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中国是互联网发展迅速、网民数量最多的国家之一,在保护公民言论自由的前提下,依法加强对互联网的管理,是保证互联网健康、稳定发展的需要,从“阿拉伯之春”在世界各地的蔓延开始、美国国务卿希拉里公开指责中国的网络监管、鼓吹网络自由化,到“茉莉花革命”通过网络聚集、散布街头集会信息,使我们对脸谱总裁扎可伯格 “接受网络自由之利,就要接受其弊” 的话有了更深的理解和体会,趋利避害,不断完善互联网相关法规,积极有效的进行互联网管理,摒弃绝对的“自由”观,认清美欧国家互联网“开放”的“双重标准”,走自己的互联网发展之路,避免互联网、社交网站助推的“伦敦模式”骚乱的再现,构建开放、有序、和谐、共赢的互联网世界相对“自由”的环境,是中国每一个网民、每一个网站运行商的职责,这,不仅仅是公民言论自由的保证,更是国家稳定、和谐发展的保证。
2.中国实际上也是世界上主要的黑客攻击受害国之一。所以外交部发言人昨天重申,“中国法律禁止任何形式的网络黑客行为和侵犯公民个人隐私的行为”,这是对国际社会负责,也是对本国公民负责。上个月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的《侵权责任法》专门规定了网络侵权应该承担的法律责任,也是规范网民要在法律范围内行事,违法要承担相应的责任。外国公司在中国经营,和中国公司在外国经营一样,都要遵守所在国的法律制度。
在一个信息化的时代,保障信息的自由流动,有着无可估量的价值,这是一个常识。但与此同时,信息自由的前提是必须遵守一国之法律,不能侵犯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这也同样是常识。如果任由非法的、损害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的信息自由流动,它所带来的后果将是不可估量的。没有安全的自由流动,就没有互联网的健康发展。对此,美国国务卿希拉里自己也承认,互联网是一把双刃剑,它可以做好事,也可以做坏事。
3.继 “薛满子”、“秦火火”被抓后, 网络名人“边民”的被抓,再一次告诫那些网络名人们,言论自由不是随心所欲,还应遵守法律的底线。网络名人借助互联网的自由、开放,以其辛辣个性的语言吸引了无数的粉丝,这本是一件好事,但如果利用人气进行网络谣言宣传,寻衅滋事,那必然要接受法律的制裁。
同样是互联网,它可以被用来拯救地震灾区的孩子,也可以被用来从事恐怖活动,造成人们心里的恐慌。在近几年的各种自然或人为灾害中,网络发挥了信息传播的重要作用,现在又成为反腐的一大功臣,很多贪官经过网络爆料被拉下马,也有很多信访民众经过网上的曝光,问题得到了妥善的解决。这些都是网络的优势。但是,网络在造福民众的同时,网路谣言的大肆传播,也给人们生活造成了不可估量的损失。像之、近几年的“抢盐”风波、滴血传艾滋病、地震风波等谣言,造成了社会恐慌,给人们的生活带来了很大的影响。
4.没有法度的社会,只会陷入丛林般的混乱。这是亘古不变的真理。在法治文明中,各种限制自由、划定边界的法度会越来越多。而“秦火火案”,就是一个这样的警示。但是,在笔者看来,“秦火火案”并不意味着网络之中的四面楚歌和草木皆兵,只要不传谣、不信谣,管好自己的手指,在转发和评论之前,多一些自己的判断,多尊重一下事实,多加几分理性的思考,网络社会的禁区就会越来越小,自由的尺度也会越来越大。
要明确的是,“秦火火案”确实触犯了底线。一是秦火火不尊重事实,发表了许多没有事实依据的谣言;二是秦火火利用体制性弊病已经陷入“塔西佗陷阱”的条件,消费了社会情绪,从而让社会情绪更加浮躁;三是秦火火与“铁肩担道义”无关,对于名气和利益的过度痴迷,也让他与社会责任基本绝缘,加之敲诈等行为证据确凿,秦火火是罪有应得。笔者认为,如果任由一个不尊重事实,以炒作、造谣传谣和牟取利益为目的的大V自由发展,社会真理就会越来越稀缺,网络就会越来越浮躁,网民也会越来越盲从。
