村党支部书记是否负有全面从严治党的主体责任?
《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第十五条规定:“党委(党组)在党内监督中负主体责任,书记是第一责任人,党委常委会委员(党组成员)和党委委员在职范围内行监督职责…”这是党内法规首次明确党委(党组)在党内监督中的主体责任。村党支部,虽然不是党委、党组,但是“党内监督没有禁区、没有例外”。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第三十条、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四条规定、村党支部应行好对所在支部党员的教育、管理、监督职,村党支部书记负有全面从严治党的主体责任,党支部书记担负直接教育党员、管理党员、监督党员的职责,是管党治党第一责任人。
相关规定指引
《中国共产党章程》
第三十条第一款企业、农村、机关、学校科研院所、街道社区、社会组织、人民解放军连队和其他基层单位,凡是有正式党员三人以上的,都应当成立党的基层组织。第三十四条党支部是党的基础组织,担负直接教育党员、管理党员、监督党员和组织群众、宣传群众、凝聚群众、服务群众的职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