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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政解读:构建覆盖城乡居民的社会保障体系
2020/6/1 8:24:25     公务员考试招聘网  浏览次数:                                字号:T | T
[ 导读 ] 最新时政热点解读。

时政解读:构建覆盖城乡居民的社会保障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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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时政材料
1.十八大报告强调,加强社会建设,必须以保障和改善民生为重点。当前,我们要坚持全覆盖、保基本、多层次、可持续方针,以增强公平性、适应流动性、保证可持续性为重点,全面建成覆盖城乡居民的社会保障体系。坚持社会公平正义,着力促进人人平等获得发展机会,不断消除人民参与经济发展、分享经济发展成果方面的障碍,努力做到发展为了人民、发展依靠人民、发展成果由人民共享。
近年来,我国社会保障体系建设取得了明显成效,社会保障体系框架基本确立,城乡养老、医疗和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建设取得了突破性进展,各项社会保险覆盖人群迅速增长,保障水平逐步提高,资金规模进一步扩大,管理服务网络不断完善,为维护改革发展稳定大局发挥了重要作用。但也要看到,尽管我国社会事业有了很大进步,但总体上依然滞后于经济发展,仍是现代化建设中的一块“短板”。在就业教育、住房、医疗卫生、环境保护、社会保障等关系群众切身利益的领域,还存在不少难点问题,主要表现在城乡社会保障发展不平衡,一些基本保障制度覆盖面还比较窄,基本统筹层次低,保障水平不高,与全体人民的期待相比还有不小差距。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人民群众对提高生活水平和质量有了新期待,对提高生活水平和改善生活质量的愿望明显增强,但社会保障的发展水平与人民群众对过上更好生活的新期待有一定差距。
社会保障作为一项基本制度,是经济社会发展的“安全网”和“稳定器”。让人民生活有基本保障、无后顾之忧,是党和政府的重要职责。“十二五”时期是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关键时期,社会保障体系建设也面临着一系列新挑战,经济发展方式转变、城镇化加速、人口老龄化、人民群众需求日益多样化,都对加快推进社会保障体系建设提出了新的更高要求。
十八大报告提出,要坚持全覆盖、保基本、多层次、可持续方针,以增强公平性、适应流动性、保证可持续性为重点,全面建成覆盖城乡居民的社会保障体系。“全覆盖”,就要尽快健全社会保障制度并迅速普及城乡,把人人享有基本社会保障作为社会保障制度建设的优先目标;“保基本”,就要从我国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国情出发,充分考虑各方面的承受能力,确定与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的基本保障水平;“多层次”,就要以社会保险、社会救助、社会福利为基础,以城乡基本养老、基本医疗、最低生活保障制度为重点,以慈善事业、商业保险为补充,构建多层次体系,满足人民群众多样化的保障需求;“可持续”,就要在着力解决一系列相关问题的同时,着眼长远,统筹协调,探索建立长效机制。
我们一定要按照全覆盖、保基本、多层次、可持续的基本方针,以增强公平性、适应流动性、保证可持续性为重点,全面建成覆盖城乡居民的社会保障体系。在扩大覆盖范围、提高保障水平、提高统筹层次和实现制度统一等方面迈出更大的实质性步伐。
一方面要提高统筹层次,扩大覆盖范围,着力建立健全农村社会保障体系。农村人口众多是我国的国情,只有发展好农村经济,建设好农民的家园,让农民过上宽裕的生活,才能保障全体人民共享经济社会发展成果,才能不断扩大内需和促进国民经济持续发展。农村社会保障体系建设的成效与农村居民幸福安康息息相关,事关农村经济社会发展大局。农村社会保障体系是我国整个社会保障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加快健全农村社会保障体系,不仅是破除城乡二元结构、缩小城乡差距的关键举措,也是适应农村经济社会发展、统筹城乡发展的现实需要。因此,我们应深刻认识加快完善农村社会保障体系、做好农村社会保障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在不断完善现有制
度的基础上,贯彻全覆盖、保基本、多层次、可持续原则,加快健全农村社会保障体系。这包括建立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做好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完善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落实农村五保供养政策、完善农村受灾群众救助制度等方面的工作。同时,还应发展农村保险事业,充分发挥保险机制在完善农村社会保障体系中的重要作用为农民提供必要的财产、人身保障,提高农民的保障能力,减少农民的后顾之忧,增加农民的生产投入,扩大农民的消费需求,促进农村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
