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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务员应当掌握哪些定密常识
2020/7/1 8:39:51     公务员考试招聘网  浏览次数:                                字号:T | T
[ 导读 ] 最新保密措施。

公务员应当掌握哪些定密常识
需求决定思路。有什么样的工作需要,就有什么样的能力要求。定密既然是公务活动的需要,就决定了公务员应当具有承担定密工作所必需的知识储备。
(一)把握定密工作的对象
国家秘密是定密工作的对象,是定密工作乃至整个保密工作围绕的核心。保密法第二条对国家秘密做出了这样的定义:“国家秘密是关系国家安全和利益,依照法定程序确定,在一定时间内只限一定范围的人员知悉的事项。”这个定义揭示了国家秘密的本质特征、法律特征、形态特征三个基本特征,也称为“国家秘密三要素”。国家秘密的三个基本特征相互联系,互为条件,缺一不可。某一事项只有同时具备了这三个基本特征,才能被视为国家秘密。
“关系国家安全和利益”是国家秘密的本质特征,是国家秘密区别于其他同样具有秘密属性的工作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等秘密事项的鲜明个性特征。国家秘密的利益主体是国家,只有关系国家安全和利益的秘密事项,才能成为国家秘密。反之,不直接关系国家安全和利益或者只关系某个机关、某个经济实体、某个社会团体、某一个人的秘密事项,都不属于国家秘密。
“依照法定程序确定”是国家秘密的法律特征,是依法定密的本质要求。这里所指的法定程序是广义的法定程序,是指保密法及其配套法规有关定密工作的所有规范。依法定密包括定密主体合法、定密权限合法、定密人员合法、定密程序合法、定密依据合法、定密结果合法。上述任何一项合法性的缺失,都不是法定意义上的国家秘密。
“在一定时间内只限一定范围的人员知悉”是国家秘密的形态特征,是保密期限和知悉范围设定的依据。任何秘密形态都由时间和空间两个元素构成。也就是说,时间和空间是否可以人为地加以有效限制,是区分秘密事项与非秘密事项的关键要素,离开了保密期限和知悉范围的限制,秘密就不复存在,在一定保密期限内超出了知悉范围的限制就构成泄密。国家秘密的形态特征还表明:第一,国家秘密必须是能够控制在一定时间和一定知悉范围内的事项。如果不能控制保密期限和知悉范围,即不具备秘密性,无论事项多么重大也不能成为国家秘密。第二,国家秘密必须是有必要控制在一定时间和一定知悉范围的事项。信息价值的实现有两种途径,一种是公开途径,一种是保密途径。是公开还是保密,关键要看哪种形式对实现信息价值、维护国家安全和利益更有利。也就是说,某类事项是否作为国家秘密保护,必须经过利弊分析,具有充分必要的保密理由。第三,国家秘密必须是只能靠控制在一定时间内和一定范围内才能保证其价值实现的事项。那些靠安保措施、出境控制措施或者自然条件制约就能够达到控制目的的事项,就不需要确定为国家秘密。第四,国家秘密必须是在一定时间内能够将知悉范围确定到具体人员的事项,如果无法将知悉范围确定到具体人员的事项,就不可能有效控制知悉范围,就不应当是国家秘密。第五,国家秘密在一定时间内超出了知悉人员范围,就构成泄密。也就是说,认定泄密的法律界限不仅仅是泄密后果,还要考察国家秘密是否超出了一定知悉人员的范围而被不应知悉者所知悉。
(二)把握定密工作的权限
2010年修订的保密法的一个突出亮点,就是确立了定密权限及授权定密制度。保密法关于定密权限的规定,主要有四种类型:一是法定定密权限。保密法规定,中央国家机关及其所属各部门、省级机关具有绝密级、机密级、秘密级的定密权限;省、自治区、直辖市直属部门、设区的市、自治州一级机关具有机密级、秘密级定密权限。也就是说,省直机关各部门和设区的市、自治州一级机关没有绝密级的法定定密权,设区的市、自治州直属机关各部门及其以下的各级机关、单位都没有法定定密权。二是授权定密权限。具有法定定密权限的机关,可以对没有法定定密权的下级机关、单位进行定密授权。但是,授权机关不得超出其法定权限授权,取得定密授权权限的机关、单位,不能再次转授定密权。三是派生定密权限。机关、单位执行上级确定的国家秘密事项时所产生的需要定密的事项,属于派生定密,执行的机关、单位无论是否具有定密权限,都可以根据所执行的国家秘密事项的密级直接定密。四是不完全定密权限。没有定密权或者虽有定密权但没有相应密级确定权的机关、单位,对所产生的认为应当定密的事项,应先行采取保密措施,并及时报有相应密级定密权限的上级机关确定。
(三)把握定密责任人概念
保密法规定,机关、单位负责人及其指定的人员为定密责任人,负责本机关、本单位的国家秘密确定、变更和解除工作。这就是说,定密责任人有两类人员,一类是机关、单位负责人,另一类是机关、单位负责人指定的人员。前者称之为法定定密责任人,特指机关、单位法定代表人,其定密责任人职权由法律直接规定,随职务取得而产生,也随职务的失去而消亡。只要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机关、单位,无论其级别高低,也无论其是否取得了定密权限,其法定代表人都是法定的定密责任人,都要为本机关、本单位的定密工作负总责。后者称之为“指定定密责任人”,其定密职权由法定定密责任人通过指定程序授予,并在授权范围内行使。定密任务重、工作性质比较特殊、保密限制比较多的机关、单位,可以根据需要指定若干人员为定密责任人,分别担负不同密级或者不同类型国家秘密的确定工作。这里需要说明的是,定密责任人是法律明确规定具有定密决定权的人员,定密责任人的定密决定一经作出就具有法律效力,机关、单位内部其他组织机构和人员,无论级别职位高低,都只有定密的建议权,没有定密的决定权,也无权擅自改变定密责任人的定密决定。所以,定密责任人一定要慎重处理,对自己所作出的定密决定负责。
(四)把握定密工作的内容
定密工作的内容也就是定密工作必须明确作出确定的对象。首先,对于新产生的国家秘密事项,定密内容包括密级、保密期限、知悉范围的确定。其次,对于已定密的事项,定密内容包括是否需要变更密级、是否需要延长保密期限、是否需要提前解密。再次,定密内容还包括定密结果的标记和通知,定密决定作出后,应当在载体上规定位置按照规定方式做出国家秘密标志或者标识,并以一定方式通知知悉范围内的单位及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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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签:公务员保密 保密措施,公务员秘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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