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基础知识复习资料:民法考点重点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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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法无明文禁止皆自由,即民事主体的行为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和公序良俗,国家一般不干预当事人的自由意志,充分尊重当事人的选择。但是,意思自治并非绝对的自由。
2.诚实信用原则要求民事主体在民事活动中讲诚实,守信用,正当地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
3.父母是未成年子女的监护人。以子女出生这一法律事实为发生原因,一直延续到子女年满18周岁。亲子血缘关系和子女未成年状态是这一监护关系设立和存在的自然基础。
4.精神损害赔偿的除外情形:(1)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以人格权利遭受侵害;(2)当事人在侵权诉讼中没有提出赔偿精神损害的诉讼请求,诉讼终结后又基于同一侵权事实另行起诉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3)当事人提起违约损害赔偿之诉的;(4)未造成严重精神损害的。
5.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依法取得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从事家庭承包经营的,为农村承包经营户。
6.受托人以自己的名义,在委托人的授权范围内与第三人订立的合同,第三人在订立合同时知道受托人与委托人之间的代理关系的,该合同直接约束委托人和第三人,但有确切证据证明该合同只约束受托人和第三人的除外。
7.受托人以自己的名义,在委托人的授权范围内与第三人订立的合同,第三人在订立合同时不知道受托人与委托人之间的代理关系的代理,称为隐名的间接代理。依合同相对性,该合同仅能约束受托人和第三人,由受托人承受合同的权利义务,受托人再基于委托合同,将该法律后果移转给委托人。但在例外时,委托人得行使介入权,第三人得行使选择权。
8.动产成为不动产的组成部分并丧失其独立性。如砖瓦、木料符合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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