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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事热点解读:法治社会与道德规范
2020/8/20 8:42:16     事业单位考试招聘网  浏览次数:                                字号:T | T
[ 导读 ] 最新热点解析。

时事热点解读:法治社会与道德规范
一、时政材料
1.闯黄扣分罚款,争议之中又暂缓
2013年1月1日开始在全国施行的新交规引发巨大争议,其中闯黄灯罚6分是舆论批评的焦点,黄灯问题进严重影响了舆论对整个新交规的态度。公安部发布的消息称,新交规首日执行情况良好,各地交通事故都呈明显下降趋势。然而对这些官方消息,舆论并不买账。
公安部汇总了各方面意见之后表示,针对“闯黄灯”的相关处罚规定,一些群众比较集中地提出了意见和建议。对此,公安部高度重视,感谢广大人民群众对道路交通管理工作的关心、支持公安部交管局日前专门下发通知,要求各地交管部门对目前违反黄灯信号的,以教育警示为主,暂不予以处罚。公安部表示,将深入听取各方面意见,科学论证,根据我国道路交通管理的实际,进一步细化、明确对违反交通信号灯违法行为的查处情形和处罚规定,更好地维护道路交通秩序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公安部交管局“暂不处罚闯黄灯”的新闻一出,立即引来网友持续关注,微博讨论热火朝天。一些网友表示,支持公安部的决定,应该讨论得更加人性化。但也有网友表示,压力下的妥协朝令夕改,虽尊重了民意,但漠视了安全,更践踏了法律的尊严。
一名不愿具名的交通管理专家表示赞赏公安部的这一决定。他说,这并不是出尔反尔,而是相当于给了这条规定一个“缓冲期”,暂不处罚,并不意味着今后也不处罚,而是考虑到民众的呼声后,公安部及时对规定作出调整,并作出了有利于交通参与者的决定。
该专家透露,前天公安部交管局组织了包括交通、法学等各方面专家进行了论证会,今后还将组织召开包括驾驶人等在内的各界人士的座谈会,研究出台“闯黄灯”的处罚实施细则。目前紧急“叫停”处罚,一方面是听到了民众的呼声,注意到规定实施过程中出现了一些问题,这也意味着现在的处罚有可能会跟日后出台的细则有不统一的地方,因此给大家一个缓冲期,一来免得和日后的处罚细则有相悖的地方,也让大家逐渐适应这个规定内容。
独坐看云起:公安部决定对闯黄灯者暂不处罚,不得不说,这是公权力向民意做出的一次妥协!是对民意的一种尊重!一定意义上,也真正体现出了“权为民所用,利为民所谋”。由此我相信,中国正走向通往和谐社会的路上,任重而道远!
百科大智慧:闯黄灯是不是该重罚本身可以讨论和修订,但公安部的原规定是对法制建设有利的,若如此执法,朝令夕改,很容易给民众“法不责众”的错觉。民意的顺应和调查应在立法前完善,而不应该事后慌张退却,否则将是法制社会的悲哀和民族的灾难。
人民网:公安部今日紧急暂停实行不足6日的闯黄灯处罚规定,这一脚“刹车”让此前为新规叫好的专家媒体集体“追尾。倾听本是好事,但广泛征集民意应在法规出台之前。如此朝令夕改,让民众无所适从。而只关注反对声音,忽视赞成声音,不理智、不严肃、不成熟。
冰色浪漫:黄灯有存在的必然,闯黄灯确实存在危险,处罚也合情合理,但是怎样让被罚的司机心服口服?应该找解决办法,而不是法规作出让步。法律法规最忌朝令夕改,这样一改,大大削弱了法律的效力。
新华社:新规对闯黄灯处罚值得商闯黄灯究竟是不是一种违法行为,这是判断新交规处罚条款合法性的前提。由于国家立法的模糊性,我们很难从法律条文中找到直接的判断根据,无论是支持者还是反对者,都是建立在对法律条文的解释基础之上。得出截然不同的观点,乃是因为他们遵循的法律解释逻辑不同。