5.美国的一项心理学研究结果表明,人在明知自己被监控的情况下超过95%的人会选择只做对监控者无害或者故意取悦监控者的事情,而真正敢于“我行我素”、毫无顾忌的人的比例还不到3%。有限实名的局限性也在于此,不管用户在前台是实名还是网名,只要后台“这只无形的手”还存在,我们都没法保证网络言论的真实性和彻底性。
网络从本质上来讲应是自由、开放的大卖场,随着网民素质的提高,实不实名其实都已经不太重要,作为一个资深网民,我有这样的体会,几年来,自己QQ上和论坛里的许多网友,已经渐渐开始实名,并且选择实名的人日益增多。因为大家都有一个共识,既然网民数量已经过亿,要想让大家能够找到你、知道你、关注你,网络实名自然是最佳选择。
回到有限实名的提法上来,我们不免产生这样的疑问,既然有限实名从本质上来依然是网络实名,其高明之处又在哪里呢,无非是给人一种网络自由的假象而已,是网络自由的中庸之道。既然网络实名是网络发展的必然,我们又何苦将还不够成熟强壮的牛往田沟里赶呢,如此下去,纵使牛有可能把地耕完,但牛能否健康茁壮地成长却是个问题。
6.近日,以“浪漫”著称的意大利人也在监管互联网,意大利总理正推动相关法令出台。监管对象包括谷歌旗下著名的视频分享网站YouTube,要求这些网站上传的视频均接受审核,以防止暴力和色情视频在网上泛滥。同时,法令还准许电信运营商关闭不守法令的网站,并对其实施最高达150万欧元的重罚。
西方如此,东方也是。韩国政府从本国网络舆情的实际出发,力推网络实名制,要求在大型网络社区注册时提交实名信息,正是针对论坛中充斥的流言蜚语、谩骂中伤,让发帖者对自己的话负责。因为这些不实和过激网论甚至杀人于无形,逼使多位韩星以自杀方式还自己清白,也使一些网民失去了最基本的尊严。
就连网络界最大的 “自由主义者”——美国也少不了互联网法制。仅在保护儿童网络安全方面,就有3个联邦法律加以管控。如《儿童互联网保护法案》规定,接受联邦资金资助的公立学校和图书馆必须在电脑系统中安装过滤软件,防止儿童接触到淫秽色情,否则对责任人施以相应罚款或监禁。
7.在网上可以匿名发布信息,这就给了造谣滋事者生存空间。一些人在网上乱贴色情图片、虚假新闻,或者恶意毁谤他人的信息,由于网络的开放性、交互性特点,信息很容易像滚雪球一样迅速扩散,造成难以收拾的后果,始作俑者却因为躲在后台,很难被揪出来进行惩罚。再比如,现在流行的“人肉搜索”,不少人将别人的隐私随意发布在网上,怂恿大家去攻击和骚扰,给当事人造成了极大的伤害,近来在多个国家都发生过有人因不堪忍受“人肉搜索”而自杀的事件。对于这样的行为,再宣扬“言论自由”的国家,也不敢说不要监管和惩处。
互联网的迅速发展,给人们提供了传播信息、表达意见的平台。但自由从来都不是无限制和绝对的,更不可能脱离现实世界,即便是在带有虚拟性的网络世界里,个人言行也要受法律和道德约束。现在看来,要更好地享受互联网的便利和自由,就需要国家进行立法规范和严格监管,也需要公众守法自律,否则,不受约束的自由网络必然会带来更多的社会现实问题。
8.中国的互联网是开放的,中国也是互联网发展最活跃的国家。到去年年底,中国网民达3.84亿人,网站达368万个,博客1.8亿。中国宪法保护公民的言论自由,中国公民通过网络表达民意,对政府实施民主监督,正在逐步形成潮流。了解中国国情的人不会不知道,2009年,曾被网民称之为中国的“网络民主监督年”,互联网在信息交流、公民参政议政、推进中国的民主政治建设方面,正起着不可替代的作用。
中国有自己的国情和文化传统,中国对互联网坚持依法管理,既是信息自由流动的前提,也是维护信息安全、保障互联网健康有序发展的必须。
从来都没有绝对不受限制的自由,对网络依法管理,管制删除有违法律、公共道德、歪曲事实、淫秽色情、低级下流的不良信息,是国际通则,也是各国或地区监管互联网信息的普遍做法。对此,美国完全没有理由横加指责。
9.韩国是一个曾经严格规范网络实名的国家,2012年又废除了网络实名制。但是,一个保护个人言论自由不受侵犯的国度,照样会对这位将言论自由发挥到毫无边际的中国留学生驱逐出境,并冠以“利敌活动嫌疑”的罪名而不再欢迎,足见再自由的言论,都是有底线、有边界的。
