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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安徽公务员考试申论模拟题:网络自由
2014/4/2 8:44:33     时政百分网原创  浏览次数:                                字号:T | T
[ 导读 ] 时政百分网原创内容,2014安徽公务员考试申论模拟题:网络自由。内容提要:假如你是N市互联网监管办公室的一名工作人员,针对当前的互联网自由的争议,结合所给材料,分析现实,写一则关于N市加快互联网建设的公告。字数在500字以内,结构完整,语言流畅。

2014安徽公务员考试申论模拟题:网络自由

 

1.互联网正在一定程度上走向其开放性的反面,表现出越来越多的封闭性。志趣相投者形成圈子,传递他们彼此喜欢的信息,强化他们彼此的价值观。”

无法否认和拒绝的是,人们的思想是多元化的,人们对这个世界的认识与体验也是多样化的,那么,人们在网络上的表现绝对不可能是单一的。但是志趣相投的人们形成各种各样的圈子是必然的,社会本来就是大大小小的圈子组织的,人们求同的社会化心理如果得不到满足,一盘散沙的民众更容易在起哄中找到共鸣。

 

2.网络立法必须首先立足于秩序供给,通过打击违法活动营造安定的网络秩序,以为终极的权利与自由价值服务。问题是,执法部门对非法泄露、倒卖个人信息等违法行为的追查,不可能在网民完全匿名、毫无限制的背景下实现。以往在查处侵害个人信息的违法犯罪中,正是由于侵害者网络身份信息的虚假,导致执法取证难。***这种执法难题,在找不到其他更好的方案时,客观上就需要加强网络用户身份管理,通过限定网民的部分自由来实现秩序的安定。

这还只是网络立法“硬币的一面”。在认识到立法限制部分自由正当性的同时,我们必须着重关注公共机构获得私权让渡后,如何最大程度地去实现秩序目的并有效保障公民的自由。为此,提交审议的关于加强网络信息保护的决定草案,突出强调了国家保护能够识别公民个人身份和涉及公民个人隐私的电子信息,并规定了“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窃取,不得出售或者非法向他人提供公民个人电子信息”等内容。当然,对政府部门、网络服务商、企事业单位及个人等主体法律义务的设定,也需要进一步的法律责任与追究机制予以支撑,否则宣示意义的抽象规范,很难在实践中带来秩序的安定。

 

3. 众所周知,互联网的特性是开放和自由。但是正如世界上没有绝对的自由一样,互联网的自由也有自己的边界,那就是法律。每个国家都会制定相关法律,从本国法律出发依法管理社会,互联网作为信息传播技术和手段之一,自然也应被纳入法治的范畴,在各国法律允许的框架内运行。这本就是世界通行的做法,中国如此,美国也不会例外。

同样是互联网,它可以被用来拯救地震灾区的孩子,也可以被用来从事恐怖活动,杀死无辜的平民。也同样是互联网,它可以是推动一个国家社会进步和经济发展的大手,也可以成为黄赌毒的摇篮。在这种情况下,尊重一个国家自己的国情和文化传统,尊重一个国家自己的法律和主张,就成为必需。

 

4.杜绝网络谣言必须守住两条底线。首先是要让群众认识到“自由”的概念和边界,并且学习相关的法律知识,让大家在网络上发表言论之时都谨慎而为,守住心中的法律底线。有了法的强制性,相信不少人在发表言论之时定会三思而后行;其次,网友们发表言论还要守住道德底线,一切以恶意中伤他人、给他人生活带来负面影响的言论抨击都是素质低下的体现。一个高素质的人必然是德行兼备,有德之人才能在社会交往过程中立足根基。

整治上网环境、维护网络安全除了从法律和道德角度提升网友们的素质以外,我们也要注意到这样一个问题:为何谣言散播的速度总是快于官方新闻,为何越是“小道消息”越能够在群众中间引起强烈回应?这恐怕与权威信息的“迟到”有关。信息发布即时、透明,让群众享有充分的知情权、表达权和参与权更可以助力净化网络环境,营造积极健康的上网氛围。

 