在立法上,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红灯表示禁止通行,绿灯表示准许通行,黄灯表示警示。反对者认为,法律并无明文禁止闯黄灯,闯黄灯扣分显然违背了“法无明文禁止即可为”的原则且与立法设定的“警示”功能相冲突;而支持者则主张,“黄灯表示警示”中原本蕴含着“不能抢”的意思,根据“黄灯亮时,已越过停止线的车辆可以继续通行”的文义理解,未越过停止线的车辆就不可以继续通行。
两种观点针锋相对,都涉及对法律条文的理解,背后凸显出捍卫相对人权利和公共安全秩序的不同逻辑,哪种逻辑才最符合立法精神和法律目的呢?一般来说,按照尊重和保护公民权利的逻辑解释法律,最合乎立法目的,因为一旦执法机关掌握不利于公民权利的法律解释权,很难确保其不会滥用而伤害公民权利。但在闯黄灯的解释中,表面上看起来保障被处罚人权利的逻辑,实际可能构成对驾驶人、行人以及公共交通安全的威胁。从道路交通安全法的立法目的看,保障行人安全和公共安全才是最终也是最主要的价值目标。
在合乎立法精神之下,行政规章确立起严格的处罚边界,能够有效确立起公共交通治理的权威,塑造人们良好的开车习惯。如果新规能够得到始终如一的执行,重塑黄灯在人们心目中的“警示”性权威,相信对道路交通安全治理善莫大焉。
当然,针对民间的担忧,交管部门或许应充分解释,新交规处罚闯黄灯的对象着重突出“闯”的行为,针对的是那些看见黄灯亮时不减速反而提速抢行的不良行为人,并采取规范化的程序标准予以认定,以确保执法中严格限制行政处罚权。另外值得商榷的是,闯黄灯虽然违法,但采取与闯红灯一样扣6分的处罚,则没有区分好违法行为的不同性质,显得有些罚过不当。从“闯黄扣分”引起的争议,可见汽车已普遍融入国人生活,但对一些基本的汽车文明,却远未达成共识。从国外和黄灯相关的一些规定来看,如果文明驾驶意识深入人心、路权意识融入血液,驾驶者就会自觉地根据安全状况判断是否通行,“闯黄”也许就不成为大问题。由此可见,保障交通安全要靠法规,但更离不开汽车文明的培育。
2.见义勇为,受伤又担责
16岁女孩S在1岁女童W即将被撞的危难关头,挺身而出将她推开,最后两人不幸双双遭碾压,交警出具的事故认定书中称,S应在这起事故中负25%的责任。网友对此事的讨论帖已经超过万条,8月2日,交警在官方微博中此事进行了回应:“社会正气是一回事,法律公平是另一回事,这二者貌似对立实则统一。”
在由F市D区交警出具的事故认定书中写到,交警认为W在车辆临近时突然横穿马路,违反了《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5条的规定,其过错是造成本人发生事故的原因之一,应负相应责任。S为了制止W横过马路,其实施了有妨碍交通安全的行为,按照《道路交通安全法》第63条规定,其过错是造成其本人发生事故的原因之一。
因此,这起事故的认定分为两部分,其一是在(货车肇事车司机)、C、W的交通事故中,Z的过错行为在此事故中的作用与C合上W的过错行为的作用相当,Z在此事故中负同等责任C、W共负事故的同等责任,即W要为自己受伤负25%责任。其二是在Z、C、S的交通事故中,Z的过错行为在此事故中的作用与C合上S的过错行为相当,在此事故中负有同等责任,C、S共负此事故的同等责任,即要为自己受伤负25%责任。
“为什么救人者反而要被追究事故责任?”有市民表示,S横出马路,其前提是建立在救人的基础上的。如果没有肇事车突然冲出即将撞倒W这一事实,S并不会受伤,她不应该为整个事件负责。
“责任认定除了要尊重事实,还要考虑其他方面因素。比如,打伤人是违法的,但在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正在受到不法侵害的前提下,将对方打伤则属于正当防卫。”市民王先生说,除了考虑前提外,还应考虑S的动机。“S的动机明显是为了救人,而不是刻意违反交通规则,这种道义之举却要遭受处罚,很明显不应该。”
王先生还认为,在很多见义勇为的案例中,既有成功救人,也有救人不成功的反被追究责任的。“冒着生命危险救人,若成功了,会有受益家属和社会感谢,可能被追究一点责任不算什么;但若救人不成功,不但没有家属感谢,还要被追究相应的责任,这是否公平?”
