用人单位在劳动合同中约定的员工在劳动过程中必须遵守的规则,是劳动合同的重要内容,员工如果不遵守劳动纪律,就要承担一定的责任。因此,关于劳动纪律的约定,也是处理劳动争议的依据。
(六)劳动合同终止的条件
合同中还应当就劳动合同终止的条件做出约定,具体可根据劳动法的规定并结合工作性质,就一方单方解除劳动合同,或双方解除劳动合同的条件进行约定。
(七)违反劳动合同的责任
这是指约定一方或双方违反劳动合同应当承担的法律后果。根据国家《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的规定,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根据不同的情况,给付对方一定数量的经济补偿金,造成损失的,还应当赔偿经济损失。
三、签订劳动合同的注意事项
(一)区分劳动合同和劳务合同
根据法律规定,劳动合同是员工与用人单位(企业、事业、机关团体等)之间关于确立、变更、终止劳动权利和义务的协议。劳务合同是确立双方劳务关系的依据,是民事合同的一种。根据劳务合同的约定,一方要提供一定种类、数量、质量的劳务,另一方通常要支付一定的代价。它们的区别主要有以下两点:
第一,主体不同。劳动合同的双方当事人中,劳动者只能是自然人;而劳务合同中提供劳务者既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法人或其他组织。
第二,劳动合同中的员工与用人单位之间存在一定的身份从属关系,即员工在与用人单位确定劳动关系后,便成为用人单位的一员,接受用人单位的管理。而在劳务合同中,提供劳务的一方只接受对方的工作管理(如工作进程、质量等),双方没有劳动关系,所以也不接受对方的人事管理。
(二)劳动合同中的免责条款
一些用人单位在与员工签订合同时,为了降低劳动成本、转嫁劳动风险,常常在劳动合同中附加“工伤概不负责”等推卸责任的免责条款。而鉴于劳动力市场供大于求、竞争激烈,一些求职者尽管觉得不合理,也只好带着侥幸心理,违心答应。这种情况比较集中在建筑行业以及其他高空危险作业中,一旦发生工伤事故,用人单位就以和员工已约定免责条款为由进行抗辩。我们知道,劳动合同是员工和用人单位之间缔结的确定双方劳动权利和义务的协议,有效的劳动合同应该具备三个条件:一是双方自愿;二是主体合法;三是合同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国家保护每一个守法公民的生命,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以任何形式剥夺和侵犯员工的生命权。如果用人单位明知国家法律规定不允许,却以所谓双方自愿的形式在合同中约定“工伤概不负责”等内容,是违反法律规定的,对劳动合同的签订双方都没有约束力。如果员工发生工伤事故,用人单位一定要承担工伤赔偿责任。
张某在某建筑工程队工作时与工程队签订了一份劳动合同其中有一项约定为:“如果张某在施工过程中发生意外,造成重伤或者死亡,其相应的费用由本人承担,与施工单位无任何关系。”后来张某在一次施工中,因爆破范围过大,躲闪不及,被一块石头打中头部,当场死亡。其家人在处理张某的后事时花费8000多元,他们要求施工队认定为工伤,承担全部费用并支付丧葬费及抚恤金,但工程队以曾签订“人身伤亡免责条款”为由拒绝。该工程队在劳动合同中加人“工伤概不负”等免责条款属于劳动合同中的无效条款,自劳动合同生效之日起就无效。因此,工程队应该认定张某是工伤,并且承担所有的费用并支付丧葬费和抚恤金。
(三)劳动合同中的补充条款
劳动合同中除必须具备法律规定的条款内容外,员工和用人单位还可以对劳动合同法定条款以外的其他内容进行协商。劳动合同中法定条款之外的其他条款就是补充条款,因为这些条款内容是当事人双方在自愿的基础上约定的,所以也称为约定条款。我国《劳动法》第19条规定,劳动合同除必备条款外,当事人可以协商约定其他内容。这些内容包括劳动合同是否约定试用期,是否约定保守用人单位商业秘密,是否给员工提供住房条件等。补充条款并非劳动合同成立的必备条件,缺少了它并不影响合同的依法成立。劳动合同中约定的内容,无论是必要内容还是补充内容,都不得违反劳动法律法规的规定。
(四)保证金
一些用人单位在招聘员工时,要求预交各种形式的保证金、风险抵押金、服装费等。用人单位的目的是多方面的,除极少部分是以此为借口骗取钱财外,大多数情况是从加强员工的责任心出发要求收取上述费用的。
李鹃于2003年被成都市某大型珠宝店聘为营业员。在李小姐和该珠宝店签订劳动合同时,该店的主管要求李小姐必须先交纳3000元押金,否则不予签订合同。无奈之下,李小姐只有在交纳3000元押金后与该店签订了为期4年的劳动合同。后听朋友说,在签订劳动合同时,用人单位不得向求职者收取任何费用,她于是向商场要求退还押金,但是遭到商场拒绝,并且威胁李小姐要退回押金就要解除劳动合同。李小姐于是向成都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申诉。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认为,该珠宝店的行为违背了法律、法规对劳动合同关系具体内容的具体要求,要求商场将押金返还给李小姐。在劳动合同中加入关于收取风险金的内容是违法的。法律、法规之所以做出这样的规定,目的在于保护务工者的合法权益,使劳动合同的签订不得违反平等、自愿、合法的原则。

(编辑:admin)

标签:大学生就业政策 就业趋势 就业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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