其中,扎实推进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应按照全覆盖、保基本、多层次、可持续的要求,从农村实际出发,低水平起步,坚持筹资标准和待遇标准要与经济发展及各方面承受能力相适应,探索建立个人缴费、集体补助、政府补贴相结合的新农保制度,实行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与家庭养老、土地保障、社会救助等其他社会保障政策措施相配套,保障农村居民老年基本生活。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要政府主导和农民自愿相结合,逐步扩大试点,引导农村居民普遍参保,最终基本实现对农村适龄居民的全覆盖。
另一方面,要不断提高社会保障管理服务水平。健全的管理服务体系,是落实社会保障政策的必要条件。近年来,我国社会保障管理服务体系已经在各地普遍建立,形成了一套比较好的管理制度和服务流程,并不断向乡镇、社区延伸。随着社会保障覆盖面的进一步扩大,广大人民群众希望得到更加高效、便捷的社会保障服务;随着社会保障基金规模的增长,严密、精细管理的要求也越来越高。当前和未来一个时期,我们要不断加强社会保障基层服务平台建设,规范和优化社会保障管理服务流程,推进标准化建设。要进一步提高社会保障工作人员的专业能力,提高管理效率和服务质量。要进一步加强信息网络建设,加快建设、完善项目齐全、全国联网的社会保障信息管理系统,及时、准确地记录保障对象的缴费、权益等信息。要着力推进标准统一、功能兼容的社会保障卡的应用,方便参保者随时随地查询相关记录和信息。
2.新年伊始,民众即把目光更多地投向“社会保障”,体现了广大民众对于近年来社会保障工作的肯定与期待。
首先,民众对社会保障的关注意识普遍增强。自1984年各地开展养老保险制度改革以来,我国社会保险制度的建立还不到30年,但是发展很快。民众从过去没有社保,到有社保但是水平很低、范围很窄,再到现在逐步走向“全民社保”,政府一直在完善政策,民众对社保也从不了解、不关注,转为积极参与。“十一五”以来,国家财政对社会保障的投入力度空前,社会保障覆盖面不断扩大,社会保障水平稳步提升,社会保障立法取得突破。农民群体纳入养老保险和医疗保险,企业退休人员待遇连续六年七次提高,让广大民众实实在在地享受到了社保的好处关注自身社保状况的人也越来越多。
其次,社会保障需要更加注重公平。由于我国经济发展很不平衡,社会保障在初期又更多地依靠地方建立,因此形成了不同人群的不同保障体系,不同地区不同的制度标准,尽管国家逐步统一了社会保障体系,但不同人群之间的基本保障不均问题仍然十分突出。比如,养老双轨制使不同职业退休人员待遇相差好几倍,很可能产生新的分配不公;城乡之间医疗保障差别较大,农民、儿童的医疗保险很不够;社保关系的异地转接还不顺畅,不利于人才的跨区域流动等等。社会保障制度的壁垒不打破,就无法满足人们对社会保障的需要。因此,当前迫切需要逐渐抹平不同人群之间的社会保障鸿沟,更加注重机会均等和待遇公平。
再者,社会保障是巩固物质成果、实现共同富裕的重要保证。国强民强一直是我国政府和人民追求的目标,要实现人民的共同富裕,既需要推动收入分配改革来防止贫富差距扩大,也需要完善社会保障来预防人们因故返贫状况的出现。以农村人口的医疗报销为例,就应该避免和消除“小病多报、大病难报”尴尬,因为大病才是参保人最不能承受之重,也最容易导致家庭财富的破产,这对于促进人民富裕是一个很大的挑战,尤其需要社会保障的介入。
3.新华网北京2010年10月28日电:经过四次审议之后,全国人大常委会28日下午高票通过了社会保险法。
这是最高国家立法机关首次就社保制度进行立法。从提高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层次、明确养老保险可以进行转移接续,到要求建立异地就医医疗费用结算制度、加强对百姓“保命钱”的监管…社会保险法的通过和实施,关系广大民众的切身利益,必将对我国社保制度的发展和完善产生深刻影响。首次制定杜保“基本法”
近年来,我国社会保障覆盖范围不断扩大到今年6月底,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制度覆盖2.45亿人,城乡基本医疗保险覆盖12.5亿人,工伤保险参保1.53亿人,刚刚开始试点的新农保也覆盖了近6000万人。
作为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和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重要支柱性制度,我国社保制度目前只有单项法规,不同部门、不同地方也出台各自的社保政策,城乡之间、地区之间、单位之间的社保制度缺乏衔接。制定一部全国性、综合性的社保“基本法”,是最高国家立法机关完善社保制度、保障和改善民生的重要立法任务。
全国人大常委会表决通过的社会保险法,首次以立法形式确立了社会保险制度的基本框架,重点对社会保险的原则、各险种的覆盖范围、社会保险待遇项目和享受条件、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社会保险基金监督、各项社会保险的缴纳领取等作出了明确规定。
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中国人民大学教授郑功成说:“社会保险法的出台为我国社保制度的改革进一步提供了基本法律依据,实现了社保制度由实验性阶段向定型、稳定、可持续发展的重大转变。”
