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改革与发展热点问题:质的飞跃:依法治国方略的提出和演进
2020/10/6 8:27:52     公务员考试招聘网  浏览次数:                                字号:T | T
[ 导读 ] 最新公务员时政。

改革与发展热点问题:质的飞跃:依法治国方略的提出和演进
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所确立的法制路线,本质上就是要走依法治国之路。因为“加强社会主义民主,健全社会主义法制”,“必须使民主制度化、法律化,使这种制度和法律不因领导人的改变而改变,不因领导人的看法和注意力的改变而改变”等思想的实质,就是要树立宪法和法律的权威,以保障人民民主的实现,而这正是法治的核心要求。只是在当时,这还只是一种朦胧状态下的法治,我们对“法制”和“法治”的区别还没有清晰的认识,更没有从治国基本方略的高度来认识这一问题。
真正完成从“法制”到“法治”的飞跃,是在1997年9月1997年9月12日,党的十五大郑重提出:“依法治国,是党领导人民治理国家的基本方略”,“发展民主,健全法制,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当然,正是之前近20年的法制建设,做好了充分的思想和实践准备,才使依法治国基本方略的提出水到渠成。
这一质变跟一次特殊的“普法”实践有着密不可分的关联。1994年6月21日,在司法部、中宣部、中国法学会共同举办的“国家中高级干部法学讲师团”成立一周年座谈会上,许多专家建议选择并安排适当时候,为政治局领导举办法制讲座。司法部党组随即在1994年7月21日向中央提交《关于建议为中央政治局领导同志举办社会主义法制建设讲座的请示》。在请示中,司法部党组建议“要突出强调法制建设是治国安邦保障现代化战略目标实现的一项根本性建设,必须进一步提高中高级干部依法决策、依法行政、依法办事的自觉性”。请示很快得到了批准,于是就有了194年12月9日的中央法制讲座第一讲。①这次讲座得到了中央领导同志的充分肯定并要求以后中央法制讲座要规范化、制度化。1996年1月12日,司法部党组向中央建议在第三讲中讲依法治国的问题。中央选定了“关于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制国家的理论和实践问题”这一题目。1996年2月8日,中共中央第三次法制讲座在中南海怀仁堂举行。正是在这次讲座的总结讲话中,中央领导同志指出“加强社会主义法制建设,依法治国,是邓小平同志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我们党和政府管理国家和社会事务的重要方针”,正式提出了依法治国方略。
“依法治国”的提出,也离不开法学界的积极推动和科学论证。许多有识之士很早注意到了“法治”与“法制”的不同。1979年1月26日,王礼明在《人民日报》发表了《人治与法治》一文,明确主张法治,掀开了人治与法治大讨论的序幕。此后,学者又进一步撰文区分了法治”与“法制”,认为“法制”只是法律制度的意思,而“法治”则意味着要使法律具有极大的权威,国家的组织、统治权的行使、社会或个人相互关系的调整,都要以法律为准绳,并建议使用“法治”的表述,主张实行社会主义法治这些思考在当时也产生了积极的影响,1979年中共中央64号文件《关于坚决保证刑法、刑事诉讼法切实实施的指示》中使用了“实行社会主义法治的表述。这是中共中央的文件中第一次出现“法治”的提法。第三次中共中央法制讲座前后,法学界对“社会主义法制国家”和“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表述又展开了深入的讨论,纷纷建议中央使用“法治”的表述。经认真研究并广泛征求意见后,中央决定将“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写入党的十五大报告,并进一步强调,依法治国是党领导人民治理国家的基本方略。
从“法制”到“法治”,虽然只是一字之差,却是一次观念的重大变革,标志着我国对法治的追求从朦胧走上成熟和自觉,是党的领导方式、执政方式、治国方略的重大发展,是对千年来“人治传统的摒弃,是对中国社会主义民主政治与法制建设的完善,开启了中国现代法治的探索之路。1999年3月,依法治国基本方略被写入宪法修正案,从党的执政方略进一步升华为由国家根本大法确认的国家治理方略。2002年11月,党的十六大报告把依法治国作为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的重要内容和目标,强调“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最根本的是要把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做主和依法治国有机统一起来”。2007年10月,党的十七大进一步强调“依法治国是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基本要求”,要“全面落实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加快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
司法是法治的重要支撑和保障。感谢组织的信任和历史的眷顾,1998年至2008年,我任职最高法院党组书记、院长,从而有机会参与(特别是在审判工作中)落实党的十五大提出的依法治国方略。回顾这段历程,有两点感触很深:第一,公正高效权威的社会主义司法是法治的重要保障。公平正义是法治的灵魂,司法是社会公平正义的最后防线司法能否高效地实现和维护公平正义,事关法治建设的成败。法治要求宪法法律必须具有极大的权威,公正司法是确保党领导人民制定的法律转化为社会治理成果的决定性因素。司法是否具有权威性,事关宪法、法律的权威,事关党的执政权威,事关确保人民当家做主的法治权威。从1998年开始,最高法院出台了一系列措施,以解决人民对公正高效司法的需求和不相适应的司法能力之间的矛盾,破除司法体制中沿袭已久但背离法治要求和司法规律的行政化、地方化等弊病。一是树立现代司法理念。倡导以“公正与效率”作为法院工作主题,贯彻落实中央提出的“公正司法、一心为民”的指导方针,坚持“该严则严,当宽则宽,宽严相济,罚当其罪”的刑事政策和“能调则调,当判则判,调判结合,案结事了”的民事审判原则。二是推进司法体制改革。以落实宪法规定的公开审判原则为突破口,开展包括“立审分立、审执分立、审监分立”和死刑核准制度改革等在内的一系列体制机制改革。三是加强法官队伍建设。以整顿队伍、清除“三自院长”等害群之马为突破口,打造一支政治坚定、专业扎实、道德高尚、形象良好的职业法官队伍。而这些措施,最终又统一于法官职业化建设的命题。“国以人兴,政以才治”,法治不是有法了就万事大吉了,还需要有一批具有崇高法律信仰、精深法律技能的法律专业人才,以及一套保障、监督他们依法行使职权的制度机制。司法在国家治理体系中处于至关重要的地位,直接关系社会公平正义能否得到实现和维护,法官职业化问题也就更显重要。因为从司法的本质上看,司法权是判断权,从我国的国情上看,司法权应是中央事权;要破除可法的行政化、地方化等问题,势必要允许法官依照宪法和法律行使职权,进而要建立相应的包含职业准入、职业保障、职业监督、职亚技能、职业道德、职亚形象等在内的配套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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