反观中国的网络言论,似乎除了确证的造谣、传谣中偶尔会有几个靶子被法治的管束所命中外,网友之间是想骂谁的祖宗都可以张嘴就来的,在世界上网民最多的中国,“言论自由”成为一部分网友口无遮拦的绝对自由,他们参照的是一个不带限制的“言论自由”概念,这其中除了“言论自由”概念一知半解的误读,很重要的一条原因便是,中国的网络言论自由,还缺乏明细的法律规范。
10.在认识到立法限制部分自由正当性的同时,我们必须着重关注公共机构获得私权让渡后,如何最大程度地去实现秩序目的并有效保障公民的自由。为此,提交审议的关于加强网络信息保护的决定草案,突出强调了国家保护能够识别公民个人身份和涉及公民个人隐私的电子信息,并规定了“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窃取,不得出售或者非法向他人提供公民个人电子信息”等内容。当然,对政府部门、网络服务商、企事业单位及个人等主体法律义务的设定,也需要进一步的法律责任与追究机制予以支撑,否则宣示意义的抽象规范,很难在实践中带来秩序的安定。
此外,草案还赋予了公民必要的监督和举报、控告的权利,这是借助社会监督以避免执法力量薄弱、有效治理网络违法行为的重要手段。这种监督、控告也需要进一步明确受理机构和执法程序,解决好监督谁、向谁举报、如何控告、相关部门不受理怎么办等实际问题。可见,获得私权让渡的网络立法,还应在具体的执法机制上用力,真正实现公众期待的秩序安定目标,让广大网民能够在良好的环境中尽情享受属于他的那份自由。
11.网络立法必须首先立足于秩序供给,通过打击违法活动营造安定的网络秩序,以为终极的权利与自由价值服务。问题是,执法部门对非法泄露、倒卖个人信息等违法行为的追查,不可能在网民完全匿名、毫无限制的背景下实现。以往在查处侵害个人信息的违法犯罪中,正是由于侵害者网络身份信息的虚假,导致执法取证难。***这种执法难题,在找不到其他更好的方案时,客观上就需要加强网络用户身份管理,通过限定网民的部分自由来实现秩序的安定。
这还只是网络立法“硬币的一面”。在认识到立法限制部分自由正当性的同时,我们必须着重关注公共机构获得私权让渡后,如何最大程度地去实现秩序目的并有效保障公民的自由。为此,提交审议的关于加强网络信息保护的决定草案,突出强调了国家保护能够识别公民个人身份和涉及公民个人隐私的电子信息,并规定了“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窃取,不得出售或者非法向他人提供公民个人电子信息”等内容。当然,对政府部门、网络服务商、企事业单位及个人等主体法律义务的设定,也需要进一步的法律责任与追究机制予以支撑,否则宣示意义的抽象规范,很难在实践中带来秩序的安定。
1.根据所给材料,请概括归纳我国网络自由的主要表现有哪些?全面、客观、准确。字数在300字以内。
2.所给材料5中,既然网络实名是网络发展的必然,我们又何苦将还不够成熟强壮的牛往田沟里赶呢,如此下去,纵使牛有可能把地耕完,但牛能否健康茁壮地成长却是个问题。如何理解“把牛往沟里赶”?层次明晰,结构完整,字数在400字以内。
3.假如你是N市网络监管办公室的一名工作人员,当前我国的网络谣言、人肉搜索等暴力事件频频出现,请结合所给材料,分析现实,写一则关于N市保障网络自由的公告。字数在500字以内,结构完整,语言流畅。
4.阅读完所给材料后,你一定有所感触,请围绕“网络自由的底线”这一话题写一篇文章,字数在1200字以内,标题自拟,角度自选,立意自定。
国家公务员考试网原创内容第一站,如果你喜欢本站原创内容,请务必分享给你的5位好友,做原创内容不易,请轻轻按下一键分享,共享给你更多的朋友,我们需要你的支持才能更好前行。在这里你将享受高级会员,原创资料全免费。时政百分网(www.shizheng100.com)微信平台:shizheng100,微博:时政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