“先解决有没有的问题,再逐步解决保障水平低、标准待遇不公平等问题。”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沈春耀认为,只要能够把社会保险的基本制度、基本权利义务和推进方向通过法律形式确定下来,就是一大进步。
养老、医疗保险将实现异地“漫游”
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不畅,已经成为制约我国社会保险事业发展的突出问题。由于转移接续难,造成劳动者参保积极性不高,有的地方甚至出现了大量农民工退保。据深圳市社保部门统计,2009年深圳共有580多万人参加基本养老保险,退保人数100万人次。
如何使社保制度能够真正覆盖到流动人群特别是农民工群众,得到党和国家的高度重视。2009年,国家专门出台了《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提出参保人员跨省流动就业的,养老保险关系应随同转移到就业所在地。
此次通过的社保法以国家立法形式将这一政策上升为法律。这部法律明确规定,个人跨统筹地区就业的,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随本人转移,缴费年限累计计算;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基本养老金分段计算、统一支付法律还同时规定了基本医疗保险的转移接续问题:“个人跨统筹地区就业的,其基本医疗保险关系随本人转移,缴费年限累计计算。
对基本养老保险和医疗保险可异地“漫游”的规定,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范徐丽泰给予高度肯定:“这解决了一个大家关心的问题,人们从一个地方到另外一个地方就业时不用退保,养老保险可以跟着人走,这是非常好的做法。”
基本养老保险首次确立“全国统筹”目标
如何进一步提高基本养老保险的统筹层次,是经济欠发达地区群众十分关注的问题。
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副部长胡晓义介绍,到2009年底,全国所有的省级行政区都制定了省级统筹的制度。经过评估,已经有25个省级单位达到了省级统筹的标准,还有27个单位正在评估。“在此基础上,将研究基础养老金全国统筹的方案。”
此前,社会保险法草案针对这一问题的规定不太明确。有些人大常委会委员就此提出:“为促进全国统一开放劳动力市场的形成,应逐步提高社会保险统筹层次,通过法律不断调整和缩小东西部之间、城乡之间的社会保险水平差异,立法应尽量减少允许地方差别的规定,增加制度统一的规定,为实现全国统筹做准备。”
根据常委会组成人员的审议意见,鉴于目前各地已基本实现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省级统筹,社会保险法在表决前的“最后时刻”就提高社会保险统筹层次作出明确规定:基本养老保险基金逐步实行全国统筹,其他社会保险基金逐步实行省级统筹,具体时间、步骤由国务院规定。
“全国统筹最大的好处是,能够解决我国幅员辽阔、区域发展不平衡的问题,解决用东部支持西部、城市支持农村的问题”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朱永新这样评价。
强化征收确保百姓“保命钱”不落空
社会一直非常关注一些单位和个人欠缴保险费的问题。“过去20多年的社保制度实施过程中,确实经常出现社会保险费征缴困难的问题。”作为主管社保工作的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副部长,胡晓义坦承:“有一些企业是因为经营困难、濒临破产等客观原因,确实没有能力缴纳,但是也有一些是因为社会保险意识淡漠,有意规避或者逃避缴纳保险费。”
胡晓义指出:“如果在社保费缴纳上没有强制手段,社保这一强制实施的制度就难以持续发展下去,劳动者的权益就难以得到真正的保障。”
鉴于此,刚刚出台的社会保险法强化了用人单位缴纳职工社会保险费的义务,并规定了对用人单位不缴纳可以采取的强制措施。法律规定,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本单位职工工资总额的比例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记入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基金。职工应当参加工伤保险,由用人单位缴纳工伤保险费,职工不缴纳工伤保险费;用人单位应当自行申报、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非因不可抗力等法定事由不得缓缴、减免。
针对欠缴社保费的现象,法律也规定了极有操作性的刚性应对措施: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可以向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查询其存款账户,并向有关行政部门申请划拨;同时,未提供担保的,还可申请人民法院采取扣押、查封、拍卖措施,抵缴社会保险费。
针对工伤保险欠费,法律还专门规定:职工所在用人单位未依法缴纳工伤保险费,发生工伤事故的,由用人单位支付工伤保险待遇。用人单位不支付的,从工伤保险基金中先行支付。先行支付的工伤保险待遇应当由用人单位偿还,不偿还的可依法追偿。

(编辑: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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