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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业单位法律常识民法知识
2019/6/18 8:33:31     事业编考试招聘网  浏览次数:                                字号:T | T
[ 导读 ] 最新事业单位法律知识汇总。

建筑物中。原则上由不动产所有人取得附合物的所有权,该种所有权是基于法律规定的直接取得,故属于原始取得。


  9.“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可以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和单位、个人的房屋及其他不动产。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应当依法足额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等费用,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保障被征地农民的生活,维护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征收单位、个人的房屋及其他不动产,应当依法给予拆迁补偿,维护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征收个人住宅的,还应当保障被征收人的居住条件。”


  10.共同所有权,简称共有,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民事主体对同一标的物共同享有一个所有权。共有只是所有权的一种形态,是多数人对同一物享有同一个所有权,并非数人对同一物分别享有所有权。共有是对所有权的量的分割,并非质的分割。各共有人之间因财产共有而形成的权利义务关系,称为共有关系。


  11.抵押物因附合、混合或者加工使抵押物的所有权为第三人所有的,抵押权的效力及于补偿金;抵押物所有人为附合物、混合物或者加工物的所有人的,抵押权的效力及于附合物、混合物或者加工物;第三人与抵押物所有人为附合物、混合物或者加工物的共有人的,抵押权的效力及于抵押人对共有物享有的份额。


  12.新增建筑物。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后,该土地上新增的建筑物不属于抵押财产。该建设用地使用权实现抵押权时,应当将该土地上新增的建筑物与建设用地使用权一并处分,但新增建筑物所得的价款,抵押权人无权优先受偿。


  13.抵押权设立后抵押财产出租的,该租赁关系不得对抗已登记的抵押权,抵押权实现后,租赁合同对受让人不具有约束力。


  14.在抵押期间,抵押物的所有权仍归抵押人,且抵押人仍继续占有抵押物,因此孳息收取权应由抵押人享有。但债务履行期届满、债务人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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