N律师表示,交警将事故责任一分为二将W和S受伤的事件分列开来,这就意味着,S并不是导致W受伤的责任方之一,两位受害者应负的责任是各自违反交通法规导致自身受伤的责任。在实际赔偿阶段中,肇事方仍要赔偿两名受害者,只不过不是全赔而已。
“每一名见义勇为者,都要为自己受伤负一定责任N律师说,这种说法并不是不讲人情味,假如每一名市民都不计后果地进行见义勇为,可能会从另一方面鼓励莽撞行为,导致更大的损失。
这一事故认定书激起了较大争议,争议的实质是人们的行善本性与无情的司法发生冲突时应如何选择。这一问题难以有公认答案,因为这将涉及两个层面问题:一是法律层面而言,在事件中S横出马路救人,潜在地妨碍了交通安全,这种做法在社会上不应提倡;二是道德层面而言,S见义勇为行为值得肯定,理应得到社会提倡。
在交通责任事故认定上,我们且理解交规中的某些“法不容情”,还原事故现场,尺子一扯,角度一量,该各个分责的,都有刚性条款一一规定着,没有偏袒,没有错判。这是对女孩负责,也是对涉事的其他各方的负责。目前有关S见义勇为的称号并未撤销。由于W和S均未出院,相关费用赔偿问题也暂未落实。除了《道路交通安全法》外,我们还有很多法律法规,可以对见义勇为者进行奖励。S冲出马路救人的行为虽然违反了《道路交通安全法》,要承担责任,但她的行为又满足见义勇为的条件,得到了应有的奖励。
群体无理性的一个误区,是将“公家”笼统归为“一家”,认定交警这一个部门,也该将事件面面俱到准确合理地评价与定性完。事实上,“公家”有“多方”构成,“见义勇为称号未撤销”,便是有关部门的精准而持续的给力,16岁女孩的义举,在群众以及有关部门的道德评判里,仍然高尚无比,而因之而理当获得的相关公力救济与口碑夸奖,仍将“一个也不能少”地该怎样便怎样。正因为事故认定书“一码归一码”,体现了程序的正义,而且也并没有影响结局的正义,这事情的来龙去脉才那么清晰可辨,权益维护也才能精确到位,这也并无损于英雄的光辉。
两难之余又有人提出一种观点,指出若人们的行善行为与司法发生冲突时,应视利害大小而定,也就是说,若“行善违法”行为更利于他人、社会时就不应承担法律责任;反之,则要承担法律责任。
初看上述观点有一定道理,但当我们深入思考后会发现这种观点亦不可取。首先面临的问题是“行善者”不可能预知其“行善违法”行为会造成多大危害;另一问题是法律用什么样的标准来衡量利大还是害大;此外,这观点不利用道德发展,以观点行事,想必大众遇到此类事件时只会选择“退避三舍”、“高高挂起”。
显然,S见义勇为受罚事件并非是一个简简单单的对与错的问题,而是在面临道德与司法冲突时如何取舍以及看待的问题。这类矛盾在我们日常生活中也时有发生,势必在人类未来的发展中也依然存在。
事实上,法律的规定本身最大限度体现了道德的要求,但法律的规定未必完全符合道德要求。当道德与法律冲突时,我们的选择应是理性和客观:应在道德方面给予肯定,但在法律方面应依法办事。
同时,我们应不断完善法律法规以便更好保护“行善者”利益,比如,在追究“行善者”相应责任的同时可给予适当补偿;另外,应进一步提高风险防范与预测意识,从而最大限度减少此类事件的发生。