5.近年来,我国网络文化出现了一种“泛娱乐化”倾向。其典型代表就是低俗娱乐新闻在网络上的泛滥和对“红色经典”的“恶搞”。在一切都是娱乐的网络世界里,那些津津有味地浏览香港某女艺人被偷拍的换衣照片的网友,也许根本没有考虑过当事人要承受怎样的痛苦和压力;那些热衷于把革命英雄变成可笑的小丑的网友,可能忘记了对英雄人物应有的尊重。因此,“泛娱乐化”倾向的负面效应不仅仅在于它凸现了某些人阴暗的窥视心理和不正常的好奇心,更重要的是它颠覆了人们的道德标准、混淆了是非判断的价值观念。

有人说,互联网的虚拟性带来了网络世界的公开与自由。但是虚拟性在扩大公民言论自由度的同时,也释放了人性中的丑恶。任何人在网络上出现时都可以使用一个虚拟的网名,真实身份的隐匿使得人们容易摆脱现实世界中各种束缚,一些平时不敢说的话、不敢做的事,在网络世界里却可以肆无忌惮地去说、去做。在一些热门的论坛里,“出口成脏”的帖子随处可见,某些话之下流和恶毒,令人吃惊。

 

6.人肉搜索,看似出于一种正义,谴责的是一种不良行为,但一部分网民的言行,并非基于公平正义的道德理念,而是出于窥探他人隐私,或通过某一事件使自己内心的不满情绪得以宣泄,还有不少参与者是怀着一种唯恐天下不乱的看客心理,他们通过发布追杀令、曝光令等行为,叫嚷“以键盘为武器砍下他的头,献给受害者做祭品”;呼吁全社会封杀当事人;把原本正常的争议和批评就有可能解决的问题,演化为言论暴力和道德审判,结果是走向了另一个极端。

网络是虚拟世界,但它并不虚拟,网络世界与现实世界已经产生极为密切的互动,现实中的政治、经济、文化等都会在网络世界里反映出来。和现实生活一样,网民上网有追求自由表达自己意见的权力,同时又要为自己的言论负责,承担相应的义务。如果说只图一时痛快,什么话都说,什么隐私都去抖漏,那么,你能说人家,人家也能说你,你能挖掘人家的隐私,人家也可以挖掘你的隐私,如此,网络秩序就会乱,就难以安宁,人人都感到自畏,就没有自由可言,如果到了此种境地对谁都不利。

 

7.从刑拘“秦火火”等人,揭开网络推手的黑幕来看,他们的恣意妄为,完全是为了谋取个人私利,不但践踏了我国的法律法规、道德底线,也愚弄了广大的网民、戏弄了“沉默的大多数”,不但破坏了正能量的传播,也制造了舆论场的混乱,完全没有坚守“七条底线”。从这个角度来说,警方的严打深得人心,深得网民的关注与支持。

网络为什么受到这么多人的喜爱?那是因为网络表达最自由、最直白真实,想发就发,想唱就唱。谁都可以做到随时随地播发自己的信息,抒发自己的观点。享受到最直接、最现实的“参与权、表达权、监督权”。但网络也不是法外之地,不是没有任何约束的公共场所,不能认为这里没有互相监督和道德约束,就可以随心所欲、为所欲为,任意制造或传播谣言。

 

8.暂且不论麦家们的担忧有无道理,想要问麦家们的是,该由谁、又通过怎样的程序,来判定一部作品是经典还是垃圾?当然任何人都可以指任何一部作品为垃圾,这是每一个人的权利,但在一个正常的社会里,任何人指任何一部作品为垃圾,都属于个人观点,而无法强加于人,构成一个法律意义上的“结论”。将“经典”与“垃圾”或“毒草”做成“结论”的时代确实有过,那个时代就是麦家自言“如果我要早出生二十年,一定是个右派分子的命,就像我父亲,不坐牢,也要戴帽”,所指的那个时代。麦家们愿意回到那个时代吗?

