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业单位考试法律知识代理
代理的种类
《民法通则》第64条规定:“代理包括委托代理、法定代理和指定代理”。代理还可以分为本代理和复代理;单独代理和共同代理等种类。
3.无权代理和滥用代理权
代理人应在代理权限范围内行使代理权;代理人应为被代理人的利益而行使代理权;代理人在行使代理权时不得滥用代理权。
无权代理包括根本未经授权的代理,超越代理权的代理和代理权已经终止后的代理。无权代理是一种效力未定的行为。被代理人追认的,该无权代理就成为有权代理,产生有权代理的法律后果;被代理人否认的,该行为自始不发生效力,其无效的后果由无权行为人承担。在无权代理关系中,相对人有催告权。在行为被追认之前,善意相对人有撤销权。
滥用代理权主要包括三种情形:自己代理、双方代理、代理人与第三人恶意串通损害被代理人利益的行为。滥用代理权的行为没有法律效力,自始无效。
4.表见代理
表见代理,是指行为人虽无代理权,但由于被代理人的行为,造成善意第三人确信其有代理权并与之实施民事活动,因而法律规定被代理人必须承担法律效果的代理。法律为了保护善意第三人的利益,维护交易安全,并以此维持人们对代理制度的信赖,而特别规定了表见代理制度。表见代理的设置,使无权代理制度一分为二:即狭义无权代理与表见代理,代理制度随之趋于完善。
表见代理的构成要件主要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