法律人性化,忌讳错位。正像时评人L在文章中讲的一经典案例:一穷困潦倒孝子,为凑患重病母亲治病钱铤而走险抢劫,从人性化角度看,法律该因其孝心而从轻处理吗?很显然,法律人性化,不该用在“免责”上,而是既依法惩罚孝子,同时让病母得到社会公共保障上,这才是真正的人性化。现实生活中,大量见义勇为者要默默承受着责任的风险和痛苦,他们并不为人所知。或许,这些都是我们从传统道德社会迈入法治社会所必须接受的检验,但这并不意味着见义勇为面对法治来袭只能委曲求全,如何从制度安排上寻求见义勇为的脱困之路,是社会转型期必须作答的课题。
不少人期待通过立法确立“免责条款”,以避免责任认定屏蔽掉见义勇为的人性光辉。这表达了人们对法律兼容道德的良好希冀,但从立法技术以及执法难度上看,免责条款并不能为见义勇为者提供清晰的规则指引。因为,见义勇为的情况千差万别,现实中也存在见义勇为失当的案例,如何谨防见义勇为成为免责的“通行证”甚至被滥用,同样令人忧虑。
由此,化解见义勇为责任风险的制度化路径不是进行单独片面的免责性立法,用带有个别化的免责判定去冲击原本的道路交通法规;而是需要在原有法规体系之外,为见义勇为打造安全保障的制度平台。比如,法治化的见义勇为基金运行机制,政府救助见义勇为者的责任条款,完善的社会保障、医疗保障体系等,为见义勇为者确立起全面而有效的保障体系。如此,才能确保责任认定的法治轨道与见义勇为的人性光辉并行不悖。
化解见义勇为责任风险的制度化路径,不是进行单独片面的免责性立法,而是需要在原有规则体系之外,为见义勇为打造安全保障的制度平台。不久前,某市某百货门前的斑马线上,一女子被小偷偷包,巴西籍男子 MOZEN出手阻止,不料遭小偷团伙报复群殴。其间,数十名路人在现场,无人设法施救。这位仗义出手的 MOZEN坦言“有了这一次的经历,如果下回再碰上类似的情况,不会也不敢再帮忙了这样的遭遇让MOZEN寒心,也值得国人去反思。
事件目击者说,殴打老外的小偷团伙盘踞在当地已经好几年,胆子越来越大,之前被事主发现一般是开溜,现在被事主发现了还常常殴打事主。这些小偷都随身带刀,而且整个团伙差不多有十来个人。
是什么让一伙小偷能够在光天化日之下如此大胆?又是什么能让他们在此行窃如此之久却未受打击?在类似的事件发生之后,围观者的冷漠麻木只是小偷嚣张气焰的催化剂,治安部门的打击不力才是纵容他们如此猖狂的根源。维护人民的安全是治安部门的天职,如果每一个警察都能够认真地履行职责,我们的社会就能回到原本秩序上去。而只靠着个人的见义勇为,只能给更多的人带来不必要的伤害。
有人说,公众的小心谨慎、事不关己高高挂起的处事态度客观上助长了犯罪分子的气焰,使他们有恃无恐明目张胆地去实施犯罪行为。这样的分析固然没错,可当我们看到,一个又一个流血又流泪的英雄故事,看到那一个个因为见义勇为过流血、残疾甚至牺牲的英雄家庭凄惨的生活,谁还能有勇气去见义勇为?即便得到政府的嘉奖,那一本荣誉证书,又怎能保证他们安然度过一生,养活一家老小?如果 MOZEN不是一个外国人,而是一个中国人,又能不能引起社会上如此强烈的反应呢?
