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事业单位考试法律公共基础知识:行政行为
行政行为的成立与合法要件
1.行政行为的成立
行政行为是一个过程,必须经过调查、取证、讨论、决定、报批、签署、告知、受领等一系列环节,行政行为从哪一个阶段开始存在或成立,涉及行政相对人开始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诉讼时效的计算以及其他很多事项,而且行政行为效力的开始和行政行为的有效以其成立为前提,行政行为只有成立,才能产生效力或涉及有效与否。从行政机关这一方说,行政行为一经做出,即当行政机关工作人员代表行政机关做出了反映行政机关意思表示的、影响被管理者权利义务的行政行为时,行政行为即告成立。
行政行为的一般成立要件应包括:主体合格。只有行政主体的行为才可能是行政行为;有反映行政主体行为的外部意思表示;行政行为有明确的对象,行政行为若缺乏行为对象就没有现实存在的意义,不能成立;行使行政职权的行为。反映行政主体外部意思表示的行为既可能是行政行为也可能是民事行为,其中,只有行政主体行使行政职权的行为才可能是行政行为。
2.行政行为的效力
行政行为成立后,即开始对行政主体和行政相对人产生法律上的约束力(但对相对人发生法律效力的时间应从相对人知道行政行为之时起计算)。行政行为一经成立,即被推定为合法有效,必须得到遵守和服从,以维护行政机关的权威,稳定社会公共秩序。如果行政相对人认为行政行为违法,可以按法定程序提起申诉,但在受理申诉的机关做出裁决前,行政行为的效力不受影响。
行政行为成立后,具有以下效力:确定力和不可变更力;拘束力;执行力。
3.行政行为的合法要件
各类行政行为合法应共同具备的条件是:主体合法;权限合法;内容合法;程序合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