   如果承认每个人都有言说的权利,就应承认每个人都有制造“垃圾”的自由。由“网络文学99.9%都是垃圾”,很容易联想到网络言论,说“网络言论99.9%都是垃圾”,这样的判断也并不如何惊人。所谓“经学家看见《易》,道学家看见淫”,对于网络言论,有人看到公民权利的“浩浩汤汤”,有人则看到了“混乱”、“放肆”、“谣传”与“诽傍”并通过“网络***”等手段试图对其进行各种限制与拦截。毋庸讳言,当前公民网络言论的权利依然脆弱,也许正是由于这样的“自知之明”,对于麦家“我要灭掉网络”的空穴来风,才显得那么风声鹤唳。

 

9.在一个信息化的时代,保障信息的自由流动,有着无可估量的价值,这是一个常识。但与此同时,信息自由的前提是必须遵守一国之法律,不能侵犯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这也同样是常识。如果任由非法的、损害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的信息自由流动,它所带来的后果将是不可估量的。没有安全的自由流动,就没有互联网的健康发展。对此,美国国务卿希拉里自己也承认,互联网是一把双刃剑,它可以做好事,也可以做坏事。

   同样是互联网,它可以被用来拯救地震灾区的孩子,也可以被用来从事恐怖活动,杀死无辜的平民。也同样是互联网,它可以是推动一个国家社会进步和经济发展的大手,也可以成为黄赌毒的摇篮。在这种情况下,尊重一个国家自己的国情和文化传统,尊重一个国家自己的法律和主张,就成为必需。

 

10.1996年英国政府颁布了第一个网络监管行业性法规《3R安全规则》,网上内容的分级、举报、责任等做出具体规定。英国互联网监视基金会(IWF)是政府支持的行业组织,其基本宗旨就是要和网上的刑事犯罪内容作斗争,消灭儿童色情和种族仇恨等内容。

韩国《电子传播商务法》规定,由韩国信息传播伦理办公室对网络“有害信息”进行审查,信息部可以根据需要命令信息提供者删除或限制某些网络舆论内容。

 

11.孟德斯鸠在《论法的精神》中指出。维护信息的安全依法流动是网络自由的基本保障,也是互联网健康发展的必要前提。对于中国而言,可以肯定,互联网的向前发展、网络自由的持续进步都是必然的。这种信心,来自于3.84亿网民、368万个网站的规模效应;来自于胡锦涛总书记、温家宝总理等中央最高层的大力倡导和推动;来自于周久耕案、邓玉娇案、王帅帖案等彰显的公民热情……只是,唯独与无视一国法律秩序的“虚拟网络自由”鼓吹无关。

 

12.在互联网时代,国际政治已经从地域空间、外太空扩展到网络空间,国家主权也从领土、领空扩展到“信息边疆”。如何控制网络和信息主权并在网络中保持主导话语权成为各国外交的重要议题。作为互联网发源地和网络应用最发达的国家,选择“网络外交”,美国找到了对它最有利的战场。

   治理优良的社会,虚拟世界也应处在规则的有效安顿之下。虽然我国已制定和颁布了许多治理网络犯罪的法律法规,如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维护互联网安全的决定、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条例、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管理暂行规定实施办法等,但这些立法基本上仍局限于计算机信息安全,对网络信息操控的违法犯罪规制不多。改变这种立法偏失,既需要酝酿出台旨在全面规范网络秩序的互联网络基本法,从根本上保障网络信息规范有序地流通和使用;也需要在刑法、行政法、民法、诉讼法以及部门法规范中,及时填补相关的制度空缺,形成一个促使和保障网络正义的规范体系。

   总之,互联网不是个人私器,利用网络舆情操控为一己私利服务,甚至不惜采取威逼胁迫乃至恶意诋毁的手段,必须受到法律的制裁。无论是市场竞争,还是网络经营,追求利益必须基于法律的底线。在网络自律与自治的道德律令尚不牢固的基础上,对明示规范的遵守与执行就成为网络治理的“不二法门”。如此,我们才能收获自由网络带来的激情与正义。

 

 

1.根据所给材料,请概括归纳互联网自由的特点?全面、客观、准确。字数在300字以内。

 

 

2.所给材料2中,作为硬币的一面,在认识到立法限制部分自由正当性的同时,我们必须着重关注公共机构获得私权让渡后,如何最大程度地去实现秩序目的并有效保障公民的自由。据此分析,如何保障公民的自由?层次明晰,结构完整。字数在400字以内。

 

3.假如你是N市互联网监管办公室的一名工作人员,针对当前的互联网自由的争议,结合所给材料,分析现实,写一则关于N市加快互联网建设的公告。字数在500字以内,结构完整,语言流畅。

 

 

4.阅读完所给材料后,你一定有所感触,请围绕“互联网自由”这一话题写一篇文章,字数在1000字以内,标题自拟,角度自选,立意自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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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签:2014 安徽 公务员 申论 模拟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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