曾几何时,见人跌倒扶一把的举手之劳,似乎成了艰难抉择。可是当助人者的利益得不到有效保护,轻则失财惹官司、重则受伤送命时,我们想见义勇为,要助人行善时,都要考虑考虑那些“成本”是不是我们承担得了的。我们扪心自问,如果在街上遇到这样的事,我们是否能挺身而出上前阻止,还是如同路人一样止步不前冷眼围观。于是迈出见义勇为的第一步就显得那么沉重。
在生命可能受到伤害和“罪犯”被绳之以法的选择中,生命永远是应该放在第一位的,这才是对生命尊重。也就是说,我们所倡导的见义勇为的落脚点主要应该放在救护他人生命上,即使是为了阻止犯罪,也应在犯罪实施过程中加以制止。公民要做的事情有三条,一是保护好自己;二是及时给有关部门反映现场情况(如拨打110、120等);三是在该事件的诉讼阶段予以作证。见义勇为要讲究艺术,如果当时“勇”为者能够冷静对待,不去激怒犯罪嫌疑人,往往也不会导致犯罪升级。给犯罪嫌疑人留一些空间,这样做表面上是纵容犯罪,实际上却是减少社会危害的一个有效办法。
3.法律法规,看上去很美“常回家看看”
截至2011年底,全国60岁及以上老年人口18499万人,占总人口的13.7%。预计到“十二五”期末,全国老年人口将增加4300多万,达到2.21亿。
全国人大常委会首次审议《老年人权益保障法(修订草案)》(以下简称《草案》)。在草案形成过程中有较大争议的“常回家看看”精神慰藉条款,写进了草案。草案规定,“家庭成员应当关心老年人的精神需求,不得忽视、冷落老年人。与老年人分开居住的赡养人,应当经常看望或者问候老年人。用人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保障赡养人探亲休假的权利”。
“常回家看看”这样的道德义务条款,该不该入法?会不会因为难以操作、难以据此提起诉讼,影响法律的权威性?
对此,参与《老年人权益保障法修订(草案)》起草的S大学法学院X教授认为,草案首次将传统道德观念和传统文化也就是孝文化入法,“更具指引教育作用”。
他认为,法律和道德并没有严格的分割线,“法律支持传统道德观念,而传统道德观念也对立法提出要求,这是法律和传统道德之间的关系”。
他表示,首先应该界定清楚《老年人权益保障法》是保障法,还是责任法?“《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具有鲜明的社会法属性,所以会从鼓励、倡导的角度,设定条文。不仅仅是‘常回家看看’条款,其他一些政策性责任条款,同样不具备可操作性”,但这些责任性条款、义务性条款,起到的是明确政府、社会、个人责任的效果。虽然没有可操作性,但不等于没有可诉性,依据这些条款,可以评判是非、确定权责,“比如司法实践很棘手的家庭纠纷,起作用的正是这类道德义务条款、责任条款”。
让子女“常回家看看”,不仅能听听妈妈唠叨,帮爸爸洗洗筷子刷刷碗,更重要的是让倚门而望的父母心中多一些慰藉。
这些法律也好、规定也好,无疑都是出于对各自领域工作的完善而制定的,都是不错的想法,但前提是这些规定是可以实现的。
然而,每每类似法规和规定出台后,引来的往往不是赞叹而是哂笑,不是笑这些规定纸上谈兵,看上去很美,执行力式微,除了满足立法机构和行政主管单位“我们在努力工作”的存在感外,对于实践并无裨益。
以让子女“常回家”看看为例,《老年人权益保障法》既然是一部法律,那么就应该在制定法律时充分考虑到法律实施的可行性,虽说是保障法,具有鲜明的社会法属性,会从鼓励、倡导的角度设定条文,可依据这些条款,“评判是非、确定权责”,但是怎么认定是否尽到保障义务?
