数月后,李某对县工商局置其合法申请于不顾的行为不服,起诉到县人民法院。
问:
(1)根据行政诉讼法,我国行政诉讼法的受案范围的基本标准是什么?
(2)选择:该案中县工商局的具体行政行为是()。
A.作为;B.不作为;C.可诉;D.不可诉。
(3)判断分析:该县人民法院接到李某的起诉后,认为是否颁发执照,是工商行政管理局自由裁量行为,法院无权干涉,并以此为由,裁定不予受理。法院的这种裁定是正确的吗?
参考答案
一、单项选择题
1.C2.B3.C4.D5.C6.B7.C
二、多项选择题
1. AC 2. AC 3. ABD 4. ABCD 5. ACD 6.BCD
三、判断题
1.×2.×3.×4.√5.√6.×
四、案例分析题
1.答:(1)文华厂能够起诉。据行政诉讼的定义,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侵犯其人身权和财产权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依法定程序和要求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在本案例中,该县县政府的行为是具体行政行为,且侵犯了企业法定的经营白主权,根据《行政诉讼法》第十一条的规定,该行为属于行政诉讼受案的范围,故文华厂可以起诉。
(2)未逾起诉时效。根据《行政诉讼法》规定,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对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起诉期限应当从知道或应当知道具体行政行为做出之日起三个月内起诉。因此,未过起诉期。
(3)地区中级法院一般不应受理此案。根据行政诉讼法规定,一般行政案件由做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所在地的基层人民法院审理本案并不符合行政诉讼法中所规定的中级人民法院作为一审法院受理案件的条件。
2.(1)我国行政诉讼法第二条规定:“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
(编辑:admi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