如一年回家几次才算“常回家”,怎么保证子女们“常回家”,是每年多放10天假还是每次回家都要去村里、居委会里签到?如果不“常回家”怎么处罚,是罚款、抽嘴巴还是拘留?如果单位不准假回家探亲,怎么处理这些单位?尤其在当前执法者素质良莠不齐、司法随意性大的环境下,这种仅满足于“导向”作用的法律规定对于实践的指导作用有多大,不能不让人怀疑。
4.医患纠纷与理性维权
根据卫生部、公安部2012年4月30日联合发出的《关于维护医疗机构秩序的通告》,今后,医闹、号贩将受治安处罚甚至被究刑责。
通告提出,在医疗机构焚烧纸钱、摆设灵堂、摆放花圈、违规停尸、聚众滋事的,在医疗机构内寻衅滋事的,非法携带易燃、易爆危险物品和管制器具进入医疗机构的,侮辱、威胁、恐吓、故意伤害医务人员或者非法限制医务人员人身自由的,在医疗机构内故意损毁或者盗窃、抢夺公私财物的,倒卖医疗机构挂号凭证的,以及其他扰乱医疗机构正常秩序的行为,由公安机关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通告提出,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以任何理由、手段扰乱医疗机构的正常诊疗秩序,侵害患者合法权益,危害医务人员人身安全,损环医疗机构财产。公安机关要会同有关部门做好维护医疗机构治安秩序工作,依法严厉打击侵害医务人员、患者人身安全和扰乱医疗机构秩序的违法犯罪活动。
针对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通告要求严格执行医疗管理相关法律、法规和诊疗技术规范,切实加强内部管理提高医疗服务质量,保障医疗安全,优化服务流程,增进医患沟通,积极预防化解医患矛盾医疗机构应当按照《医院投诉管理办法(试行)》的规定,采取设立统一投诉窗口、公布投诉电话等形式接受患者投诉,并在显著位置公布医疗纠纷的解决途径、程序以及医疗纠纷人民调解组织等相关机构的职责、地址和联系方式。患者及家属应依法按程序解决医疗纠纷。
针对患者及家属,通告提出,患者在医疗机构就诊,其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患者及家属应当遵守医疗机构的有关规章制度。患者在医疗机构死亡后,必须按规定将遗体立即移放太平间,并及时处理。未经医疗机构允许,严禁将遗体停放在太平间以外的医疗机构其他场所。
两部联合发出的通告,主要针对所谓的“医闹”行为。那么“医闹”是什么?职业“医闹”,是打着病人家属、亲戚、朋友、同事的幌子专门组织、策划并怂恿家属采用各种恶劣手段闹事,以达到从医院获得经济赔偿的目的,“医闹”则抽取提成或拿到“报酬”。
那么,为什么会出现“医闹”?有不少医闹事件是患者家属借医疗纠纷乘机敲诈勒索,索取高额赔偿,甚至有的地方诞生了黑社会组织成立的职业医闹团队带领患者家属搞医闹。从维护医院的正常秩序和维护社会稳定,保障其他患者权益和医院安全角度出发,公安部门依法对医闹中有违法行为的当事人给予打击无可厚非,而且很有必要。
但实际上,很多患者家属是在通过正常渠道维权不了的情况下,被迫采取“医闹”的方式维权。打击医闹的同时,也可能会损害广大患者的合法权益,使得广大医疗纠纷中的患者失去最后维权途径,或者转为不断上访维权。如果掌握不好衡量“医闹”的尺度,扩大了打击的范围,必然会让一些有合法正当理由的患者家属怯于维权,合法权益得不到保障。如果社会长期积压对医院和医生的强烈不满情绪,可能会发展成危害性和破坏性更大的群体性事件。因此打击“医闹”,既要用好警力,也要慎用警力,避免乱扣“医闹”的帽子,造成更严重的后果。

(编辑: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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